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門和私營部門在哪裏成交
際透明組織
提到政府中的腐敗問題,大多數人會立刻想到爲了簽訂關于商品、勞務或采購合同而進行的行賄受賄。
是否這就真的是政府腐敗最常見的形式還值得懷疑,但是無疑,它正以令人擔憂的速度擴展,而且幾乎的確是最引人注目的。很難說有一天過去了,而在世界上沒有任何一個地方發現政府采購中的一個新的重大醜聞。
這就是無數的高級官員被免職,甚至整個政府崩潰的原因。它是政府支出中,龐大到無法估計的費的根源,估計在一些情況下達到總采購費用的30%甚至更多。遺憾的是,人們對這個問題總是說得多做得少。
沒有幾種行爲比政府采購産生的誘惑更大,或提供腐敗的機會更多。各級政府和各種類型的政府組織購買商品和服務的數量和價值,常常超出常人的想象。
從事采購的人——要麼是執行采購任務的人,要麼是那些做出這個決定的人——認爲自己在花“別人”的錢。對于非專業人員來說,采購過程表現得非常複雜,甚至使人迷惑——經常是這樣——因此,他們可以爲所慾爲而不用冒可能會被發現的危險。這些交易的任何一方,都常常會發現,它爲自己進行腐敗行爲准備好了積極的合作者。
這就是新南非在1994年憲法中特別關注的政府采購問題的重要。其中第187條提供了如下的表述:
(l)各級政府商品和服務的采購應該由會或地方製定一項法律加以規範,這些法律應該規定如何指定獨立的和公平的執行人員來
理這類采購;
(2)在(1)部分中所指的采購系應該是公平的、公開的和競爭
的,如有必要,執行人員應該向有關的利益各方通報他們作決定的理由;
(3)家所有的部門,
家部門所有的成員以及任何個人都不應該幹涉執行人員的這些決定和行動;
(4)任何執行人員的所有決定都應該記錄下來。
采購中的腐敗有時被認爲是一種只在很弱的政府和政府購買力很弱的發展中家存在的現象。近些年來,“高度發達”的
家出現的情況已經充分地證明了,腐敗的采購行爲將變成他們進行商業活動不可缺少的一部分。采購腐敗也不僅僅發生在控製錢包的采購者身上,它能夠很容易地由主動提供服務的供應商或承包人促成。當然,關鍵問題是對此他們采取什麼樣的措施。
一、政府采購的原則
采購的目的應該是力求節約:它應該得到所支付價格下商品或服務的最好的質量;或商品或服務規定的或可接受的質量下的最低價格;或不需要得到最低的價格,也不需要得到絕對最好的質量,但卻是滿足特殊需要的最好的組合。
“價格”通常是“估計的價格”——它意味著附加的因素,例如作費用、備用資金、服務等必須考慮在內。
關于合同授予誰的決定應該是公平的。政府資金不應該被用來爲個人提供收益,標准或規定必須是沒有差別的,供應商或承包人應該根據投標人的能力和他們提供的優勢進行選擇,在最後期限和機密等方面對所有的人都應該是公平的。
這個過程應該是透明的。采購要求、規定和決定標准應該事先准備好,應該很容易被潛在的供應商或承包人得到,最好作爲邀請參加投標或供貨的招標書的一部分;投標的開始應該是公開的;所有的決定都應該完整地記錄下來。
采購過程應該是有效率的。采購規定應該反映將要采購的項目的價值和複雜;對于總價值較小的采購應該是簡單和迅速的;隨著購買價值和複雜
的增加,需要更多的時間和更複雜的規定來保證原則得到遵守;大型合同的“決定”可能需要成立一個委員會和建立一個正式的評價程序,但是官僚政治的幹預應該減到最小。
責任是非常重要的。采購應該是系統的和可靠的,記錄應該被保留,這樣就可以解釋和證明所有的決定和行動都是正當的。
有能力的和聲譽好的采購者會鼓勵供應商和承包人在采購過程中作出最大的努力,來使采購達到最好的效果。不能滿足責任和公平高標准的采購者應被迅速地確認爲進行商業活動的不好的合作者。
當一個項目是際金融組織資助的時候,通常要有一些額外的要求:
●向所有家,特別是成員
的所有供應商、承包人和咨詢者提供公平的機會。
●供應商和承包人:通常來自成員;本
的供應商、投標人或承包人有時被給以優惠,一般是按合同價值的一定百分比(根據世界銀行的規定,對于商品合同是15%,對于勞務合同是7.5%);這通常在投招標書中宣布。
●對于承包人,常常需要資格審查(在下面會進一步解釋)。
●對于咨詢者來說,常常會拿到一個決定邀請哪些人來競標的名單(這份名單應該是由采購者製定的,而不是投資機構),這樣就可以避免他們在准備過程中作出代價昂貴的努力,因爲雖然有很多候選人,但最後只能有一個人能夠拿著這份合同;這份名單必須現地理上的多樣
(一個
家不超過2個);可能會鼓勵包括更多本
的咨詢者,至少是參與工作的一部分;也可能會鼓勵在
外和本
的咨詢公司之間形成一個組合投標。
當一個項目是聯合資助的時候,“采購者”在大多數情況下是聯合
組織自身。當聯合
基本上使用那些與上面描述相似的采購標准的時候,它做出特別的努力來從投資的
家進行采購,但是過去接受過聯合
小份額的采購,或在那些聯合
掌握了大量的不可改變的采購資金的時候例外。
這裏有一些對每一個采購者都有意義的原則,也是要必須應用的原則;這裏也有金融機構(特別是際發展銀行)爲了項目的采購和它們貸款和信用之外的財務合同而提出的特殊需要。
顯然,賄賂和腐敗不是進行商業活動所必需的部分。經驗表明,有許多措施可以被用來抑製腐敗的采購行爲,如果有希望或有意願要這樣做的話。爲了理解在采購中如何更好地對付腐敗,應該事先知道它是如何運作的。
二、腐敗是如何在采購過程中運作的
采購合同涉及一個采購者和一個供貨商。他們中的任何一個在采購過程的任何環節中都可能導致各種腐敗。
在得到合同以前,采購者可以:
●製定特殊的規範來滿足特定的供貨商;
●限製關于投標機會的信息;
●宣布于緊急狀態,作爲一個借口在沒有競爭的情況下簽訂一份獨立的合同;
●打破供貨商供貨的機密;
●通過不合適的資格審查使潛在的供貨商喪失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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