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民國演義第34回上一小節]任以後,遂咨照憲法會議,爭回公布權,統共不下二千言,由小子節錄如下:
爲咨行事,查臨時約法第十九條,內載參議院之職權,一,議決一切法律案;又第五十四條,內載中華民之憲法,由
會製定;又第二十二條,內載參議院議決事件,咨由臨時大總統公布施行,又第三十條,內載臨時大總統公布法律各等語。凡此規定,均屬前參議院在約法上議決法律,及製定憲法之職權範圍。民
議會成立以來,依
會組織法第十四條之規定,民
憲法未定以前,臨時約法所定參議院之職權,爲民
議會之職權,則民
議會,無論系議決法律事件,抑系製定憲法事件,皆應以臨時約法暨
會組織法所定程序爲准,實無絲毫疑義。乃本年十月五日,准憲法會議咨開:大總統選舉法案,業于十月四日,經本會議議決宣布,並公決送登政府公報,爲此鈔錄全案,咨達大總統,即希查照饬登等因前來。本大總統當以民
議會,前經議決,先舉總統,後定憲法,系爲奠定民
基起見。本月四日,憲法會議議決大總統選舉法案,來咨雖僅止聲明議決宣布,並公決送登政府公報等語,顯與臨時約法暨
會組織法規定不
符。然以目前大局情形而論,內憂外患,紛至沓來,友邦承認問題,又率以正式總統之選舉,能否舉行爲斷,是以接准來咨,未便過以臨時約法及會組織法相
繩,因即查照來咨,命令務院饬局照登。惟此項咨達饬登之辦法,既與約法上之
家立法程序,大相違反。若長此緘默不言,不惟使民
議會,蒙破壞約法之嫌,抑恐令全
民,啓弁髦約法之漸。此則本大總統于憲法會議之來咨,認爲于現行法律及立法先
例,俱有未妥,不敢不掬誠以相告者也。查民立法程序,約法暨
會組織法,定有明文,一爲提案,二爲議決,三爲公布,斷未有但經提案議決,而不經公布,可以成爲法律者,大總統選舉法案,若爲法律之一種,則依據臨時約法第二十二條第三十條之規定,當然應由大總統公布。若爲憲法之一部,則依據臨時約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雖應由民
議會製定,然製定權行使之範圍,仍應以
會組織法第二十條之起草權,第二十一條之議定權爲標准,斷不能侵及于臨時約法第二十二及第三十條之公布權。憲法會議,以此項宣布權,乃竟貿然行使,其蔑視本大總統之職權,關系猶小,其故違民
根本之約法,影響實巨。本大總統此次饬局照登,設我
民起而責以放棄職權之咎,固屬百喙莫辭,而我最高立法機關,乃置現行約法及
會組織法于不顧,竟使本大總統不得不出于放棄職權之一途,恐亦非代表
民公意者所應出此也。何不早說?豈至此方才省悟乎?況民
肇造,二年于茲,憲法未施行以前,約法之效力,與憲法等。民
元年,前參議院議決臨時約法時,業于是年三月十一日,咨送臨時大總統公布有案。而臨時約法第五十六條,並定有本約法自公布之日施行各明文。夫與憲法效力相等之約法,既經前參議院議決咨送大總統公布于前,則依照民
立法之先例,無論此次議定之大總統選舉法案,或將來議定之憲法案,注意在此條。斷無不經大總統公布,而遽可以施行之理。總之民
會議,對于民
憲法案,只有起草權及議定權,實無所謂宣布權,此爲
會組織法所規定,鐵案如山,萬難任意搖動。究竟本月五日來咨所稱饬登之大總統選舉法案,是否即應依照約法公布施行之規定辦理?將來民
會議製定憲法案,應否依照
