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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學原理》第十一章 邊際成本和城市土地價值的關系

第3小節
經濟類作品

  [續經濟學原理第十一章 邊際成本和城市土地價值的關系上一小節]遷到另一個城市或鄉下;從而把他過去使用的土地留下,以便建築店鋪和貨棧,城市的位置對于它們比對于工廠更爲有利。因爲他也許認爲,遷到鄉下所節省的土地成本和遷移所帶來的其他利益,除抵銷其不利外,尚綽綽有余。在討論這樣做是否值得時,他的工廠地基的租值會算作毛織品的生産費用,而且也應當如此。

  但是我們必須探求事實的真相、供求的一般關系把生産推到那一邊際,在該邊際,生産費用(不列入任何地租)是如此之高,以致人們情願支付高價增加土地,以便避免在狹小地基上因工作擁擠而造成的不便和費用。這些原因決定著地基價值;因此,地基價值不應當看成是決定邊際成本的。

  由此可見,工業和農業對土地的需求在各方面都如出一轍。燕麥生産費用的增加是由于這一事實,即可以豐收燕麥的土地爲使它能提供較高地租的其他作物所急需;同樣,在倫敦可以看到離地面六十英尺高的印刷機在工作,如果其他用途對土地的需求沒有把建築邊際擴展到這樣的高度,則印刷機所提供的工作就會便宜一點。又如某蛇麻種植者也許認爲,由于他支付很高的地租,他的蛇麻的價格將不能抵償他那裏的生産費用,他也許不種蛇麻,或另找土地來種它;而他所留下的土地也許租給一個菜商,不久,附近的土地需求又有增加,以致該菜商所得的菜價總額將不能抵償菜的生産費用(包括地租在內);因而他又把它出讓,比方說,讓給一個建築公司。

  在每個場合,日益增加的土地需求改變著集約使用土地的有利邊際。該邊際上的成本表明決定土地價值的那些基本因素的作用。同時這些成本又是供求的一般條件迫使價值與之相一致的成本;因此,直接研究它們對于我們的目的來說是正確的;雖然這種研究和私人資産負債表的目的毫不相幹。

  第六節 企業家的租金和他們所索價格的關系。

  對特別有價值的城市土地的需求,來自各種批發商和零售者多,而來自廠商者少;對他們所特有的那種需求的有趣特點,在這裏是值得一談的。

  如果同一企業部門中的兩個工廠的産量相等,則它們一定占有幾乎相等的車間面積。但是商店建築的大小和它們的周轉卻沒有密切的關系。空間很大對它們來說是一件方便的事情,同時也是額外利潤的一個源泉。它不是物質上不可或缺的。但是它們的空間愈大,它們手頭所能保有的存貨愈多,從而,用以陳列樣品的便利也愈大。在受趣味和式樣變動支配的那些商業裏,尤其是這樣。這些部門的商人在較短的時間內大力收集各種時髦商品,尤其是那些眼看就要時行的商品;他們的地基租值愈高,他們也就必須愈快地出售那些稍微過時和可有可無的商品,甚至虧本也在所不惜。如果商店的位置是,顧客受精選貨品的誘惑大,而受廉價的誘惑小,則商人將索取周轉次數較少而利潤率很高的價格;但位置如不是這樣,他們將索取低廉的價格,並力圖多做生意,以與他們的資本和營業所的規模相稱;正如同在某些附近地區,菜商認爲在豌豆角很香嫩的時候來摘是最相宜的,而在另一些地區卻等它們長得十分飽滿時再說。不論商人采取哪種計劃,將有某些便利,而這些便利他們懷疑是否值得提供給大衆;因爲他們預料到由于這些便利而增銷的商品只能償其所負,並不能對地租提供任何剩余。他們因這些便利而出售的商品,是地租不列入其推銷費用的那些商品,如同地租不列入菜商認爲剛值得生産的那些豌豆的生産費用一樣。

