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狀
原告:劉曉慶,女,xx歲,北京電影製片廠演員。
被告:陳軍,男,三十五歲,北京電影製片廠工作。
案由:離婚。
我與被告系夫妻關系。我們于一九八六年四月四號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再婚,婚後元子女。
我與被告的婚姻關系從原則上講並不是建立在愛情基礎上的。由于當時的客觀原因,被告急需調人北影廠一工作,但北影廠領導提出,必須有結婚手續才能將陳軍調人北影廠。我當時出于一種同情的心理、十分倉促地與被告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正是由于這種矛盾心理所致,我與陳
軍結婚以後、感情急劇變化,十分突出的是,被告陳
軍脾氣十分暴躁,經常對我出言不遜,並且以暴力相威脅。因此,使我對陳
軍反感的心理日益加劇,以致發展到一提起被告的名字我就感到十分恐懼和惡心,因而無法共同生活,出于無奈,我長期與被告分居,以逃避現實生活給我帶來的日益加劇的煩惱。然而生活告訴我,這種逃避的方式也是不可取的,我深刻地
會到沒有愛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據此,在一九八七年下半年我曾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當時經和被告協商,照顧被告的面子,我提出撤訴,雙方、同到北京市朝陽區酒汕橋街道辦事
辦理離婚手續,填寫了離婚申請表,但被陳
軍單方撤回。事後,我又多次找陳
軍協商離婚事宜,均遭到無理拒絕可另一方面,陳
軍多次找到北影廠領導及監察部門,表述其要與我離婚的理由;不僅如此,陳
軍還于一九八九年七月初,召開“新聞發布會”,向各級記者陳述其堅決與我高婚的願望,只是至今不見其付諸行動…
根據以上所述,足以完全說明,我與陳軍之間的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爲此,依據我
婚姻法的有關規定,特向法院起訴。
要求:
一、堅決與被告陳軍離婚。
二、雙方財産依法裁決。
此致
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原告:劉曉慶
一九八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我也請回了我的律師,根據劉曉慶的起訴狀,于八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去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見法官王範吾先生,交答辯狀。
答辯狀
答辯人:陳軍,男,三十六歲,北京電影製片廠導演。
地址:現住酒仙橋流量計廠宿舍。
我于一九八九年八月七日接到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送達的劉曉慶提出的離婚起訴書。現提出答辯意見及理由如下。
劉曉慶曾于一九八八年八月第一次向中級人民法院提出離婚。審判員李大無同志對我們的婚姻情況進行過法庭調查。事後劉曉慶于一九八九年二月撤回起訴。在她撤訴後,我曾多次找她,願雙方心平氣和地解決糾紛,但她總是采取躲避的辦法不和我見面。更爲甚者竟找私人保缥,以暴力阻攔我與她的接近。並爲達到離婚的目的,采取極其惡劣的手段,以謊言製造輿論,以實現其與新歡的幸福生活。她此次提出的離婚理由,仍然是一片謊話。我將針對她的謊言說明事實真相以求得法院的公正判決。
我與原告于一九八一年相識,一九八四年同居,至一九八六年補辦結婚手續。婚姻基礎是很好的,是經過長時間的了解、工作、創作和共同生活的適應和檢驗之後才組成家庭的。雙方經曆坎坷,感情深重,可謂患難夫妻。現在,原告爲達到離婚的目的,竟然不顧事實,采取說謊的態度,聲稱我們的結合是沒有愛情的婚姻,純系胡說。對此在第一次訴訟法院調解時,審判員已對我們的婚姻基礎做過正確的結論,當時原告在場並未否認。我認爲無論原告對我感情如何,均不應對過去的生活采取不承認事實的態度,更不應該對法庭有欺騙的行爲,例如原告隱瞞年齡的問題。事情雖小,但在訴訟書裏不講實話是錯誤的。
我在一九八六年四月,並沒有涉及到工作調動的問題,更在北影沒有什麼“急需”的工作,而原告在起訴書中卻聲稱:被告急需調人北影工作,原告出于同情心,十分倉促地與被告辦理了結婚手續。這純屬無稽之談。試問,如果一個女人和一個相識六年,同居近三年的男人結婚,能算十分倉促嗎?一個再婚的中年婦女能出于同情心匆匆嫁人嗎?讓人費解的是,原告與我結婚時已是xx的女人,而至今過四載已近xx歲時,才“深刻會到沒有愛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老實講,原告的這種感觸真像出自一位初戀的少女之口,這種愛情的詠歎調不是和原告的年齡、身份、經曆太不相稱了嗎?至于原告在起訴書中所述。“提起被告的名字我就感到十分恐懼和惡心”,我猜想假如一個女人,背著自己的丈夫和別的男人做了什麼見不得人的醜事,心理上是會感到恐懼的。而且從古至今,這也確實是一種讓人惡心的行爲。
事實上,我與原告過去在感情上也是恩恩愛愛的。例如一九八六年四月原告去湘西拍《芙蓉鎮》,我在廣州修改《無情的情人》,人在兩地每日一信,恐怕足以證明夫妻感情。至于後來雙方關系上出現的問題,也正是導致這次離婚訴訟的根本理由之所在。奇怪的是原告在起訴書中對此卻只字未提。我堅信這一點無論是原告還是原告的律師都十分清楚。如果原告出于女人的羞恥之心,則情有可原,遺憾的是原告根本不打算向法庭承認事實。而是采取嫁禍于人的手法,把家庭糾紛的一切責任全部推到我的身上,這種顛倒黑白的做法我是堅決不能接受的。
坦率地講,我與原告感情上的糾紛完全是由于北京青年藝術劇院演員姜某勾引我妻劉曉慶發生通行爲造成的。這是我家庭糾紛的根本理由,也是任何人否認不了的事實。
原告在起訴書中提出:一九八七年下半年,我就向陳軍講明原委,正式提出離婚請求。陳
軍當時也表示理解,並且同意我的離婚要求。這又純屬胡言。如果我在一九八七年下半年同意離婚,原告在一九八八年向法院提出的離婚訴訟豈不成了無中生有?另外原告所說向我講明“原委”,請問究竟是何“原委”?據姜某承認和原告是于一九八七年上半年發生了兩
關系。如果這是原告所指的“原委”,我怎能表示理解?天下豈有理解妻子通
行爲的丈夫?如果原告一方面和丈夫生活在一起,另一面又和別的男人約會,現在提出離婚時居然又高唱什麼“沒有愛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等婚姻道德觀,這豈不成了十足的僞君子?我不禁要間,原告聲稱的愛情究竟是什麼東西?是自己喜新厭舊的理論根據,還是自己背信棄義的借口?是自己瞞天過海的擋箭牌。還是爲自己樹立的貞節牌坊?原告又假惺惺他說,她撤訴是爲了照顧被告的面子。可笑至極……
我和劉曉慶——不得不說的故事“公正”的訴訟未完,請進入下一小節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