會組織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之規定,以起草議決爲限。事關立法權限,亟應谘詢
會,從速答複,相應咨行貴會查照,依法辦理可也。此咨。
憲法會議中,接到此咨。統說是直接宣布,系各通例,原無庸經過總統手續;且因憲法草案,正在裁定,大家悉心斟酌,忙碌得很,也無暇特別開議,答複總統。老袁靜待兩日,並不見有複文,遂慾越俎代謀,特饬
務院派員幹涉。適值憲法起草委員會,開憲法草案三讀會,突有八人陸續趨入,據言奉大總統令,來會陳述意見,並赍達總統咨文,請憲法會議查照施行。看官你道這八人爲誰?就是施愚、顧鳌、饒孟任、黎淵、方樞、程樹德、孔昭焱、余棨昌八人。一面遞交咨文,由會中人員公閱,其文雲:
查會組織法,載民
憲法案,由民
會議起草及議定,疊經民
議會,組織民
憲法起草委員會,暨特開憲法會議。本大總統深惟我中華民
開創之苦,建設之難,對于關系
家根本組織之憲法案,甚望可以早日告成,以期共和政治之發達。惟查臨時約法,載明大總統有提議增修約法之權,誠以憲法成立,執行之責,在大總統,憲法未製定以前,約法效力,原與憲法相等,其所以予大總統此項特權者,蓋非是則
權運用,易涉偏倚。且
家之治亂興亡,每與根本大法爲消息,大總統既爲代表政府總攬政務之
家元
首,于關系治亂興亡之大法,若不能有一定之意思表示,使議法者得所折衷,則由家根本大法所發生之危險,勢必醞釀于無形,甚或補救之無術,是豈
家製定根本大法之本意哉?本大總統前膺臨時大總統之任,一年有余,行政甘苦,知之較悉,
民疾苦,察之較真。現在既居大總統之職,將來即負執行民
議會所擬憲法之責,苟見有執行困難,及影響于
家治亂興亡之
,勢未敢自己于言。況共和成立,本大總統幸得周旋其間,今既承
民推舉,負此重任,而對于民
根本組織之憲法大典,設有所知而不言,或言之而不盡,殊非忠于民
之素志。茲本大總統謹以至誠對于民
憲法,有所陳述,特饬
務院派遣委員施愚、顧鳌、饒孟任、黎淵、方樞、程樹德、孔昭焱、余棨昌前往,代達本大總統之意見:嗣後貴會開議時,或開憲法起草委員會,或開憲法審議會,均希先期知照
務院,以便該委員等隨時出席陳述。相應咨明貴會,請煩查照可也。此咨。
會中人員閱畢,便語八委員道:“民立法,權在
會,不受行政部幹涉。諸公來此,未免違法,還請轉達總統,收回成命。”八委員齊聲道:“大總統尚有咨文在此,請諸君再閱,便可分曉。”言畢,又遞交咨文一紙,由衆議員續覽一周,都不覺搖起頭來。小子有詩詠袁總統道:
到底雄心未肯降,議圍先遣五丁撞。
乃翁自命非凡品,會從今莫語哤。
慾知咨文中如何說法,容待下回再詳。
----------
前半回敘袁氏正式就職,盡舉當時禮節,揭出紙上,見得袁總統威儀烜赫,比前臨時總統,已覺不同,即隱爲後文帝製伏筆。後半回疊錄兩咨文,無非爲推倒共和,改圖專製張本。袁氏以家憲法,定諸
會,一切不能自主,所以力爭公布權,並遣八委員幹涉立法,曾亦思今日之中華,固已爲民主
乎?既曰民主,則主權應
之于民,總統不過一公仆耳,烏得妄爭主權耶?總之袁氏爲帝之心,憧擾于中而不能自已,一經諸事順手,便逐漸發現出來,作者不肯輕輕放過,故有聞必錄,無隱不揚,若徒以抄胥目之,蓋亦誤矣。
《民國演義》第34回在線閱讀結束,下一章“第35回”更精彩的內容等著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