  有些租金很高的商店取價低廉,因爲它們門前的許多過客付不起高價來滿足自己的所好。店主知道,他一定得賤賣,否則就完全賣不了。他不得不滿足于他的資本每次周轉所帶來的低利潤率。但是,因爲他的顧客的需要很簡單,他無須積存大量商品;他的資本一年可以周轉許多次,因此,他每年的純利潤量是很大的,他情願爲可以取得這種利潤的位置而付出很高的租金。反之,在倫敦上流社會的某些靜寂的街道上和在許多鄉村裏,價格是很高的;因爲在前一場合必須要用高級商起來吸引顧客,而這種商品只能賣得很慢,在後一場合,總周轉的確是很小的。沒有一個地方,商人所能賺取的利潤將使他有可能支付像倫敦東端某些廉價的、顧客盈門的商店商人支付那樣高的租金。

  但是的確,如果不增辟任何交通,以廣招徕,則位置變得更加適合于其他用途,而不適合于開設店鋪;只有那些有辦法招引大批顧客(和他們所索的價格與所經營的商業種類相較)的店主,才將能償其所負。因此,在對各業店主的需求不變時,店主的人數將減少;所余店主將能索取一種比以前高的價格,而對顧客不提供較大的便利和引誘。可見,這個地區土地價值的上漲,將表明位置的稀有,而這種稀有,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將提高零售商品的價格;正如同任何地區農業地租的上漲表明土地的稀有,而這種稀有將提高邊際生産費用,從而提高任何特定作物的價格一樣。

  第七節 城市地産的混合租金。參閱附錄七。

  房(或其他建築物)租是一種混合租,其中有一部分是屬于地基,而另一部分是屬于建築物本身,二者的關系相當複雜,可留待本書附錄七加以討論。但是關于混合租的一般xing質不妨在這裏說幾句。乍看,在一種東西同時産生二租這一命題裏,似乎是有些矛盾;因爲它的租從某種意義上說是扣除經營費用以後的一種剩余收入;而就同一經營過程和由此而來的同一收入而言,是不能有兩種剩余的。但是如果那種東西是一種混合品,則它的各部分都可以被經營得使它提供一種超過經營費用的剩余收入。相應的租在理論上總是可以區分的,有時它們在商業上也是可以分開的。

  例如,shui力發動的面粉廠的租,是由二部分組成,一部分是它的建築用地的租,另一部分是它利用的shui力的租。假定要想在一個地方建立面粉廠,那裏在許多地基的任何一chu可以同樣利用的shui力是有限的。那末,shui力和所選地基一道的租就是這二種租的和;它們各自都是級差利益的等價,其中一種級差利益是占用該地基以從事任何生産所提供的,另一種是shui力的占有對在其中任何地基上經營面粉廠所産生的。這兩種租,不論是否恰爲同一個人所有,都可以分別清楚,並且在理論上和實踐中都可以分別計算。

  但是如果沒有可以建立面粉廠的其他地基,就另當別論。

  在那種場合下,如果shui力和地基歸不同的人所有,那末,它們的價值超過該地基用于其他場合時所具有的價值的差額,其中有多少歸地主所有,只能用“協議”的辦法加以解決。

  假使有可以利用shui力的其他地基,但是效率不等,仍無法決定地基和shui力的所有者如何來分割生産者的剩余差額,這種差額是它們共同提供的生産者的剩余,超過該地基用于其他場合和shui力用于別chu所提供的總剩余的差額。除非就shui力供給的一定年限達成協議,該面粉廠也許不會建立;但當期限終了時,關于分割shui力和有面粉廠的地基所提供的總剩余,又會引起同樣的困難。

  局部壟斷者如鐵路、煤氣、自來shui和電力公司,對曾使其企業設備適于利用它們的服務,和也許爲此目的而自己出資裝置了費用浩大的設備的那個消費者企圖加價,就經常産生類似的困難。例如,當匹茨堡的廠商剛剛建立起一些用自然煤氣而不用煤的高爐時,煤氣的價格就立即增加了一倍。礦業史也提供了類似困難的許多事例,如和附近地主關于路權等方面的爭執,以及與附近村舍、鐵路和碼頭的所有者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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