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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學概論講義》第9講 文學的形式

老舍作品

  我們曾經誇獎過蕭統的選文方法,因爲它給文與非文劃出一條界限。但是,我們不滿意他的分類法。他把所選的文章分成:賦,詩,騒,七,诏,冊,令,教,表,上書,啓,彈事,箋,奏記,書,檄,對問,設論,辭,序,煩,贊,符命,史論,史述贊,論,連珠,箴,銘诔,哀,碑文,墓志,行狀,吊文,祭文等類。這樣的分類法是要給“隨時變改,難以詳悉”的文藝作品一個清楚的界劃,逐類列文,以便後學對各ti都有所本。但是,詩,七,賦等,因爲有一定的形式,可以提出些模範作品;至于序,史論,論等,是沒有一定結構與形式的,怎能和詩、七等對立呢?設若不論是詩賦,是序論,全以內容的好壞爲入選的標准,不管它們的形式,那就無須分這麼多類。可是不分類吧,詩賦等不但是內容不同,形式也是顯然的有分別,而且忽略了這形式之美即失去許多對它們的欣賞。這個混亂從何而起呢?因爲根本沒弄清詩與散文的分別。不弄清這個分別永遠不能弄清文學的形式。文學的形式只能應用于詩,因爲詩是在音節上,長短上,有一定的結構的。泛言詩藝,詩的內容與形式便全該注意;嚴格的談詩的組織便有詩形學(prosody)。詩形學不足以使人明白了詩,但它確是獨立的一種知識。散文中可有與詩形學相等的東西沒有呢?沒有。那就是說,詩與散文遇到一chu的時候,詩可以列陣以待,而散文總是一盤散沙。那麼,在形式上散文既不能整起隊伍來,而要強把它象詩一樣的排好,怎能不混亂呢?

  後來,姚鼐的《古文辭類纂》,把文章分爲十三類:論辯,詞賦,序跋,诏令,奏議,書說,哀祭,傳志,雜記,贈序,頌贊,銘箴,碑志。這雖然比蕭統的分法簡單了,知道以總題包括細目;可是又免不了tuo落的毛病,如林語堂先生所說:“……姚鼐想要替文學分十三ti類,而專在箴銘贊頌奏議序跋鑽營,卻忘記了最富于個xing的書劄,及一切想象的文學(小說戲曲等)。”(《新的文評序》)不過,林先生所挑剔的正是這種分類法必然的結果:強把沒有一定形式的東西cha上標簽,怎能不發生錯誤呢?再退一步講,就是這種分類不是專顧形式,而以內容爲主,也還免不了混亂:到底文藝作品的內容只限于所選的這些題目呢,還是不止于此?況且這十三類中分明有詞賦一類,詞賦是有定形的。

  曾guo藩更比姚鼐的分類法簡單些,他把文藝分成三門十一類。他對于選擇文章確有點見識,雖與蕭統相反,而各有所見。蕭是大膽的把經史抛開;曾是把經史中具有文學價值的東西拉出去交給文學——《經史百家雜鈔》。他似乎也看到韻文與散文的分別,不過沒有徹底的明白。對論著類他說:著作之無韻者。對詞賦類他說:著作之有韻者。以有韻無韻分劃,似乎有形式可尋,但這形式是屬于一方面的,以無形式對有形式——以詞賦對論著。但是無論怎麼說吧,他似乎是想到了形式方面。至于到了序跋類,他便沒法維持這有韻與無韻的說法,而說:他人之著作序述其意者。這是由形式改爲內容了。以內容分類可真有點瑣碎了:傳志類是所以記人者,敘記類是所以記事者,典志類是所以記政典者……那麼,那記人記事兼記政典者又該分列在哪裏呢?有一萬篇文章便有一萬個內容,怎能把文藝分成一萬類呢?況且以內容分類是把那有形式的詩賦也牽扯在泥塘裏,不拿抒情詩史詩等分別,而拿內容來區劃,這連詩形學也附帶著拆毀了。

  那麼,以文人的觀點爲主,把文學分爲主觀的與客觀的,妥當不妥當呢?象:

  (主觀的)

  散文——議論文

  韻文——抒情詩

  (客觀的)

  敘記文

  敘事詩

  (主觀的客觀的)

  小說

  戲劇

  這還是行不通。主觀與客觀的在文章裏不能永遠分劃得很清楚的,在抒情詩裏也有時候敘述,在戲劇裏也有抒情的部分——這在古代希臘戲劇與元曲中都是很顯明的。況且,這還是以散文與韻文對立,我們在前面已說過散文在形式上是沒有與韻文對立的資格。

  有人又以言情,說理,記事等統系各ti,如詩歌頌贊哀祭等是屬于言情的,議論奏議序跋等是屬于說理的,傳志敘記等是屬于記事的。這還是把詩歌與散文攙混在一chu說,勢必再把詩歌分成言情,說理,記事的。這樣越分越多,而且一定越糊塗。

  那麼,我們應當怎樣研究文學的形式呢?這很簡單,詩形學是專研究詩的形式的,由它可以認識詩的形式,它是詩形的科學。散文呢?沒有一定的形式,無從研究起。自然小說與戲劇的結構比別種散文作品較爲固定,但是,它們的形式仍永遠不會象詩那樣嚴整,永遠不會有絕對的標准(此chu所說的戲劇是近代的,不是詩劇)。

  我們爲什麼一定要研究形式呢?有的人願對于這個作一種研究。但是這不足說明它的重要。我們應提出研究形式對于認識文學有什麼重要:一、文學形式的研究足以有助于看明文學的進展。請看richard green moulton①的最有意思的表解(見下)。

  由上表我們著出文學的起源是歌舞,其余的文藝品都是由此分化出來的。這足以使我們看清文藝各枝的功能在哪裏:戲劇是重動作的,抒情詩是重音樂的……而且還足以說明文學形式雖不同,可是並非界劃極嚴,因爲文藝都是一母所生的兒女,互有關聯,不能純一。

  二、由文學形式可以認識文藝作品。moulton說:清楚的明白外形是深入一切文藝內容與精神的最重要的事。他又說:假如一個人讀一本戲劇,而他以爲是念一篇文章,一定是要走入迷陣的。他並且舉出證據,說明文藝形式的割裂足以損失內容的含義,如《聖經》中的主禱文,原來的形式是:我們在天上的父:

  願人尊你的名爲聖,

  願你的guo降臨,

  願你的旨意實現,

  在地上如同在天上。

  可是在英譯本中,“在地上如同在天上”只與“願你的旨意實現”聯結起來。這樣割裂了原來的形式,意思也就大不同了。按著原來的形式,這最後的一句原是總承上三句的。

  我們因此可以想到,不按著詞的形式而讀詞要出多少笑話。

  三、形式有時是創造的啓示。形式在一種意義之下是抒情詩,史詩,詩劇等的意思。在創造的時候,心中當然有個理想的形式,是要寫一首抒情詩呢,還是一出戲劇?這個理想的形式往往是一種啓示。只有內容永遠不能成爲詩,詩的思想,精神,音樂,故事,必須裝入(化入或煉入較好一些)詩的形式中,沒有詩的形式便沒有詩;只記住詩的內容而談詩總不會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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