這是一種新的“世故”。
我以爲法律上的許多罪名,都是花言巧語,只消以一語包括之,曰:可惡罪。
譬如,有人覺得一個人可惡,要給他吃點苦罷,就有這樣的法子。倘在廣州而又是“清”之前,則可以暗暗地宣傳他是無政府主義者。那麼,共産青年自然會說他“反革命”,有罪。若在“清
”之後呢,要說他是cp或cy,沒有證據,則可以指爲“
共派”。那麼,清
委員會〔2〕自然會說他“反革命”,有罪。再不得已,則只好尋些別的事由,訴諸法律了。但這比較地麻煩。
我先前總以爲人是有罪,所以槍斃或坐監的。現在才知道其中的許多,是先因爲被人認爲“可惡”,這才終于犯了罪。
許多罪人,應該稱爲“可惡的人”。
九,十四。
〔1〕本篇最初發表于一九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語絲》周刊第一五四期。
〔2〕清委員會 蔣介石
民
爲鎮壓共産
人和
民
內擁護孫中山三大政策的左派分子而設立的機構。一九二七年五月五日,
民
中央執行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及各部長聯席會議決定,指派鄧澤如等七人組織中央清
委員會。五月十七日,該會正式成立,各省也先後組成它的下屬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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