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即使根據重商主義的原則,這種限製也不合理
重商主義所提倡的增加金銀量的第二個方法,是對其貿易差額被認爲不利于我的那些
家的幾乎一切貨物的輸入,加以異常的限製。例如,西利西亞的細竹布,繳納了一定的稅,即可輸入英
,供英
本
消費;但法
的細葛布及細竹布,卻除了輸入倫敦港落棧以待輸出以外,便禁止輸入。法
葡萄酒輸入所須負擔的稅,亦較葡萄牙或任何其他
家葡萄酒爲重。依照1692年所謂輸入稅,一切法
商品,都須繳納其價值的百分之二十五的稅;但其他各
的貨物所納的稅,卻大部分要輕得多,很少超過百分之五。誠然,法
葡萄酒、白蘭地、食鹽、醋,不在此限,但此等商品,卻依照別項法律或這個法令的特殊條款,繳納別種苛重的稅。1696年,又認爲此百分之二十五,還不夠阻止法
商品輸入,于是又對白蘭地以外的法
貨物再課以百分之二十五的稅,同時對法
葡萄酒每大桶課新稅二十五鎊並對法
醋每大桶課新稅十五鎊。法
貨物從未省免稅則上列舉的各種貨物或大部分貨物必須繳納的那些一般補助稅或百分之五稅。要是把三分之一補助稅和三分之二補助稅也計算在內,作爲全部要繳納的補助稅,那就課有那些補助稅的五種。因此,在這次戰爭開始以前,法
大部分農産品和製造品,至少也須負擔百分之七十五的稅。但大部分貨物實在負擔不起這樣重的稅。所以,課它們以這樣重的稅無異禁止其輸入。我相信,法
也針鋒相對地以同樣苛重的稅,加在我們的貨物及製造品上,雖然我不知道它所課的稅具
苛重到什麼地步。這種相互的限製,幾乎斷絕了兩
間一切公平貿易,使法
貨物運至英
,和英
貨物運至法
,主要都靠走私。我在前章所考察的有原則,發源于私人利害關系和獨占精神;在這章所要考察的各原則,卻發源于
民的偏見與敵意。因此,我在這章所要考察的原則更不合理。甚至根據重商主義的原則來說,也是不合理的。
第一,即使英、法間自由通商的結果,貿易差額確對法有利,我們亦不能因此便斷言,那樣一種貿易將對英
不利,亦不能因此便斷言,英
全部貿易總差額,將因此種貿易而愈不利于英
。如果法
葡萄酒,比葡萄牙葡萄酒價廉物美,其麻布則比德意志的麻布價廉物美,那末英
所需的葡萄酒與外
麻布,當然以向法
購買爲有利,以向葡萄牙、德意志購買爲不利。從法
每年輸入的貨物的價值,固將大增,但因同品質的法
貨物較廉于葡萄牙、德意志二
貨物,故全部輸入品的價值必減少,而減少的數量,則與其低廉程度相稱。即使輸人的法
貨物完全在英
消費,情況也是如此。
第二,所輸入的全部法貨物,有大部分可能再輸到其他
家去作有利的販賣。這種再輸出,也許會帶回與法
全部輸入品的原始費用有同等價值的回程貨。人們關于東印度貿易所常說的話,對法
貿易也可適用,就是說,東印度貨物,雖有大部分是用金銀購買,但由其中一部分貨物的再輸出,所帶回到本
來的金銀,比全部貨物的原始費用還多。現在,荷蘭最重要貿易部門之一,就是運法
貨物到歐洲其他各
。英
人飲的法
葡萄酒,亦有一部分秘密由荷蘭及西蘭輸入。如果英法間貿易自由,或法
貨物在輸入時與歐洲其他各
繳納同樣的稅,並在輸出時收回,那末英
可能就會分享到那對荷蘭說來十分有利的貿易的好
。
第三,我們沒有一個明確的標准,可依以判定兩間的貿易差額究竟對何
有利,即何
輸出的價值最大。關于這一類問題,我們的判斷,往往根據由個別營業家的私利所左右的
民偏見與敵意。在這場合,人們往往使用兩個標准,即關稅漲簿與彙兌情況。由于關稅賬簿對各種商品所評的價,有大部分不准確,所以現在大家都認爲那是很靠不住的標准。至于彙兌情形,恐怕也是同樣不可靠。
當倫敦與巴黎兩地以平價彙兌時,據說那就顯示倫敦欠巴黎的債務,恰被巴黎欠倫敦的債務所抵消了。反之,購買巴黎彙票,若須在倫敦給付彙,據說那就顯示倫敦欠巴黎的債務,沒被巴黎欠倫敦的債務所抵消。因此,倫敦必須以一定差額的貨幣送往巴黎。因爲輸出貨幣既招危險,又很麻煩,並須給付費用,所以代彙者要求彙
,彙兌人亦須給付彙
。據說,這兩都市間,債權與債務的普通狀態,必然受彼此間商務來往普通情況的支配。由甲都市輸入乙都市的數額若不大于由己都市輸出到甲都市的數額,由己都市輸入甲都市的數額若不大于由甲都市輸出到乙都市的數額,則彼此間債務與債權可以抵消。但若甲方從乙方輸入的價值大于甲方向乙方輸出的價值,則甲方負乙方的數額必大于乙方負甲方的數額。債權債務不能互相抵消,于是債務大于債權的方面,必須輸出貨幣。彙兌的普通情況,既標示兩地間債務與債權的普通狀態,亦必然標示兩地間輸出與輸入的普通情況,因爲兩地間債權債務的普通狀態,必然受兩地間輸出輸入普通情況的支配。
可是,即使彙兌的一般情況,可充分表示兩地間債務與債權的普通狀態,但亦不能因此便斷言,債務債權的普通狀態若有利于一個地方,貿易差額亦即對它有利。兩地間債務與債權的普通狀態,未必完全取決于兩地間商務來往的一般情況,而常受兩地間任何一地對其他各地商務來往一般情況的支配。譬如,英購買了漢堡、但澤、裏加等
的貨物,要是常以荷蘭彙票支付貨物代價,那末英荷間債務與債權的普通狀態,即不完全受這兩
間商務來往一般情況的支配,而卻受英
對那些其他地方商務來往一般情況的影響。在這場合,即使英格蘭每年向荷蘭的輸出,遠遠超過英
每年從荷蘭輸入的價值,即使所謂貿易差額大有利于英
,英
每年仍須輸貨幣到荷蘭去。
此外,按照一向計算彙兌平價的方法,彙兌的一般情況,亦不能充分表示,彙兌的一般情況如果被認爲有利于一個家,那末債務與債權的一般情況亦對它有利。換言之,真實的彙兌情況,與估計的彙兌情況,可能極不相同,而且事實上往往極不相同,所以,在許多場合,關于債務債權的一般情況,我們決不能根據彙兌的一般情況得到確實的結論。
假設你在英支付的一筆貨幣,按照英
造幣廠標准,包含若千盎斯納銀,而你所得的彙票,在法
兌付的貨幣額,按照法
造幣廠標准,其中所含的純銀量恰好相等,人們就說英法兩
以平價彙兌。如果你所支付的多于兌付所得,人們就認爲你付了彙
,並說彙兌對英
不利……
國民財富的性質和原因的研究第三章 論對其貿易的差額被認爲不利于我國的那些國家的各種貨物的輸入所加的異常限製未完,請進入下一小節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