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本文選自世界銀行:《2000年世界發展報告:增長的質量》,有刪節。
世界銀行
一個有效的政府能有力地促進可持續發展和減少貧困,但不能保證家幹預必然有利于社會。
家擁有進行高壓統治的壟斷權。這一壟斷即使其獲得了一種對經濟活動進行有效幹預的權力,也使其擁有一種進行隨意幹預的權力。這樣一種權力與只有政府才能掌握而公衆無法獲得的信息結合在一起,就爲公共部門的官員或他們的
朋好友通過犧牲公共利益來獲取自己的私利提供了良機,尋租和腐敗的機會層出不窮。因此,所有
家都應該建立和完善這樣的機製,根據這種機製,
家機構在爲公衆利益服務時以及在與工商界和市民打交道時,能靈活而自覺地減少隨意
幹預和腐敗。
本報告第5章主要論述如何建立公共部門的能力,討論許多有助于減少政府行爲的隨意和腐敗的改革。在這一方面,更爲有用的是向公共機構灌輸一種以規則爲基礎的文化,並在公務中遏製封官許願作風。本文將把第5章的討論擴大到更加全面地考察減少隨意
家幹預行爲和腐敗的機製。
本文將首先考察如何在政府結構之中建立一種正規的製約與平衡機製,其中包括司法獨立以及權力的分立。這種製約和製衡機製能促進政府的可信度和責任心。但正規的限製手段遠遠不夠,尤其在腐敗根深蒂固的
家,更是如此。因此,本章還將通過考察腐敗的根源,爲這些
家以及其他一些
家提供一些減少腐敗的可供選擇的方法。一個重要的經驗是:反腐敗必須在多個陣線上展開,以減少從事腐敗活動的機會和好
,同時提高從事腐敗活動者被抓獲後需付出的代價以及被抓獲的可能
。
一、正規的製約與平衡機製
在構建一個由一部分人管理另一部分人的政府時,最大的困難是:你必須首先使政府有能力控製那些被管理的人,而後使政府能夠控製其自身。
——詹姆斯·麥迪遜:《聯邦人》(第51號),1788年
對于任何一個家來說,限製將
家權力用作政治目的和不濫用
家權力,是一種挑戰。更爲艱難的是如何在這樣做的時候不會剝奪
家機構在行使其職權時所需的靈活
。
家權力的使用不當會産生嚴重的信譽問題,而這一問題的影響會持續到某一事件結束以後的好長時間。伊迪·阿明當政時的烏幹達,財産被沒收,具有創業精神的亞洲少數民族人士被騒擾。這些事件留下了政府失信的後遺症,而這一後遺症使現政府在吸引私人投資時遇到了巨大的困難。但是武斷專橫的和隨意
的政府行爲損害的不僅是信譽,它損害了法治,因爲它削弱了
家製定的所有規則的力量;它還形成了這樣一種狀況:既鼓勵政府官員將自己置于法律之上,也促使其他人仿而效之。在這種情況下,發展必然會走入死胡同。
1.約束的手段
可持續發展通常需要有正規的約束機製,這種機製使家和政府官員對自己的行爲負責。爲了使這些機製得以長期存在和具有可信
,它們必須以
家的核心機構爲基礎。如果這些機製過于軟弱,可用
際仲裁等外部機製來臨時取代。這兩種主要的正規約束機製是一種有力而獨立的司法和權力分立。
司法的獨立和有效
爲了實現繁榮,各
需要作出機構上的安排,以解決企業、市民和政府部門之間的分歧,澄清法律和法規中的歧義,並使其執行這些法律和規章製度。爲了達到這一目的,各個社會製定了一系列正規和非正規的機製。但這些機製都不如正規的司法那樣重要。司法本身能獲得
家的強製
權力,以作出判斷。司法本身還擁有對立法機構和行政機構的行爲是否合法作出判斷的正規權力。司法與其他
家部門的這種特殊關系,使司法
于一種獨特的地位,因而它能使其他兩個部門對自己的決策負責,爲整個企業和政治環境奠定可信的基礎。然而,只有在滿足以下三個條件之後,司法才能發揮其作用。這三個條件是:獨立
、執法權以及高效率的組織。
在上述三個條件中,超于其他政府部門以外的獨立
尤爲重要。且不論司法與立法和行政的關系的確切特點是什麼,工業
和許多發展中
家都依靠司法來促使行政部門依據法律承擔責任,並解釋和實施憲法的各項條款。
在一些家,司法獨立
經常受到損害;沒有一個
家的司法能擺
蔑視司法決定的政治企圖。立法機構和行政機構用五花八門的策略來控製司法:
●在馬耳他,指控行政部門行爲的一個案子在聽證會開始前一小時,最高法院的法官被解職。
●在巴基斯坦,過去的多屆政府都曾任命臨時法官。但這些法官因缺乏正式的任職期而更容易屈服于政治影響。
●在烏克蘭,雖然憲法聲稱法院獨立于行政部門,但法官的住房在很大程度上仍然依賴于地方當局。法官如對市政府官員作出不利的判決,似乎更容易在獲得住房前等待很長時間。
司法的有效也取決于其決策的實施。在實踐中,這意味著政府的其他部門必須同意爲執法提供人力和財力,其中包括依法授予爲法庭文件提供服務、沒收和
置財産以及將收益交予訴訟勝方的人事權。在許多
家,這一執法能力受到了限製。如在波蘭,法警不受法官支配,而是受雇于司法部。因此,雖然法官是稱職的,而且還算得上是有效率的,但執行法官的判決卻是緩慢的,並且常常是低效率的,因此法警數量的增長跟不上案件數量的增長速度。
在司法、立法和執法三者之間建立起一種能夠確保司法獨立和可靠執法的關系,是一個漸進的進程。研究表明,如果一個穩固的政權能保持不變,私營部門對法治的信心就會逐年增長。就更爲廣泛的角度而言,正如秘魯那樣,第三方執法機製的成功與否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民衆是否將這些機製視爲合法。在司法機構軟弱無力的
家,對司法製度實施全方位的技術官員型改革固然是重要的,但是,爲了使公衆支持好的法律和公正的執法,向公衆和企業表明運轉正常的司法製度所具有的潛在好
,至少是同樣重要的。
司法有效的第三個組成部分是組織機構的效率。爲了避免
理案子時出現拖延,這種組織機構的效率是必需的。在巴西和厄瓜多爾,每個案子平均需要1500天才能結案,但在法
僅需要100天。長時間的拖延提高了解決爭端的交易成本,而且還可能影響其他人提出訴訟。但是,司法的內在效率不如其獨立
及執法權力那樣重要。正如本報告第3章所指出的那樣,即使在司法程序充滿麻煩和成本高的
家,只要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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