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國民財富的性質和原因的研究第二章 論羅馬帝國崩潰後農業在歐洲舊狀態下所受到的阻抑上一小節],農民所能憑借以取獲賠償的訴訟章程,是極不完善的。農民並不一定能恢複占有原來的土地,他們通常只能獲得損失的賠償,而且所償決不能等于所損。在歐洲,英格蘭也許是頂尊重耕農的一個家。但那裏,亦遲至亨利七世十四年,方立改佃訴訟法。規定改佃時,佃農得要求賠償損失,並得要求恢複借地權。此種要求,不必由一次審問而審結。這個訴訟法,施行極其有效,所以,近來,地主若要爲占有土地而起訴,他常常不用地主名義,按權利令狀起訴,而常常用他的佃農名義,按退佃合狀起訴。以此之故,在英格蘭,佃戶的安全等于地主了。此外,英格蘭又規定,每年納租四十先令以上的終身租地權就是終身保有的不動産,有選舉
會議員的權利,耕農既大部分有這種終身不動産,所以政治上的勢力也不小,地主因此更不敢輕視他們。我相信,歐洲除了英格蘭,沒有一個地方的佃農,未立租地權約,便出資財建築倉廩,不怕爲地主所奪的。這種十分有利于農民的法律風俗,所起的促進現代英格蘭偉大光榮的作用,也許比爲商業而定立的所有各種誇大條例所起的作用還要大得多。
保障最長租期使不爲各種承繼人所妨害的法律,據我所知,乃英所特有。早在1449年,這種法律就由詹姆士二世傳到蘇格蘭去。但當時,限嗣繼承的財産的承繼人,往往不許從一年以上的期間出租田地,所以,這法律的澤潤未能盡量廣布。最近,
會雖立法補救,但這些束縛仍太嚴厲。此外,在蘇格蘭,租地人又因沒有選舉議員的權利,所以不象英格蘭加農那樣,受到地主那麼大的重視。
在歐洲的其他地方,雖亦保障佃農權利,使不受土地承繼人和購買人的損害,但這種權利的保障期限仍甚短促。例如,法蘭西初定租期爲九年,近來才延長至二十七年。但二十七年爲期的嫌太短,仍不足以鼓勵佃農進行各種最重要的改良。我們知道,歐洲各地的地主,在古代原都是立法家。土地法都是爲他們所設想的地主利益打算的。他們認爲,爲地主利益打算,祖先不應以土地長期出租,使得他們長期間不能充分享受土地的價值。貪而不公,必定眼光短淺。他們不會想到這種規定,一定會妨害改良,結果,一定會妨害他們自己的真實利益。
古代,農民對于地主,除了納租,還須提供各種勞役。那種勞役,既不明定于祖約內,又不受任何規定支配,只要莊主諸侯需要,就得隨命隨到。這種全無規定的勞役,使佃農不知受了多少疼苦。蘇格蘭晚近把一切全無規定的勞役廢止,不到幾年,內農民的境況就改善了許多。
農民的私役如此,公役又複同樣橫暴。公路的建築修補(這種勞役,我相信,各尚未廢除,但橫暴的程度不等),不過是一個例子罷了。在王軍或王官過境時,當地農民,又有提供車馬糧食的義務,那雖有代價,但代價定于食物征發官。我相信,在歐洲各君主
中,只英
一
,完全消除了食物征發的壓迫。在法
和德
,那都未曾消除。
農民所負擔的勞役義務,既如上述。農民所負擔的納稅義務,其不規則和橫暴的程度也和勞役義務不相上下。古代貴族,雖不願在金錢方面給君主以任何幫助,但毫不躊躇地聽任君主對佃農征收貢稅。他們沒有看出,這種苛稅終必嚴重地影響他們自身的收入。法今天仍有貢稅,那就是古代君王苛稅的一例。貢稅是加于假定的農民的利潤的一種稅,它是根據農民投在土地上的資本估定的。所以,農民爲自身利益計,盡可能裝窮,結果,他耕作所用的資本必減至盡可能少的程度。至于改良土地的資本,那就以減少到零爲宜。即使法
農民手中積蓄了一點資本,亦將因有貢稅,不願投到土地上來。貢稅事實上幾乎等于禁止農民把積蓄投資于土地。此外,此種賦稅被認爲會抑低任何要完納它的人的身分,使不僅不能與鄉紳平行,且不能與市民並列。而誰租借別人的土地,誰就要完納這種稅。紳士,甚至有産的市民,都不願受這種恥辱。所以,施行這種賦稅的結果,不僅使從土地方面蓄積起來的資本不用來改良土地,而且使一切資本都不用來改良土地。英格蘭以前曾有十分之一稅和十五分之一稅,就它們對土地的影響說,似乎是和貢稅同一
質的稅。
在這一切害農政策之下,要耕者來改良土地的可能很少。這一階級的人民,盡管受法律保障,有自由,有安全,但在改良土地上,卻
于大不利的地位。農民與地主比較,猶如借錢經商者與有資
自經商者相比。固然,無論是借資經商,或是有資
自經商,只要他們的行爲一樣慎重,他們的資財就都可以增進,但因借錢經商者的利潤有一大部分歸作借款的利息,所以借錢經商者的資財的增進,定要遲緩得多。同樣,與地主比較,即使行爲一樣慎重,佃農耕地的改良,亦要遲緩得多;因爲,在農民的場合,生産物的大部分須歸作地租,而在地主的場合,這一部分卻仍可用來作進一步的改良。此外,農民的地位,當然比地主低。不僅如此,歐洲有大部分地方,把農民看作下等人民,甚至不如有些地位的小商人和技師。至于農民地位被看得低于大商人和大製造商,那是全歐洲各地普遍的情況了。世上有幾個大財主願舍棄高的地位而與下等階級的人民爲伍呢,所以,即在現今,歐洲人的資本,仍很少會由他業轉到農業上來改良土地。也許與歐洲其他
家比較,英
資本轉到農業方面來改良土地的,比較多些。但即在英
,在若幹地方用于農業上的大資本,大都是在農業上獲得的(和一切其他職業比較,農業上資財的蓄積,最爲遲緩)。不過,我們應該知道,在所有
家裏,除了小地主,最能改良土地的,要首推富農、大農。在歐洲君主
中,英格蘭也許格外有這種情形。據說,在荷蘭共和政府只及瑞士伯爾尼共和政府中,農民的地位,亦不亞于英格蘭農民。
除上述外,歐洲古代的政策,尚有其他不利于土地的改良與墾作的地方,不論進行改良和墾作的人是地主還是農民。(一)到都規定,未經特許,谷物輸出一律禁止;(二)限製谷物甚至各種農産物的內地貿易,實行禁壟斷禁零售禁屯積種種謬法,確立集市市場的特權。我說過,古意大利土地非常肥沃,且又爲世界最大帝
的中心地,然其農耕的進展,亦不免因禁止谷物輸出和獎勵外谷輸入而受到許多阻礙。至于土地沒有那樣肥沃,位置沒有那樣有利的
家,其耕作事業會因限製谷物的內地貿易和禁止谷物輸出而受到何種程度的阻礙,就難于想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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