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西方哲學史第十四章 柏拉圖的烏托邦上一小節]拉圖正義觀念的基礎。“正義”這個名詞在法律上所仍然被人使用著的那種意義,比其它在政治思想上所被人使用的那種意義來,是更有似于柏拉圖的觀念的。我們受了民主理論的影響,已經習慣于把正義和平等結合在一片了;然而在柏拉圖卻並沒有這種涵義。“正義”——在它差不多是“法律”的同義語的那種意義上(例如我們說的“法院”①),——主要地是指財産權,而那與平等是毫無關系的。《家篇》一開頭第一次提到的“正義”定義就是:正義就在于償還債務。這個定義立刻就被認爲是不恰當的而加以放棄了,但是其中的某些成份卻一直貫穿到這片對話的結尾。
柏拉圖的定義中有幾點是值得注意的。首先,它使得權力和特權的不平等但不是不正義,成爲可能。衛者須有一切的權力,因爲他們是全社會中最有智慧的成員;在柏拉圖的定義裏,惟有當別的階級裏面有人比某些衛
者更有智慧的時候,才會出現不正義。這就是柏拉圖何以要提出公民的升級和降級的原因,盡管他認爲出生和教育的雙重便利在大多數的情況之下已經能使衛
者的子孫優越于其他人的子孫了。假如能有一種更爲精確的政治學而且人們又能更確切地遵循它的教誡的話,那末關于柏拉圖的
系就有很多值得稱道的地方了。沒有人會認爲把最優秀的足球員放到足球隊裏去是不公道的,盡管他們可以因此獲得很大的優越地位。如果足球隊管理得也象雅典的政府那麼樣地民主,那末代表學校去踢球的學生也就要以抽簽的方式而當選了。可是,關于政治事務是很難知道誰是最有技術的;並且也很難有把握說,一個政治家一定能把他的技術用之于公共的利益,而不用之于他個人的利益、或他的階級的或
派的或宗派的利益。
其次是柏拉圖關于“正義”的定義預先假設要有一個“家”,無論它是按照傳統的路線而組織起來的,還是按照柏拉圖自己的方式組織起來的,從而使其全
得以實現某種倫理的理想。他告訴我們說,正義就在于每個人都做他自己的工作。但一個人的工作又是什麼呢?在一個象是古代埃及或印加人的王
那樣世世代代毫無改變的
家裏,一個人的工作就是他父
的工作,這樣便不會發生什麼問題。但是在柏拉圖的
家裏,沒有人有法律上的父
。因此,他的工作要末是由他自己的興趣所決定的,要末就是由
家來判斷他的才能而加以決定的。後者顯然就是柏拉圖所願望的。然而,有些工作,盡管有高度的技術
,卻可以認爲是有害的;柏拉圖認爲詩歌就是有害的,而我則認爲拿破侖的工作是有害的。因此,在決定一個人的工作是什麼的時候,政府的意圖就成爲最主要的了。雖說所有的統治者都得是哲學家,可是並不會有任何的革新:一個哲學家永遠都得是一個理解並同意柏拉圖的人。
若是我們問:柏拉圖的“家”能夠成就什麼呢?答案就頗爲無趣了。它在對人口大致相等的
家作戰時能取得勝利,它能保證某些少數人的生活。由于它的僵硬,它差不多絕不會産生藝術或科學;在這方面正如在許多別的方面,它是象斯巴達一樣的。盡管有著一切動聽的說法,但其所成就的全部不過是作戰的技巧和足夠的糧食而已。柏拉圖曾經經受過雅典的饑馑和敗績;也許他下意識地認爲,避免這些災難就是一個政治家所能達到的最高成就。如果認真的話,一個烏托邦顯然必須能
現它的創造者的理想。讓我們先來考慮一下,我們所謂的“理想”意味著什麼。首先,它是信仰它的人所願望的,但是它之被願望卻與一個人之願望個人的享受(例如,吃和住)並不完全相同。構成一種“理想”與一件日常願望的對象兩者之不同的就在于,前者乃是非個人的;它是某種(至少在表面上)與感到這種願望的人的個人自身沒有任何特殊關系的東西,因此在理論上就可能被人人所願望。因而我們就可以把“理想”定義爲某種並非以自我爲中心而被願望著的東西,從而願望著它的人也希望所有別的人都能願望它。我可以希望人人都有足夠的食物,人人都能對別人友善,等等;並且如果我希望任何這類的事物,我還希望別人也希望它。用這種方式我就可以建立起一套看來好象是非個人的倫理,盡管事實上它所根據的仍是我自己的以個人爲基礎的願望;——因爲願望始終是我的,縱使被願望的東西和我個人沒有關系。例如,一個人可以願望人人都能理解科學;另一個人願望人人都能欣賞藝術;但是造成這兩個人願望之間的這種不同的,則是他們個人之間的差異。
只要一牽涉到爭論,個人的因素就立刻顯而易見了。例如有人說:“你希望人人都幸福是錯了,你應該希望德人幸福而其他一切人都不幸”。這裏的“應該”可以認爲是指說話的人所希望我能願望的東西而言的。我可以反駁道,我不是一個德
人,我在心理上不可能願望一切的非德
人不幸;但是這一答案看來是並不合適的。
此外,也可能有一種純粹非個人的理想的沖突。尼采的英雄不同于基督教的聖人,然而兩者都是以非個人而受人崇拜的,前一種是被尼采的信徒,後一種則是被基督教徒。除非是以我們自己的願望,否則我們又怎能在這兩者之間做出取舍呢?然而,如果再沒有別的東西的話,那末一種倫理上的意見分歧就只好由感情上的好惡或者是由強力——最後是訴之于戰爭——來加以決定了。對于事實的問題,我們可以訴之于科學和科學方法;但是對于倫理學上的根本問題卻似乎並沒有這樣的東西。然而,如果情形確乎是如此,那末倫理爭論的本身也就還原爲力量之爭了,包括宣傳力量在內。這種觀點在《家篇》的第一卷中,已經由特拉西馬庫斯粗略地提了出來;特拉西馬庫斯,正如差不多柏拉圖對話錄中所有的人物一樣,也是一個真實的人物。他是一個來自查爾西頓的智者,是一個有名的修辭學教師;他曾在公元前427年亞裏斯多芬尼的喜劇裏出現過。當蘇格拉底很和藹地和一個叫作西法魯斯的老人,以及和柏拉圖的哥哥格勞孔和阿戴芒土斯討論過一陣正義之後,特拉西馬庫斯已經聽得越來越不耐煩,就
進了一番熱烈的抗議,反對這種幼稚的胡扯。他強調說“正義不是什麼別的,只不過是強者的利益罷了”。
蘇格拉底用詭辯反駁了這種觀點;它始終沒有很好地得到正視。但它卻提出了倫理學與政治學上的根本問題,那就是,除了人們使用“好”“壞”的字樣時所願望的東西而外,究竟還有沒有任何“好”“壞”的標准呢?假如沒有的話,那末特拉西馬庫斯所得出的許多結論就似乎是不可避免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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