韋尼·薩德霍爾茨 win.克特澤爾①
①貿易對腐敗平的影響可能通過我們提到的結構和文化兩個渠道(兩者之一或兩者同時)發生作用。我們的數據不能確認哪一個效果更強一些,但是這可能是值得進一步研究的問題。
提要:此文將腐敗界定爲公職人員爲了私人利益濫用公共職權,並采用際透明組織的腐敗指數來衡量不同
家的相對腐敗
平。作者運用了多變量計量分析的方法,對50個
家的腐敗程度作了比較研究,得出以下三條結論:(1)
家的個
經濟自由度越大,則腐敗程度越低,或者說,
家對經濟控製的程度越高,則腐敗程度越高;(2)
家的民主製度和公民的民主價值越弱,則腐敗程度越高;(3)
家融入世界經濟一
化的程度越高,則腐敗程度越低。
腐敗就像貧窮一樣,可能會長期伴隨我們。在剛剛過去的兩年裏,很多家都被重大腐敗醜聞所困擾,包括法
、意大利、肯尼亞、墨西哥、韓
以及美
。腐敗問題已經進入一些主要
際組織的議程,包括
際貨幣基金組織(imf)、世界貿易組織(wto)和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腐敗對任何政治
系都能導致問題,它還直接威脅一些民主管理的基本原則。首先,腐敗行爲秘密進行並爲一些團
(比如那些受賄者)提供特權,這就違背了民主製度中的開放和平等這些核心規範。其次,它也違背了現代政治機構的一般原則——公共事務不應以個人方式
理,而應采取公正的、基于規則的方式。最後,腐敗現象會導致政治研究中一個常見的難題,即存在于正式製度和非正式文化之間的那種
可見的鴻溝。盡管法律致力于消除實踐中的腐敗,文化卻在不同程度上容忍腐敗。
近年來有關腐敗的政治學研究令人奇怪地匾乏,尤其是在當前全球腐敗醜聞不斷發生的情況下。目前已有的研究很不完善。一方面,我們可以輕易列出很多
家和各個曆史時期有關政治腐敗和官僚腐敗的詳細說明,我們也可以援引一些專門問題的激烈爭論,比如腐敗是否有助于或阻礙經濟發展,或者如何設計公共機構才能減少腐敗行爲;另一方面,文獻卻很少能回答大範圍比較研究的問題,甚至是一些基本問題。比如:腐敗的程度是否隨著
家的變化而變化?爲什麼變化?如果民主製度和腐敗
平之間存在關系,這種關系是什麼?
在這篇文章裏,爲了進行腐敗的比較分析,我們把腐敗定義爲公職人員爲了個人私利濫用公共職權。我們提出一套用內經濟結構、民主製度和
際經濟一
化來解釋腐敗程度的假設。本研究利用最新的各個
家的腐敗
平指標對以上假設進行了檢驗。
本論文的第一部分簡要回顧了已有的關于腐敗的研究。第二部分提供了一個理論框架和一套派生假設。第三部分定義變量,解釋指標系,並給出數據。第四部分是數據分析。在結構中我們發掘了一些更深的含義。
一、我們所知道的
雖然近年來關于腐敗的政治學研究不是很多,但前人的研究已留下了一個豐富的系。那些研究大多著眼于解決一般腐敗分析的核心問題。我們只簡要討論一下對目前研究有直接重要
的兩個問題:比較數據問題和腐敗的定義問題。
1.案例研究和數據問題
除了幾個明顯的例外,關于腐敗的主要實證研究是由單個
家的案例研究構成的(正如manzetti和blake,1996年注意到的)。例如,heidenheimer,johnston和levine (1989)搜集了分析單個
家或地區的25個案例研究,他們的參考書目則列出了更多的案例研究。這些卷目包括三份討論兩到三個案例的論文,和一份分析了很多拉丁美洲總統的論文。其他卷目類似地提供了單個
家的例子(markoyits and silverstein,1988;livi and nelken,1996)。還有一些足有一本書容量的有關法
(meny,1992)、加納(morris,1991)和墨西哥,以及更大地區諸如亞洲(palmier,1985)或非洲(williams,1987)的腐敗現象的精彩論述。但是很少有研究既是比較
又是實證
的。manzetti和blake(1996)評價了三個拉丁美洲
家中市場改革對腐敗的影響。gillespi和okruhlik(1991)提出了一個研究腐敗消除政策的分析框架,並提供了對中東和北非25個
家的一個分析。雖然scott早在1972年就直面研究中的挑戰並提出了許多合理的解決方案(scott,1972),但這種對腐敗的比較
實證分析並沒有取得多大進展。
腐敗比較研究的一個巨大障礙是腐敗活動可用數據的缺乏。williams甚至還提出缺少有關腐敗的“硬”數據現象可以解釋美的政治學家對該研究的相對忽視。但他同時也指出了比較分析數據的問題:“因此,看起來,研究腐敗的學生所使用的‘證據’不可避免是斷斷續續、偏頗、敘述
、潛在誤導
。印象主義和不完全的”,因而不能支撐比較研究的一般理論(williams,1987)。腐敗現象的數值
數據的缺乏,其原因也不難想象:腐敗行爲秘密進行並通常一直保持秘而不宣狀態:即使腐敗的“受害者”也經常意識不到他們已經受害于其中;那些關于腐敗的報道可能來自于意圖低毀對方的政敵;對腐敗現象的批評通常涉及贊揚或貶低特定團
;並且政府也可能不希望研究者涉足此類敏感領域(noonan,1984;williams,1987;klitgaard,1987)。
由于缺少關于腐敗的跨數據,學者們一直不能對不同
家間腐敗的相對程度發表多少意見,也不能用各個
家政治或經濟的差別來解釋腐敗
平。因此本研究旨在填補腐敗研究中的這項空白。
2.定義腐敗
實際上從60年代至今,發表的有關腐敗的每項研究成果,都在斟酌如何定義腐敗。既要表述清晰並能經受實證檢驗,又要求腐敗的定義適用于不同文化。但殘酷的事實在于,一個社會認爲是腐敗的行爲可能在另一個文化背景下被認爲是無害的甚至是合適的。因此要給出通用的定義,就必須面對腐敗的這個不可避免的特。
在每一種定義下,腐敗活動都是不適當的或是不合法的。社會學研究的問題在于,要給出“不恰當”這個詞的程度。但是研究者通過什麼標准來判斷某個特定的交易是否爲腐敗?政治學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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