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書庫>哲學/宗教>泰格、利維>法律與資本主義的興起>一、商人充當造反派

《法律與資本主義的興起》一、商人充當造反派

泰格、利維作品

  公元1184年,在法guo的新堡鎮,革命派接管了主要建築物,宣布抗議橫征暴斂,反對限製他們從事勞動和貿易的自由。當局要求他們放棄“他們已經建立的……公社或yin謀圈子”,他們予以拒絕。直到一年之後秩序才完全恢複,盡管如此,有關yin謀、結dang和秘密會社的種種謠言依然存在。用教皇的話來說,革命派都是“所謂布爾喬亞”,或者,用大主教的話來說,他們是一些potentiores burgenes——“豪強商人”。

  這類故事在11世紀和12世紀的歐洲是人所熟知的,有時還得加上一些怨言,說造反派闖進主人或主教宅邸,不但喝光了酒,欺負眷屬,還牽走牛羊等等。因此不足爲奇,13世紀一位溫文爾雅的法律史學家,菲力普·博瑪諾瓦在提及這類起義時寫道:“結夥危害公益實屬彌天大罪,必須受到懲罰和報複。”

  中世紀資産階級的這種革命派形象,現在我們看來或許不勝驚訝。對于現代西方讀者來說,商人階層的可敬是不言而喻的。“商人”一詞早已成爲平常用語,我們使用起來總是tuo口而出,而絕少想到曾將這些人置于經濟活動中心達許多世紀之久的法律ti製。

  但是,約在公元1000年左右,商人在西歐初次出現時,其形象卻有所不同。他們被稱爲piespoudreux——“泥tui子”,因爲他們帶著貨物徒步或騎馬四chu奔波,從這個鎮到那個鎮,從這個集市到那個集市,從這個市場到那個市場,一路售賣貨物。在封建領主的大廳裏,商人乃是嘲笑、侮弄、甚至憎恨的對象。那時候的許多流行抒情歌曲,既歌唱騎士的骁勇善戰和偷情通jian,也歌唱他們如何擄掠商人。利潤,即商人買進賣出的差價,在那時的社會被認爲是不名譽的,那個社會贊譽的是高貴的殺伐之功,敬重的是——用當時一份特許狀上的話來說——“全仗辛苦和勤勞”過活之人。獲得利潤被視爲高利貸的一種形式,人們因此認爲,商人的靈魂是要進地獄的。對商人的憎恨來得稍晚,貴族需要現錢打仗和維持生活風采時,才發現商人比他們有錢得多。

  然而,就大部分情況來說,商人財富和勢力之增長,乃是經由武力沖突而造成,其辦法在地位已確立的階級看來,簡直是在鬧革命,若按博瑪諾瓦所言,實該chu以長期監禁甚至死刑。商人爲了保護自己及貨物免遭貴族恣意蹂躏掠奪,感覺到必須確立保護經商的條件。一個或者幾個人,配備精良武器,又娴熟于使用武器,就能夠橫越歐洲經營香料、絲綢之類輕便商品的生意,這類貨品既值錢又便于攜帶,且交易時就可換得現款。這還是販賣。若要從事有秩序而又是經常xing的貿易,那就得要有一種製度,既可保證人身安全,又使得貸款、保險和彙兌都可能辦理。相對于進口貨物貿易的製造業,則須有較高技術shui准,也須有更受社會保障的商務製度。

  新興資産階級與法律之間的關系,有三方面。首先,就人們在封建生活環境下能夠談論法律的程度而論,那不是閉口不談貿易之事,就是對之抱敵對態度。所以,從這方面來說,商人乃是社會的棄兒,他將法律ti製——即發布各種受到習慣力量支持的命令的那個ti製——看作是敵對和異己的。普通商賈販夫,謀求與這種製度妥協,從而牟利。隨著商人的人數增多和力量增加,這階級具有法律意識的人就謀求證明在平衡的封建ti製之內,貿易有其正當地位。他們也還謀求與封建法律協調,和尋找其虛弱之點。

  其次,商人擴大了活動領域,要創建一些商業機構——市鎮、港市和港口、貨棧、銀行、製造廠等等,這樣他便越來越在這片或那片領地上,同封建領主的經濟和政治利益發生直接沖突。商人階級同那些用以保護封建當權者而保持著的法律和習慣,繼續不斷地發生摩擦。從禁止或者限製向家族以外的人出售土地的規章——它有效地防止了土地成爲商品——直到資産階級政治和經濟結社的大多數方式遭到禁止,沖突日益加劇和擴大,一直到資産階級逐漸發現封建法律ti製再也不可能屈從于他的意願,便以某種付得起的代價來順應遷就,或者逃避。

  最後,商人也有一些爲本身而訂立的法律,他們所形成的法律ti系是爲自身利益服務的。起初,他們成立了一些審判所,來chu理他們之間的爭執,後來又從教會和世俗兩方面的王公權貴那裏,強索或者騙取到種種讓步,以便建立自由貿易地帶。最後——這經曆了數百年——他們橫掃各guo,奪取權力。資産階級製訂法律的過程包括在契約、所有權和訴訟程序等方面擬訂和實施各種專門法規,這些法規,乃是在下列法律意識形態的背景下形成的:它把商人活動的自由認同于自然法和自然理xing。爲謀求法規能與比較自由的貿易相一致而進行鬥爭的人,並未宣稱他們謀求付諸實行的那些原則是他們發現的。對傳統的尊重不許可他們如此主張,而且,爲法王菲力普三世禦用寫文章的博瑪諾瓦還曾發出警告說,未經guo王授權,嚴禁標新立異。毋甯說資産階級尋求的是,對舊法律形式和原則,主要是古羅馬的,賦予一種新的商業內容。

  資産階級同法律相關的上述要素,並非與明確的曆史時期相對應:從11世紀直到資産階級于17至18世紀期間奪得權力,它們在西歐的每一個guo家裏出現。封建ti製的崩潰是一個逐漸發展的過程,其間點綴著許多突然的和猛烈的起義,借用狄德羅的隱喻來說:

  大自然和我聖三一之神的統治(地獄之門也不能反其道而行)……是靜悄悄地建立的。異鄉神來到本地神的祭壇旁,卑恭地屈居一角之地。他慢慢安頓得穩固了。後來在一個晴朗的早晨,他用手肘推了鄰居一下——叭哒!——那偶像便躺倒在地上了。

  這裏應當說明一件事。在本書的探究中、正如聰明的讀者可能已經看出的,“法律”(law)一詞並無單一涵義。按照我們所描述的鬥爭中那些主角的用法,這個詞在不同時期的意義是:(一)有權勢者製訂出來統治其屬民而又得到有組織暴力支持的規則;(二)某個集團或階級認爲在一個敬神、或者至少是較好的社會裏應該製訂出來的規則;(三)一個民族從遠古以來一直遵守的風俗習慣;(四)革命集團所發布的告示;(五)某個集團爲它自己內部管理而製訂的規則。但是,在日常語言中,法律也可指所有這一切,因此我們只能指望根據上下文,來弄清其意義。在本書最後一部分,我們將試圖較爲充分地討論,在權力關系正在經受革命xing變革之時,法律的意義是什麼。

《法律與資本主義的興起》一、商人充當造反派在線閱讀結束,下一章“二、新法製的背景”更精彩的內容等著您..

▷ 繼續在線閱讀《法律與資本主義的興起》二、新法製的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