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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演義》第96回

第2小節
蔡東藩作品

  [續民國演義第96回上一小節]二)中日合資辦法,由兩guo委員協定。(三)中guo政府,如屆時不能還款時,該借款即作爲日本出借各銀行在中guo設立之林礦公司內gu份。(四)中guo政府,因募集該gu份公司之gu份券時,日本出借各銀行,得代理發行該券全部或一部。

  (乙)訂借善後墊款一千萬元。民guo六年八月間,財政部曾向日本銀行團借第二次善後借款墊款日金一千萬元,以鹽稅余款爲抵押。茲複由財政部總長曹汝霖,向日本正金銀行代表武內金平氏商懇,由武內金平氏紹介日本銀行團,再借日金一千萬元,仍作爲該借款墊款,爲整理中guo、交通兩銀行紙幣之用,利息七厘,一年爲限,仍以鹽稅余款爲抵押,條約與前次相同。見八十九回。又因上年所借三千萬元,期限將滿,由財政部商妥日本銀行團,展期一年,內容悉如前約辦理。

  (丙)訂借吉會鐵路款一千萬元。自吉林達延吉南境及圖們江以至會甯一帶,勘定路線,前曾與日本約定,中guo政府開辦時,款項不敷,應向日本協同籌辦。交通總長兼財政總長曹汝霖,乘隙入手,因與日本興業銀行及臺灣銀行、朝鮮銀行,商訂吉會鐵路借款預備合同,共十四條:(一)由中guo政府速擬定本鐵路建築費,及其他必需費用,征求該三銀行同意,由三銀行議定金額,代爲發行中guo政府五厘金幣公債。(二)本公債期限爲四十年,自公債發行日起算,第十一年開始還本,依分年攤還方法辦理。(三)中guo政府,俟吉會鐵路正式借款合同成立,即著手建造鐵路,期在速成。(四)中guo政府,應與日本帝guo朝鮮總督府鐵路局,共同建造圖們江鐵橋,負擔建造費半額。(五)中guo政府,爲本公債付還本息之擔保,即爲現在及將來本鐵路所屬之一切財産及其收入。(六)

  本公債之實收額,按照從前中、日所訂之鐵路借款合同,折衷規定。(七)以上各條所未規定之條項,准照清光緒三十三年訂定之津浦鐵路合同,雙方協議決定之。(八)

  吉會鐵路正式借款合同,以本預備合同爲基礎,限期六個月內,訂定正式合同。(九)預備合同成立,即由日本三銀行墊借日金一千萬元,十足交款,並無回扣。(十)

  本墊款應交利息,爲年息七厘半。(十一)本墊款依中guo所發行guo庫證券貼現之方法交付。(十二)前項guo庫證券,每六個月換給一次,每次以六個月份之息金,支付該三銀行。(十三)中guo政府,于吉會鐵路正式借款合同成立後,當以本公債募得之資金,優先付還本墊款。(十四)

  本墊款交付償還付息,及其他一切授受,均在日本東京履行。

  (丁)訂借滿蒙四鐵路款二千萬元。中華民guo駐日公使章宗祥,與日本興業銀行副總裁並代表臺灣、朝鮮二銀行小野英二郎,訂定滿蒙四鐵路借款預備合同,擬定四路路線:(一)由洮南至熱河。(二)由長春至洮南。(三)

  由吉林經海龍至開原。(四)由洮南熱河間,通至海港。

  俟雙方勘定路線後,標明地點,作爲起訖。共長一千余裏,借款二千萬元,預定合同十四條,即以四鐵路所屬之財産及其收入爲擔保品。年息八厘。余如吉會鐵路借款預備合同,約略相同。

  (戊)訂借順徐鐵路款二千萬元。由山東濟南至直隸順德間,及由山東高密至江蘇徐州間之鐵路,應需建築各款,向日本興業銀行、臺灣銀行、朝鮮銀行商借墊款二千萬元,亦由駐日公使章宗祥,一手經理。日本三銀行代表,就是興業銀行副總裁小野英二郎,訂定預備合同十四條,與滿蒙四鐵路借款條約相似。惟首條中有該路路線,倘于鐵路經營上,認爲不利益時,得由雙方協議,酌量變更是爲該合同中特別聲明的條文。一說與順濟鐵路借款條約,同時協定。順濟鐵路見九十四回。

  以上各種借款契約,各備中、日文各二份,政府銀行互執各一份。若至將來雙方解釋,發生疑義時,應取准日文條約,不適用中文條約。還稱甚麼中日合同。曹、章、陸三人,但教借款到手,不管他後來隱患,所以日人如何說,他便如何依。此外聞尚有製鐵借款、參戰借款等,大約數十萬至一二百萬,或向日本借就,或向英、美諸guo借來,還有少數借款,無從查明。實際開支,無非供給武人及所有政dang的需索。什麼森林,什麼金礦,什麼鐵路,簡直是擱過一邊,毫不提起。指東話西,影戤過去,難道外人果肯受給麼?總教土地奉獻,亦可了局。段總理急不暇擇,且把那借款移用,自逞那平南政策。偏南軍堅持到底,誓與北方抗拒,一班軍閥議員,聯合攏來,先由議員擇定會所,組織非常guo會,與軍閥構通意見,訂定軍政府組織綱目,即按大綱第三條雲:軍政府應由非常guo會中選出政務總裁七人,組織軍政會議,行使職權。于是實行選舉,投票取決,便有七人當選,姓名列後:

  唐紹儀 唐繼堯 孫文 伍廷芳 林葆怿 陸榮廷

  岑春煊

  自經政務總裁,選出七人,孫文辭去大元帥職任,辦理交代,即離去粵東,自赴日本,不願爲政務總裁。唐紹儀亦有事他往,未曾就職,當由岑春煊、伍廷芳等,規定政務會議條例,及政務會議內部附屬機關條例,免不得有一番手續。自民guo七年五月二十日選出政務總裁,直至七月五日,始宣告軍政府成立。從此南北兩方,勢成對峙,段總理越想統一,越致決裂了。小子有詩歎道:

  慾求統一在開誠,但恃權威終不平。

  我慾製人人製我,紛爭忍爾苦蒼生。

  慾知南北沖突情形,且至下回再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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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曹、章、陸三人,同爲唯一之qin日派,即同爲唯一之借債家,而章爲駐日公使,其通信也尤便,故其效力也尤甚,特詳履曆,所以表其行迹之由來也。作者本無仇于曹、章、陸,但據報章之揭載,撮敘大略而已。然觀五項借款合同,無一非授權日人之漸,即果爲林礦鐵路,及中guo、交通兩銀行整理紙幣之需,而日人壟斷其間,已不足振興實業,清理財政,況其爲供給武人、政dang之需要耶?大書而特書之,孰得孰失,固自有能辨之後。著書者應不忍下筆,閱書者亦不忍寓目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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