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西蒙·範赫斯切爾 i.格羅斯曼①
①與一些文獻相反——例如,見aabhijit banerjee(1997)——我們的分析沒有假定中央政府限製了懲治腐敗的能力。我們沒有假定中央政府通過對足夠腐敗的地方官員施加充分嚴格的懲罰來消除所有的或大部分的腐敗現象,這樣可以使得對腐敗的容忍合理化。
許多觀察家指出,中經濟
製改革的成功大部分要歸功于典型的地方政府官員的轉變,從一個改革之前沒有産出的政治家變成了一個改革後有産出的經營者、企業家。就像張維迎和易綱1996年提出的那樣:許多改革計劃是地方甚至是農民發動的,接著被中央政府認可,並被采用作爲
家政策。計劃經濟
系大部分是被地方拆除的。許多地方官員在經濟
製改革方面遠遠地走在他們的
家領導人之前。
強調地方官員主動的kang chen,g.jefferson和i.singh(1992)將中
經濟
製改革的特征刻畫爲一個“從上到下”和一個“從下到上”的過程。
同時,顯然矛盾的是,中和
外的觀察家都指出,中
的經濟
製改革伴隨著地方官員中腐敗的盛行。
將這些結論放在一起是令人迷惑的。腐敗在地方官員中的普遍深入是如何成爲中經濟
製改革的關鍵的?此外,爲什麼中央政府會容忍在那些執行對經濟
製改革來說任務非常重要的部門裏盛行腐敗呢?
這篇論文試圖要回答這個問題。我們首先詳細描述爲什麼地方官員的行爲對中經濟的轉型是決定
的。接著我們將探究地方官員是如何被激勵來推動經濟
製改革的,以及爲什麼中央政府願意忍受這種激勵地方官員的方式。我們的分析將基于這樣的假設:因爲中
共産主義的傳統和它的政治結構,腐敗和懲治腐敗的威脅,以及這種威脅的選擇
執行,成爲了一種補償的方式,這種方式既滿足了共産
的政治目的,又向地方官員提供了一種推動經濟
製改革的有效的激勵。
在爭論對腐敗“發生”的一定限度的容忍中,我們既不是主張我們在中觀察到的所有盛行的腐敗都是一種手段,也不是主張腐敗在一定程度上是伴隨産生的,也就是說是伴隨經濟
製改革産生的,不付出沈重的代價而預防腐敗超出了中央政府的能力範圍。我們也不是主張對腐敗有限的忍受是激勵的最理想的方法,無論是根據中
中央政府的觀點,還是根據大部分中
人的觀點。但是,我們主張,無論對腐敗有限容忍政策的采用是主動的還是被動的,中央政府有很好的理由來忍受這項策略。①
①相反,daron acemoglu和thierry verdier(1998)提出了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腐敗存在的一項純經濟學的基本原理。在他們的模型中,腐敗是伴隨而産生的,而不是手段,對于中央政府來說,要預防的代價太昂貴了。
腐敗能夠促進經濟發展並不是新的觀點。盡管各類文獻討論了可以容忍的腐敗的不同積極影響,但是並沒有弄清當切實可行的選擇方案可能存在的時候,爲什麼中央政府采取一個容忍有限腐敗的政策的問題。在描寫當代中的時候,howard davies(1995)指出,腐敗的機會在很大程度上上升了,因爲行政控製仍然存在于中
經濟之中,也因爲中華人民共和
政府還沒有建立起預防這些控製力被濫用的機製。這個問題解釋了爲什麼中央政府沒有消除在地方官員中滋生腐敗的條件。
一、雙軌製經濟和地方政府的角
盡管對市場經濟相對于中央計劃經濟的效率的重視在中經濟
製改革的初期是一個重要的激勵,中
人還沒有完全消除中央計劃經濟作爲生産和交換的調整機製的作用。代替的是中
已經采用了一種雙軌製的經濟,它包括在資源分配中中央計劃經濟和市場機製的共存。olivier blanchard和michael kremer(1997)令人信服地指出,保持中央計劃經濟要點的雙軌製經濟幫助了中
在向市場經濟轉變期間保持了經濟的增長。blanchard和kremer鮮明地對比了中
計劃經濟
製“解
”平穩的過渡和前蘇聯在向市場經濟轉變過程中所産生的生産的崩潰。lawrence lau,yingyi qiann和gerard roland(2000)進一步提出雙軌製提供了補償在中
經濟
製改革中潛在的利益損失者的一種方法。
中中央計劃經濟的一項至關重要的傳統是“關系”,它在雙軌製經濟中仍然十分重要,由此政府官員和公司經理的“個人關系”控製著資源的分配。公司經理不得不與相關的政府官員和其他公司的經理保持很好的關系,來保證能夠得到維持生産所需要的資源(例如電、
等)和及時地將所需要的原材料和中間産品交貨。davies(1995)描述了在中
“關系”是如何根植于中
文化的發展,適應發展不完善的財産權和合同法
系的。
在這樣的環境中,地方官員從沒有産出的政治家向有産出的經營者、企業家的轉變對中經濟
製改革的成功是決定
的。這是由于兩個非常明顯的原因:首先,因爲政府官員在改革前有最高的社會和經濟地位,他們幾乎包括了一些中
最有才幹的人。其次,在雙軌製經濟中,特別是隨著“關系”延續的重要
,地方官員繼續在調整生産和交換中扮演決定
的角
。
在改革之後,中地方官員實際上常常是經理。例如,jean oi(1996,1998)認爲,地方官員在經濟中的角
是如此重要,以致她把中
目前的政治經濟
系稱之爲“地方政府結合主義”。就像oi所說的那樣(1995):對增長負責的政府是地方政府,它們將行政範圍內的企業看做是一個非常大的整
的組成部分。地方官員與這一群企業負責人是平等的,有時這些企業負責人更加直接地作爲行政官員的首領。
在另一項引起爭論的名爲“地方政府作爲工業企業”的研究中,andrew walder(1995)提出在中雙軌製經濟中的地方官員和市場經濟中作爲經濟主
的階層在協調生産和交換中扮演相似的角
。
oi進一步主張,對應于與中經濟
製改革相聯系的新的激勵,地方官員不僅改善了他們協調生産和交換的效率,還開始積極地扮演一些新的角
。根據oi所說的(1995):在一個地方結合主義的框架中,地方官員從行政官僚機構——他們是一個組成部分——轉變……
《中國經濟體製改革中的激勵與腐敗》全文未完,請進入下一小節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