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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張清山作品

  在莫斯科機場,我曾問過一個人:"你相信神嗎?"他回答說: "我不相信那些我看不見的東西。"我說:"那你相信這房子內有無線電波嗎?"他無話可答。

  我們的感知是非常有限的,許多的實際存在是我們感知不到的,是我們的感覺能力所不及的。我們許多的知識都是來源于證據,目擊者的見證,曆史的記載,完整的推理等等。

  在法庭上,事情的真實情形都是由調查證據獲得,由目擊者的見證獲得,也可由推理和辨論獲得。法官和陪審員必須考查到證據和見證。調查所得的一點一滴綜合起來就會使法官和陪審員判定是否存在確實的證據來定罪。

  你需要調查神存在的證據。你認爲已有充分的證據來證明這一點嗎?你會有確實的信心來相信嗎?聖經說:"信是所望之事的實底,是未見之事的確據。"(來11:1)

  爲要相信一個人,你需要知道有關這個人的事並認識這個人。你可以從那些知道他的人的口中來認識他,你可以通過觀察他的所作所爲來認識他,你也可以通過和他交談,從他口中的話語來認識他。要相信神也是如此。(羅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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