卻說清太保世續,召袁總理世凱入宮,當由隆裕後問及優待條件,曾否寄往南方?袁總理答雲:“未曾。”明明是欺弄孤兒寡婦,安有外人盡知,尚說未曾寄往耶?隆裕後淒然道:“這個局面,看來是難免了,煩你寄去交議罷。”袁總理道:“事關重大,且再商諸近支王公,再行定奪。”何必做作。隆裕後道:“近支王公,多半遠揚,還有甚麼可議?”說罷,掩面悲啼,袁總理也顧不得甚麼,竟大踏步出宮,電致南方伍代表去了。已達目的,樂得趾高氣揚。
是時南京各省代表團,已依臨時政府組織大綱,召集參議員,于民元年正月廿八日開參議院正式成立大會。開會前一日,適有數大問題發生,足爲中華民
前途之障力。先是各省代表集會漢口,已有未曾獨立的省分,如直隸、奉天等代表,有無表決權,應付討論。卒因群議紛纭,倉卒不及表決,所以組織臨時政府,選舉正副總統,無論該省是否獨立,既稱代表,皆得投票,初無歧視,及參議院將要開會,議員中有提出原議,略言:“直隸、奉天等議員,不得有表決權。”直隸議員谷锺秀,奉天議員吳景濂等,抗論不服,相繼辭職,旋經各省議員調停,方彼此一律,權限從同。南北議和,已將就緒,不日即可統一,還要彼此龃龉,自生惡感,真正令人不解。次日開會,各省議員,聯襼偕來,雖未滿額,已過半數,臨時大總統孫文,亦曾莅會,
旗招颭,軍樂悠揚,大衆歡欣鼓舞,俨然有一種共和的氣象。嗣是逐日會議,倏逾兼旬,忽聞新政府未經院議,擅將漢冶萍煤礦公司,抵質借款,全院議員大嘩,嚴辭責問。原來臨時政府成立,命將各省賦稅暫行豁免,一些兒沒有進款,那出款卻格外浩繁。陸軍財政兩部,擬發軍需八厘公債票,經參議院通過施行,未見成效。嗣商諸大公司內管理人,暫借
民名義,將私産抵押外
款項,轉貸政府,于是蘇路公司,及招商局,先後抵質,爲短期借款的抵押品。參議院也無異議,惟新政府尚嫌未足,複將漢冶萍煤礦公司,抵借日本款五百萬圓,這漢冶萍公司的資本,是清郵傳部大臣盛宣懷,要占大半,盛氏以鐵路
有政策,激起民變,致興革命軍,詳見《清史演義》。清廷已將他罷職,民軍又擬將他資産籍沒,急得老盛沒法,竟去投效日本,願與日人合辦,想仗這日本商標,保護私産,複討好臨時政府,願將該公司抵款五百萬圓,救濟新政府的眉急。陸軍總長黃興,以軍饷急需,不暇交參議院公決,只與臨時大總統孫文商妥,徑由大總統及陸軍總長秘密簽字,連財政總長陳錦濤,也未得與聞。此舉未免違法。後被參議院察悉,立刻咨照政府,诘他:“抵押借債,何故不付參議院議決,擅自簽字”等語。政府答稱:“由私人押借,與
家無涉。且款項亦未繳齊。”潦潦草草的說了數語,參議院議員,競責政府遁辭,愈覺不平,再請政府切實答複。政府複答稱:“漢冶萍公司,系由私人資格,與日本商訂合辦,尚赤通過
東會,先由該公司借日款五百萬圓,轉借與臨時政府,請求批准。現只交到二百萬圓,本總統正恐外人合
,不無流弊,正擬取消這事,所以未經交議”等因。湖北參議員劉成禺、張伯烈、時功玖等,攘臂起诟,極言政府擅斷擅行,憤極辭職,立回湖北原籍,運動本省臨時省議會,另行組織臨時
會,與南京臨時參議院抗衡。臨時參議院成立,未及一月,即成決裂,此即中華民
不祥之兆。政府乃將漢冶萍公司罷押。臨時參議院亦駁斥湖北省議會,爲法外舉動,當然無效。特舉此數事,見得中
共和之難成。正在喧鬧的時候,伍代表已交到優待清室等件,立待議妥,大衆乃將余事擱起,專心致志的公議要項。但見第一行寫著道:
(甲)關于大清皇帝優禮之條件。
大衆瞧這十余字,各嘩聲道:“清帝退位,清室已亡,還有什麼大不大。說得有理。就是優禮的禮字,亦屬不合。”一議員道:“竟改作‘清帝退位後優待之條件’便好了。”又有一議員道:“退字不如遜字,俾他留點面目,何如?”當下大衆贊成,遂由主稿員另紙寫出,系(甲)關于清帝遜位後優待之條件,寫畢,再將原稿看了下去,系是:
第一款,大清皇帝尊號,相承不替,民對于大清皇帝,各致其尊崇之敬禮,與各
君主相等。
大衆複道:“不妥不妥。清帝已經退位,我輩民,還要去尊崇他做甚麼?”乃經大衆悉心參酌,改爲:“清帝遜位之後,尊號仍存不廢,以待外
君主之禮相待。”再看第二款雲:
第二款,大清皇帝歲用,每歲至少不得短于四百萬兩,永不得減額。如有特別大典,經費由民擔任。
大衆磋議,改四百萬兩爲四百萬元,特別大典二語刪去,乃複由主稿員寫下道:“清帝遜位之後,每歲用四百萬元,由中華民給付。”再看第三款列著:
第三款,大內宮殿或頤和園,由大清皇帝隨意居住,宮內侍衛護軍官兵,照常留用。
大衆又道:“清帝既已退位,大內宮殿,不應久居。”一議員應聲道:“何不叫他還居頤和園?”旁又有一議員道:“頤和園規模弘敞,殿閣巍峨,令他居住,還是便宜了他。”連頤和園都不肯與居,清室末路,也屬可憐。大衆道:“既議優待,就留些余地便是。”乃改爲:“清寬遜位之後,暫居宮禁,日後移居頤和園,侍衛照常留用。”至第四款是:
第四款,宗廟陵寢,永遠奉祀,由民妥慎保護,負其責任,並設守衛官兵,如遇大清皇帝恭谒陵寢,沿途所需費用,由民
擔任。
大衆道:“清帝谒陵的費用,如何要民擔任?倘他借谒陵爲名,日日嬉遊,我民
當得起這許多供奉嗎?此款前半截尚可通融,下三語盡可刪卻。”乃改定:“清室遜位後,其宗廟陵寢,由民
妥慎保護。”複看第五款雲:
第五款,德宗崇陵未完工程,如製敬謹妥修,其奉安典禮,仍如舊製,所有經費,均由民擔任。
這一款卻沒人反對,只酌改數字,作爲:“清德宗崇陵未完工程,如製妥修。其奉安典禮,仍如舊製,所有實用經費,均由中華民支出。”至第六款雲:
第六款,宮內所用各項執事人員,均由大清皇帝留用。
大衆道:“清宮舊用閹人,我民尊重民權,當然不准有這腐豎,須要載明方好。”即改爲:“宮內所用各項執事人員,得照常留用,惟以後不得再招閹人。”再看下去:
第七款,凡屬大清皇帝原有之私産,特別保護。此款也沒甚異議,不過竄易字句,變爲:“清帝遜位之後,其原有私産,由中華民特別保護。”及看到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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