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著述一般分爲兩大部分。第一部分研究權力分劃,它涉及美憲政的兩項基本原則:權力分立和權力分配。
權力分立討論聯邦政府三個組成部分之間的相互作用。
憲法第一條專講聯邦政府立法部門,即會的權力;第二條規定了行政部門的權力;第三條則界定了聯邦法院的管轄權。
雖然這些權力從法理學的角度看是互相分離的,但它們的行使卻常常互相重疊。因此,有必要認識到美憲法法的另一重要特征,即製衡原則。
會可以立法,但總統可以否決。同樣,總統可以簽訂條約,但必須咨詢參議院並征得其同意後,條約才能生效。聯邦法院行使司法審查權,但卻是
會在憲法第三條規定的範圍內,把它認爲適當的管轄權授予這些法院。
製衡原則並不局限于聯邦政府一級,還表現在聯邦政府與州政府的權力分配中。聯邦製現了在保留一定程度地方自治的同時,努力實現全
統一。它既要建立全
政府
製,又要爲地區多樣
提供某種保證。但是一個持續不斷的問題是,聯邦製的價值准則應在多大程度上表現于憲法權力分劃中或政治進程的實際運行中。
從這些原則中還引出美憲政的另一基礎:限權政府。必須爲政府提供手段,使之有效地運行;但是它的權力又必須清楚地劃定,以維護個人自由。麥迪遜民主思想的一個基本信條是,權力集中對個人自主和自由構成威脅。因此,按照18世紀的觀點,至少是按照傑斐遜和麥迪遜的觀點,聯邦製和分權服務于自由事業。兩者都限製和分散政府權力。實際上,在美
製度中,既沒有把全權交給聯邦政府或州政府,也沒有交給美
聯邦製的任何組成部門。通過聯邦權力的劃分,行政、
會和聯邦司法部門都同樣未被給予絕對權力。
然而,在美憲法
製中,維護自由並不完全依靠政府權力的分劃。限權政府還表現在關于個人權利和自由的規定上。這是憲法法課程第二部分的中心。關于個人權利和自由之保證,其中一部分包含在憲法正文中。例如憲法第一條第九款規定,除非在發生叛亂時,禁止中止人身保護令狀。同樣地,第一條第九款和第十款規定,聯邦政府和州政府都不得通過任何剝奪公民權利的法律和追溯既往的法律。但是,19世紀的許多民主主義者認爲,僅僅這些是不夠的。第一屆
會起草了《人權法案》,即憲法的頭10條修正案。這些修正案不斷地提醒人們,新建立的聯邦政府在行使自己的權力時必須時時考慮到對個人自由的這些基本保證。後來的16條憲法修正案大都重申了這一原則(第十八條,即禁酒修正案除外)。對于後面的這些修正案,必須提及的是,南北戰爭後的幾條修正案,即第十三、十四和十五條修正案,在限製政府權力、保障個人自由方面所起的作用最大。但是第五條中規定的憲法修改程序始終未變,最近提出的關于平衡預算修正案和禁止亵渎美
旗修正案的建議就說明了這一點。
《美國憲法概論》導言:憲法原則在線閱讀結束,下一章“第一章 司法審查及其限製”更精彩的內容等著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