卻說駐京俄使,致照會與外交部,看官!道是何等公文?乃是數條俄蒙協約。其文雲:
前因蒙人全宣告,決意慾保存其
于曆史上原有之治
,故華官華軍,被迫退出蒙古境外,哲布尊丹巴被推爲蒙古人之君主。前此之中蒙關系,于是斷絕。現在懷念以上所述之事,並念俄、蒙人民,曆年彼此和好之睦誼,且鑒于正確指定俄、蒙通商之必要,茲由全權俄使廓索維慈,與各全權蒙使,訂定下開各款:
(一)俄政府願幫助蒙古,俾得保存其所設之自治製度,與主有蒙古人軍隊之權利,及不許華兵入其領土,華人殖居其地之權利。
(二)蒙古君主與蒙古政府,仍往日之舊願,于其主有之境內,准俄民與俄商務,享附約內開之各種權利利益,又允此後他
人民之在蒙古者,如給以權利,不得多過俄民所享有者。
(三)倘蒙古政府,鑒于有與中及其他別
,訂立條件之必要,此項新約,無論若何,不得侵犯本約及附約內開各款,非有俄政府之允許,亦不得修正之。
(四)本協約自畫押日起,發生效力。
據這四條約文,簡直是將蒙古地方,完全爲俄人勢力圈,並與中華民絕對
離關系,還有附約十七條,更將蒙古種種利益,統爲俄人所享有,小子本不願再錄,因關系
際上的大交涉,並以後疊經磋議,俄人終未肯取消協約,以致外蒙問題,始終未有結果,這是我中華民
的
恥,不能不錄述全文。我
民聽者!附約雲:
第一條,俄人在所有蒙古各地,得自由居住移動,並經理商務製作及其他各事項。且得與各個人各貨行及俄、蒙古、中
暨其他各
之公私
所往來,協定辦理各事。第二條,俄人無論何時,將俄
、蒙古、中
暨其他各
出産製作各貨運出運入,免納出入口各稅,並自由貿易。無論何項稅課捐,概免交納。第三條,俄
銀行,得在蒙古開設分行,與各個人各
所各公司會社,辦理各種款目事項。第四條,俄人可用現錢買賣貨物,或互換貨物,並可商明賒欠。惟蒙古各王旗,及蒙古官帑,不能擔負私人借款。第五條,蒙古政府不得阻止蒙人、華人與俄人往來,約定辦理各種商業;並不得阻止其在俄人
服役。又蒙古域內,無論何種公私公司會社,或各
所,各個人,皆不得有商務製作專賣權。惟未定此約以前,已得蒙古政府許可,于定限未滿前,仍得保存其權利。第六條,俄人得在蒙古境內,約定期限,租買地段,建造商務製作局廠,或修築房屋鋪戶貨棧,並租用閑地開墾耕種,惟不得以之作謀利之舉。即買而轉賣,所謂投機事業者是。此種地段,必須按照蒙古現有規例,與蒙古政府妥商撥給。其教務牧場地段,不在此例。第七條,俄人得與蒙古政府協商,關于享用礦産森林漁業,及其他各事業。第八條,俄
政府,得與蒙古政府協商,向須設領事之
,派設領事。第九條,凡有俄
領事之
,及有關俄
商務之地,均可由俄
領事,與蒙古政府協商,設立貿易圈,以便俄人營業居住,且專歸領事管轄。無領事之
,歸俄
各商務公司會社之領袖管轄。
第十條,俄人得自行出款,于蒙古各地,及自蒙古各地至俄邊各地,設立郵政,運送郵件貨物。此事與蒙古政府協商辦理,如須在各地設立郵站,以及別項需用房屋,均須遵照此約第六條定章辦理。第十一條,俄
駐蒙古各領事,如須轉遞公件,遣派信差,或別項公事需用時,可用蒙古臺站,惟一月所用馬匹,不過百只,駱駝不過三十只,可勿給費。俄領事及他辦公員,亦可由蒙古臺站行走,償給費用。其辦理私事之俄人,亦得享此利益,惟應償費用,須與蒙古政府商定。第十二條,凡自蒙古域內,流至俄
境內各河,及此諸河所受之河流,均准俄人航行,與沿岸居民貿易。俄政府且幫助蒙古政府,整理各河航路,設置各項需用標識等事。蒙古政府,當遵照此約定章,于此河沿岸,撥給停船需用地段,以爲建築碼頭貨棧,及預備柴木之用。第十三條,俄人于運送貨物,驅送牲只,得由
陸各路行走,並可商允蒙古政府,由俄人自行出款,建築橋梁渡口,且准其向經過橋梁渡口之人,索取費用。第十四條,俄人牲只,于行路時,得停息喂養,如停留多日,地方官並須于牲只經過路程,及有關牲只買賣地點,撥給足用地段,以作牧場。如用牧場過三月之久,即須償費。第十五條,俄
沿界居民,向在蒙古地方,割草漁獵,業經相沿成習。嗣後仍照舊辦理,不得稍有變更。第十六條,俄人與蒙人、華人往來,約定辦理之事可用口定,或立字據,其立約之人,應將契約送至地方官查驗,地方官見有窒礙,當從速通知俄領事,互商公判。總之關于不動産事件,務當成立約據,送往蒙古該管官吏,及俄
領事
,雖驗批准,始生效力。如遇有爭議,先由兩造推舉中人,和平解決,否則由會審委員會判決。會審委員會,分常設臨時兩項,常設會審委員會,于俄領事駐在地設置之,以領事或領事代表及外蒙古政府之代表,有相當階級者組織之。臨時會審委員會,于未設領事之
,酌量事件之緊要,始暫開之。以俄領事代表,及被告居留或所屬蒙旗之蒙古代表組織之。會審委員會可招致蒙人、華人、俄人爲會審委員會之鑒定人。會審委員會之判決,如關于俄人者即由俄領事執行,其關于蒙人、華人者,由被告所屬或所居留之蒙王執行之。第十七條,本約自蓋印日起,即發生效力,約章用俄、蒙兩文作成二份,互行蓋印,在庫倫互行交換。
外交總長梁如浩,模模糊糊的看了一會,也無暇一一研究,只覺得滿紙俄人,不但中不在話下,就是外蒙古人,也一些兒沒有主權,不禁呆呆的發了一回怔。繼思如此大事,不先不後,偏在自己任內,鬧出了這等案件,教我如何辦理?當下搔頭挖耳的想了多時,竟轉憂爲喜道;
“有了!有了!”外部人員,起初見他毫無主意,嗣聞得“有了!”兩字,想他總有一番大經濟、大政策,是以君子之腹,度小人心。只是不好動問,背地裏瞧他行動。他卻不慌不忙,取了俄使的通告,徑向總統府中去了。已經成見在,自可不必著忙。
過了兩天,都門裏面,並不見梁總長的蹤迹,旁人還猜他在總統府中,密商對俄方法,誰知他已托病出都,竟另尋一安樂窩,閉戶自居。那總統府中,只有一紙辭職書,說是:“偶抱采薪,不能任事,請改命妥員繼任”等語。虧他想了此計。袁總統付諸一笑,遂另簡相當人物,百忙中覓不出人才,惟前任務總理陸征祥,是個外交熟手,還好要他暫時當沖,因再令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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