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國民財富的性質和原因的研究第三章 論公債上一小節]行政製度,以致人民關于自己的財産所有權,不能感到安全,以致人民對于人們遵守契約的信汪心,沒有法律予以支持,以致人民設想政府未必經常地行使其權力,強製一切有支付能力者償還債務,那麼,那裏的商業製造業,很少能夠長久發達。簡言之,人民如對政府的公正,沒有信心,這種家的商業製造業,就很少能長久發達。大商人大工廠主,如平時信任政府,敢把財産委托政府保護,到了非常時候,就也敢把財産交給政府使用。把款借給政府,絕不會減少他們進行商業及製造業的能力,反之,通常卻會增大那能力。
有急需,大抵會使政府,樂于以極有利于出借人的條件借款。政府付與原債權者的保證物,得轉移于任何其他債權者;並且,由于人民普遍信任政府的正義,那保證物大概能以比原價高的價格,在市場上買賣。商人或有錢者,把錢借給政府,可從此賺到錢,他的營業資本不但不會減少,反會增加。政府如允許他最先應募新借款,他大抵會視爲一種特惠。所以,商業
人民,都具有貸款的意向或樂意。
這種家的政府,極易産生這秤信念,即在非常時期,人民有能力把錢借給它,而且願意把錢借給它。它既預見到借款的容易,所以在平時就不孜孜幹節約。
在未開化的社會,既無大商業資本,亦無大製造業資本。個人把他所能節約的貨幣,都藏蓄起來;凡所藏蓄的貨幣,都隱匿起來;他這麼做,因爲他不相信政府的公正,並且怕他的藏蓄被知道了,被發覺了,立即就要被掠奪。在此種狀態下,遇著危急的關頭,能貸款給政府的必然很少,願貸款給政府的簡直沒有。爲君主者,預知借款的絕不可能,所以他就覺得,須爲緊急關頭預先節約。這種先見之明,把他節約的自然傾向加強了。
巨額債務的增積過程,在歐洲各大,差不多是一樣的;目前各大
民,都受此壓迫,久而久之,說不定要因而破産!
家與個人同,開始借款時,通常全憑個人信用,沒有指定特別資源或抵押特別資源來保證債務的償還。在這種信用失效以後,它們繼續借款,就以特別資源作抵押。
英所謂無擔保公債,就是依前一方法借入的。它有一部分爲全無利息或被認爲全無利息的債務,類似個人記帳的債務;一部分爲有利息的債務,類似個人用期票或彙票借入的債務。凡對特別服役所欠的債務,對尚未給付報酬的各種服役所欠的債務,陸軍海軍及軍械方面臨時開支的一部分,外
君王補助金的未付余額,海員工資的未付余額等,通常構成前一種債務。有時爲支付這債務的一部分和有時爲其他目的而發行的海軍證券或財政部證券,構成後一種債務。財政部證券利良,自發行之日算起;海軍證券利息,自發行後六個月算起。英格蘭銀行,通過自動按照時價貼現這種證券,以及通過與政府議定以某種報酬條件替它流通財政部證券,即按額面價格收受該證券並支付其所應付的利息等辦法,給該證券保持了價值,便利了流通,從而使政府能夠常常借到巨額的這種公債。在法蘭西,因無銀行,
家證券有時須打百分之六十或七十的折扣出售。在威廉王大改鑄幣時代,英格蘭銀行認爲應當停止其平常的業務,財政部證券及符契,據說要打百分之二十五乃至百分之六十的折扣買賣。其原因,一部分是革命甫定,新政府是否安定尚未可必;另一部分,則是英格蘭銀行沒給予援助。
此種手段行不通,而政府舉債,需要指定或抵押家特定收入來擔保債務的償還時,政府在不同時候,曾使用了兩種不同的方法。有時這指定或抵押,限于短期,如一年或數年;有時,又定爲永久。在前一場合,作爲抵押的收入,據推想在限定期間內,足夠付清所借貨幣的本金及其利息。在後一場合,作爲抵押的收入,據推想只夠支付利息或等于利息的永久年金,政府幾時能償還借入的本金,就償清它。貨幣以前一方法借入,通稱爲預支法;以後一方法借入,則通稱爲永久付息法或簡稱爲息債法。
英每年征收的土地稅及麥芽稅,政府逐年都依據不斷
入課稅法令中的借款條款加以挪用。這項款額,通常由英格蘭銀行墊付,收取利息,到稅款陸續納入
庫時,逐漸收還。其所索利息率,革命以來,疊有變化,自百分之八乃至百分之三不等。如果某年度收入的稅款,不夠還清墊支的金額及其利息(此爲常事),則此不足余額,取償于次年度收入的稅款。這樣,
家收入中尚未用作擔保的這唯一主要收入部門,經常每年在未收歸
庫之前,先已消費了。此與無打算的
費者同,
費者對其收入,每迫不及待,而預先出息借支;
家則不斷向其代理人及經理人借款,不斷爲使用自己的貨幣而支付利息。
在威廉王及大部分安妮女王時代,永久付息的借款方法,不象今日那麼習見。那時候,大部分新稅,只限于短期(僅四年、五年、六年或七年)征收,各年度庫的支出,大抵是得自預先挪用這些稅收的借款。稅收往往在限定期內,不夠支付借款的本金及利息,于是就得延長收稅年限,從而補足這項短額。
1697年,依照威廉三世第八年第二號法令,將這些瞬將滿期各稅的征收年限,延至1706年8月1日,以彌補它們稅額的不足。這就是當時所謂第一次總抵押或基金。歸這基金負擔的不足額,計達五百十六萬零四百五十九鎊十四先令九便士半。
1701年,這些稅以及其他若幹稅的征收年限,又因同~目的延長至171o年8月1日,是爲第二次總抵押或基金。這次基金所負擔的不足額,計達二百零五萬五千九百九十九鎊七先令十一便士半。
1707年,這些稅又延長至1712年8月1日,作爲一種新公債的基金,是第三次總抵押或基金。由此抵押借入的金額,計達九十八萬三千二百五十四鎊十一先令九又四分之一便士。
1708年,這些稅(除去半額噸稅、鎊稅這兩種舊補助稅,及由英格蘭蘇格蘭合並協定而撤廢的蘇格蘭亞麻輸入稅)征收年限又延長至1714年8月1日,作爲一種新公債基金,是第四次總抵押或基金。由此抵押借入的金額,計達九十二萬五千一百七十六鎊九先令二又四分之一便士。
1709年,這些稅(除去噸稅、鎊稅這二種舊補助稅,這些補助稅從那時候起與這新債基金完全沒有關系)征收年限,爲著同一目的,又延長至1716年8月1日,是第五次總抵押或基金。由此抵押借入之金額,計達九十二萬二千零二十九鎊六先令。
1710年,這些稅再延長至1720年8月1日,是第六次總抵押或基金。由此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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