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五胡亂華,中原鼎沸之際,鮮卑拓跋氏也乘機進入長城以南,建立農業基地。淝戰後,拓跋珪成立北魏政權,這一新興王朝,利用作戰所俘虜的人口,拓展農業基礎;並解除胡漢豪族的威權,直接向農戶征稅,扭轉後漢以來地方割據的趨勢,而逐漸推廣其統治權,開啓了中
長期分裂後再統一的契機。
拓跋氏是一種鮮卑民族,他們在中中世紀的統一過程中提供了重要的貢獻。今日的學者尚不能完全確悉他們這一人種的源來。他們好像
初期的突厥語,可是其中也仍有初期的蒙文字語和初期的通古斯字語。有些中
曆史家指出,他們在公元3世紀之末來到中
北邊的時候,拓跋的部落才剛
離原始的公社組織,他們仍舊沒有居室,沒有文字,沒有法典,很可能在和中
商人接觸之前,尚沒有私人財産。
拓跋民族和其他民族在公元2世紀由今日之東北向西南移動。公元258年,結盟的各部落在今日綏遠的和林格爾集會,拓跋氏至此號稱統率三十六部。在4世紀初期,他們誇稱馬上控弦之土20萬,可是看來全部人口只60萬,而很難能超過百萬。310年,他們和晉朝的一位將領劉琨有了協定,後者需要他們的助力驅逐其他的部落,于是拓跋民族才開始擁有農業基地。
這胡漢的合作並沒有成果,拓跋氏也暫時不見于經傳。4世紀末,是氐、羌族出頭的日子,他們征服了其他少數民族,拓跋氏亦在內。直到383年前秦領袖南攻東晉失敗(淝之戰),拓跋民族才卷土重來,表彰其獨立地位。386年,他們的領袖拓跋珪自稱代王,以後又改爲魏。魏乃周前初期的
名,這樣的
名千百年後還要被很多此起彼伏的朝代抄襲沿用,主要是他們之所在承襲著昔日
家的地盤。有些類似的朝代襲用同一
名尚且前後重複。照著傳統中
曆史家的辦法,我們即稱這魏朝爲“北魏”或“拓跋魏”。公元399年拓跋珪又徑自升級稱帝。他所創造的帝
共有12帝而連亘148年,直到534年分裂爲東西兩部爲止。在這長期紛亂的期間,其影響所及尚且打破紀錄。在曆史上,這北魏或拓跋魏也不算在五胡十六
的十六
內。
在初期建立帝的時候,拓跋民族以其爲少數民族而無悠長的文化傳統,注重以俘獲的人口加強其農業基礎。公元391年,拓跋珪與匈奴一部作戰大獲全勝,北魏紀錄稱:獲馬30萬匹,羊400萬頭。匈奴的領導人物及家屬共5000人全部被
死,余剩的部落民衆一律發配到黃河河曲今日之包頭附近,強迫改作農民,土地和農具由
家配給。迄至5世紀,同樣的辦法也照樣施于其他的部落。公元398年,拓跋氏又強迫遷徙高麗和慕容(也屬鮮卑系)民衆10萬,以充實他們的京師(在今日山西大同),各人也配給耕牛農具。413年開拓大甯時,拓跋魏皇帝
自督導。
在京師附近,拓跋魏的領導階層分爲八部監督農業,其農場由家經營。404年的官方文件稱:當時的八部已無原有種族的界限;而440年的诏令,更指定有耕牛之戶口,須將牛供無牛之家戶利用,政府尚且規定後者以勞力償付前者的辦法。由此看來,如果其耕田人首先以
家農奴身份開始,不久即可逐漸取得小自耕農的身份。有些拓跋領袖之可成爲大地主,並非不可能;只是證據具在,他們沒有將
家地産之大部據爲己有,也未將大量人口擅自改作佃農。
事實上拓跋魏因能直接征稅于農戶,才逐漸將其統治權推及于一個廣大的地區。最初其朝廷派遣軍官登記歸附的人口,暫時收取布匹以代替正規之賦稅;至公元426年才通令所有賦稅全由州縣官經手,其他的經理人衆一律撤回。若不是那些可能從中作梗的人物,例如漢人之家族缙紳的勢力及少數民族間之王公大臣,均已被解除威權,此項直接征稅辦法不可能付之實施。北魏5世紀的帝紀也記載著歸附的戶口,三千一,五千三
,前後不絕。很顯然的,後漢末年以來地方分權的趨勢至此已被扭轉。凡北魏不能以武力征服之
則從外加壓力,使之歸化。拓跋朝廷又能外禦其他遊牧民族如蠕蠕(柔然)的侵犯,內具恤災救荒的資源,凡此都增加其本身之威信。然而前後看來,他們最初的決策:製造一個供應之基地,直接控製農業的勞動力,既殘酷卻又特出心裁,是其轉換點。
迄至它本身崩潰之日,北魏朝廷所登記的納稅人戶達500萬戶,更有人口2500萬,這在一個動亂的時代,可算作絕大的成功。
這異族入主的朝廷在5世紀末頒布了它最重要的法令。所有官僚的薪給數額公布于公元484年,這表示著在此以前北魏的財政仍離不了地方分權。同一通令也規定納稅以戶計。每戶按其家産及口數,分別列入三等九則之內。中等之戶納米20石,布2匹,附帶生絲及絲織品。事實上這只是一般標准,實際征收數額有很大的出入,納稅之戶也未必與分炊的戶數全部符合。當日的文書即指出,有時50戶登記爲1戶。中央政府只要求最上三則的戶口之所納繳送京師,其他的定額由大略的估計而得,執行時有待地方官之機動。這通令只表示從此以後管製加緊。
一年之後,北魏又頒布其均田令。其原則乃所有的田土爲皇帝所有,各人只因欽許而有使用權:每一男丁15歲以上受田40畝,婦人減半,奴婢及丁牛又有附加,以上系供耕種米麥之用,老免及身沒歸還政府。其他種植桑麻蔬果之田土另爲一疇,可以繼承且在限製之內得以買賣。
485年之均田令,在中曆史上是劃時代的裏程碑,以後只有詳細數目字的出入,其原則經後繼各朝代所抄襲,下及隋唐,施行迄至8世紀下半期,連亘約300年。同時北魏的民兵稱爲府兵製者,也成爲以後各朝類似組織的初創規模。
不少讀者看到上述诏令時通常會問起:以上的诏令所述,均田是一種限製還是一種保證?是一種希望之目標還是立即兌現的規則?其施行之程度如何?地方官是否動手分田,而將逾額數沒收?即使是最具才能的曆史家,也無法斬釘截鐵毫無猶豫地回答。我們僅能從側面的資料,再依據猜想,才能回答這一類的問題。基本上,任何有關全帝之诏令只能廣泛地措辭,當官僚將其在鄉村間付諸實施的時候,文中一致的標准,通常要超過實際上能施行的程度。當然,對皇帝的诏令,所有從事者必須盡其全力照辦。可是一項要求不能實際做到時,其數字可能遭到竄改,其條文可能因權宜解釋而打折扣。換言之,全
一致的要求在下層組織必遇阻礙,即最有效的……
中國大曆史統一的途徑未完,請進入下一小節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