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合衆人民,爲建立一個更完善的聯邦,樹立正義,保障
內安甯,規劃共同防務,促進公共福利,並使我們自己和後代得享自由之賜福,特爲美利堅合衆
製定和確立本憲法。
第一條
第一款
本憲法所授予的全部立法權,均屬于由參議院和衆議院組成的合衆會。
第二款
〔一〕衆議院由各州人民每兩年選舉産生的衆議員組成。每個州的選舉人須具備該州州議會人數最多一院選舉人所必需的資格。
〔二〕凡年齡不滿25歲,成爲合衆公民不滿7年,在一州當選時不是該州居民者,不得擔任衆議員。
〔三〕〔衆議員名額和直接稅稅額,應按本聯邦內各州的人口比例進行分配。各州人口數,按自由人總數加所有其他人口的3/5予以確定。自由人總數包括按契約服一定年限勞役的人,但不包括未被征稅的印第安人。〕人口的實際統計在合衆會第一次會議後3年內和此後每10年,依法律規定的方式進行。每3萬人選出的衆議員人數不得超過1名,但每州至少須有1名衆議員;在進行上述人口統計以前,新罕布什爾州有權選出3名,馬薩諸塞州8名,羅得島州和普羅維登斯種植園1名,康涅狄格州5名,紐約州6名,新澤西州4名,賓夕法尼亞州8名,特拉華州1名,馬裏蘭州6名,弗吉尼亞州10名,北卡羅來納州5名,南卡羅來納州5名,佐治亞州3名。
〔四〕任何一州代表出現缺額時,該州行政當局應發布選舉令,以選出衆議員填補此項缺額。
〔五〕衆議院選舉本院議長和其他官員,唯衆議院有彈劾權。
第三款
〔一〕〔合衆參議院由每州州議會選出的兩名參議員組成,任期6年;每名參議員有1票表決權。〕〔二〕參議員在第一次選舉後集會時,應即分爲人數盡可能相等的3個組。第一組參議員席位在第二年年終空出,第二組參議員席位在第四年年終空出,第三組參議員席位在第六年年終空出,以便每2年得改選1/3的參議員。〔在任何一州州議會
會期間,如因辭職或其他原因而出現缺額時,該州行政長官在州議會下次集會填補此項缺額前,得任命臨時參議員。〕〔三〕凡年齡不滿30歲,成爲合衆
公民不滿9年,在一州當選時不是該州居民者,不得擔任參議員。
〔四〕合衆副總統任參議院議長,但除非參議員投票時贊成票和反對票相等,無表決權。
〔五〕參議院選舉本院其他官員,並在副總統缺席或行使合衆總統職權時,選舉一名臨時議長。
〔六〕唯參議院有審判一切彈劾案之權。爲此目的而開庭時,全參議員俱應宣誓或作代誓宣言。合衆
總統受審時,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主持審判。無論何人,非經出席參議員2/3人數的同意,不得被定罪。
〔七〕彈劾案的判決,以免職和剝奪擔任及享有合衆屬下有榮譽、有責任或有報酬的職務之資格爲限。但被定有罪者,仍得依法受起訴、審理、判決和懲罰。
第四款
〔一〕舉行參議員和衆議員選舉的時間、地點與方式,在每州由該州議會規定。但除選舉參議員的地點外,會得隨時以法律製定或改變這類規定。
〔二〕會每年應至少開會一次,除非
會以法律另行規定日期,此會議在〔十二月第一個星期一〕舉行。
第五款
〔一〕參衆兩院應自行審查本院議員的選舉、選舉結果報告和議員資格。每院議員出席人數過半數,即構成議事的法定人數,但不足法定人數時,得逐日延期開會,並有權按本院規定的方式和罰則,強迫缺席議員出席會議。
〔二〕參衆兩院得規定本院議事規則,懲罰本院擾亂秩序的議員,並經2/3議員的同意開除議員。
〔三〕參衆兩院都應保存本院議事錄,並隨時公布,但它認爲需要保密的部分除外。每院議員對于任何問題的贊成和反對,如出席議員中有1/5的人提出要求,亦應載入本院議事錄中。
〔四〕在會開會期間,任何一院,未經另一院同意,不得休會3日以上,也不得遷移到兩院舉行集會以外的其他任何地點。
第六款
〔一〕參議員和衆議員應得到服務的報酬,這種報酬由法律確定,從合衆庫支付。兩院議員,除犯叛
罪、重罪和妨害治安罪外,在一切情況下都享有在出席各自議院會議期間和往返于各自議院途中不受逮捕的特權。他們不得因在各自議院發表的演說或進行的辯論而在任何其他地方受到質問。
〔二〕參議員或衆議員在當選任期內,概不得被任命擔任在此期間設置或增薪的合衆管轄下的任何文官職務。凡在合衆
下供職者,在繼續任職期間不得擔任任何一院議員。
第七款
〔一〕一切征稅議案應首先在衆議院提出,但參議院得以理其他議案的方式,提出修正案或表示贊同。
〔二〕衆議院和參議院通過的每一議案,在成爲法律前須送交合衆總統。總統如批准該議案,應即簽署;如不批准,則應將該議案連同其反對意見退回最初提出該議案的議院。
該院應將此項反對意見詳細載入本院議事錄並進行複議。如亦經複議後,該院2/3議員同意通過該議案,則將該議案連同反對意見一起送交另一議院,該院同樣地進行複議,如亦經該院2/3議員贊同,該議案即成爲法律。但在所有這類情況下,兩院表決都由贊成票和反對票決定;對該議案投贊成票和反對票的議員姓名應分別載入每一議院議事錄。如任何議案在送交總統後10日內(星期日除外)未經總統退回,該議案如同總統已簽署一樣,即成爲法律,除非因會
會而使該議案不能退回,在此種情況下,該議案不能成爲法律。
〔三〕凡須由參議院和衆議院兩院同意的每項命令、決議或表決(關于休會問題除外),均須送交合衆總統。該項命令、決議或表決必須由總統批准後方可生效;如總統不批准,則必須按照關于議案所規定的規則和限製,由參議院和衆議院議員各以2/3多數重新通過後生效。
第八款
會有權:
〔一〕賦課並征收直接稅、間接稅、關稅與産稅,以償付
債和規劃合衆
共同防務與公共福利,但所征各種稅收、關稅與
産稅應全
統一;
〔二〕以合衆之信用借款;
〔三〕管理同外的、各州之間的和同各印第安部落的貿易;
〔四〕製定合衆全
統一的歸化條例和破産法;
〔五〕鑄造貨幣,厘定本貨幣和外
貨幣的價值,並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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