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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學原理》第十章 土地租佃

經濟類作品

  第一節 早期租佃形式一般是建立在合夥的基礎上,合夥的條件是由習慣而不是由契約所決定;所謂地主一般是隱名合夥人。

  在古代,甚至在我們時代的某些落後guo家裏,一切産權取決于公約,而不取決于明文法律。如這種公約可冠以確定的名稱並用現代商業用語表示,則一般指的是:土地的所有權並不歸于個人,而是歸于合夥企業,其中一個或一群合夥人是隱名合夥人,而另一個或另一群合夥人(也許是一個家庭)是任事合夥人。

  隱名合夥人有時是guo君,有時是享有爲guo君征收田賦的權利的私人;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它就不知不覺地變成多少有些確定、絕對的地主權利。如果他仍有向guo君納貢的義務,如一般的情況那樣,則合夥就包括三個合夥人,其中二個合夥人是隱名合夥人。

  隱名合夥人,或隱名合夥人之一,普通叫做業主、土地持有人、地主、甚或土地所有者。但這是一種不正確的說法,如他受法律或習慣(它具有和法律同樣的強製力)的約束,而不能用任意增加耕種者所繳的報酬或其他手段使他喪失土地。在這種場合,土地所有權並不只歸于他一個人,而歸于整個合夥企業,他只不過是企業中的一個隱名的合夥人而已。

  而任事合夥人所交納的報酬,全然不是地租,而是由合夥企業的組織條例規定他繳的固定數額或總收益的一部分。倘規定這種報酬的法律或習慣一成不變,則地租理論很少有直接應用的余地。

  第二節 但如英guo近代史所證明的,習慣比表面上顯得更富有伸縮xing。把李嘉圖的分析運用于現代英guo土地問題和早期租佃製度的時候,必須謹慎從事。其中合夥條件模棱兩可,具有伸縮xing,且在許多方面可以被不知不覺地加以修改。

  但事實上習慣所規定的各種課賦,往往帶有不十分確定的xing質;而留傳下來的記載也多含混不清,有欠精確,或充其量用一種不很科學的詞句加以表述。

  甚至在現代英guo,我們也可以在地主和佃戶所訂的契約上察覺到這種模棱兩可的影響。因爲這種契約往往借助于習慣來解釋,而這種習慣爲了適應曆代的不同需要,一直在變化之中。我們改變我們的習慣,比我們的前輩快得多,而且對于這種改變較爲自覺,並較願把我們的習慣用法律固定下來,以使它們一致。

  現在,雖然立法極詳,而所訂的契約也十分認真,但地主在維持和擴大農場建築物及其他改良上所投資本的數量仍有很大的伸縮xing。在這方面,如同在他和佃戶所發生的直接貨幣關系一樣,地主顯得慷慨得渾厚;而對本章一般論證所特別重要的是,地主和佃戶所分擔的農場經營費用的調整,如貨幣地租的變動一樣,往往可以使佃戶所繳納的真正純地租也發生變動。例如,有些團ti和許多大地主往往使他們的佃戶年年照舊經營,從未企圖使貨幣地租隨著土地的真正承租價值的改變而改變。有許多不是租借的農場,它們的地租,在1874年農産品價格膨脹及其後的衰退期間,名義上仍保持不變。但是,在早期,農場主知道他的地租很低,不便迫使地主出資修建排shui道或新的農場建築物,甚或進行修理,在計劃和其他方面,不得不對地主有所遷就。而現在地主有了固定的佃戶,爲了保佃,契約上沒有規定的許多事情,他也是願意做的。因此,貨幣地租沒變,而實際地租卻有所改變。

  這一事實是下述一般命題的重要例證,即經濟學上的地租理論,即有時叫做李嘉圖的理論,如不在形式和內容上加以許多的修正和限製,就不適用于英guo的土地租佃製;把這些修正和限製進一步擴大,將使它適用于中世紀和東方各guo任何私有製下的一切租佃製,其中區別只是程度上的區別。

  第三節 續前。

  但是,這種程度上的區別,懸殊很大。其中一部分原因是,在原始時代和落後guo家裏,習慣勢力很大,往往無容爭辯;另一部分原因是,在沒有科學的曆史條件下,壽命短暫的人,無法確定習慣是否在暗暗地改變著,就像朝生暮死的小蟲無法察覺它所棲息的草木的生長一樣。但主要的原因是,合夥的條件定得不確切,往往難以計量。

  因爲合夥企業中地位高的合夥人(或簡稱地主)所得的份額,一般包括有征收某種勞役、課賦、過路稅和禮品的權利(不論有沒有分享一定部分産品的權利);而在這幾項下他所得的數量,此時與彼時不同,此地與彼地不同,且此地主與彼地主亦各異。如農戶完成各種負擔之後,除維持自己和家屬所必要的生活資料以及習慣上所規定的安逸品和奢侈品外尚有剩余,則地主勢必利用他的權勢來增加這種或那種形式的負擔。如果主要的負擔是交納一定數量的農産品,則他就會增加該數量。但是,因爲不用暴力,此事殆不可能,因此他甯願增加各種小課賦的種類和數量,或堅持土地必須精耕細作,且大部分田地必須種植費很多勞動的,從而具有極大價值的作物。這樣,變化的進行,像鍾表的時針一樣,大ti上是穩當的,平靜的,幾乎是不知不覺的;但在長時期內這種演變卻是十分徹底的。

  即使就這些負擔來說,習慣所給予佃戶的保護也決不是不重要的。因爲他總是十分清楚,什麼時候應該滿足什麼需要。他周圍的一切道德觀念,不論是高尚的、或卑賤的,都反對地主突然大量增加那些一般認爲慣常的負擔、課賦、稅和罰款;因此,習慣使改變的鋒芒頓挫。

  但是,的確,這些不確定的可變因素,一般只占全部地租中的一小部分;而在那些不十分罕見的場合,其中貨幣地租在很長的時期內,固定不變,佃戶曾占有土地的一部分余潤,其原因一方面由于土地純價值上漲時他得到地主的寬容,另一方面也由于習慣和輿論力量的支持。這種力量在某種程度上和支持雨點于窗架下端的那種力量相似,在窗戶劇烈振動以前,它們安閑自若,然一旦有所振動,則同時下落。同樣,地主的法律權利,長期以來,隱而不顯,而在巨大的經濟變革時期,卻有時突然發生作用。

  第四節 分成製和小土地所有製的利益。

  就英guo與印度來說,佃戶使用土地所付的代價應以貨幣計算,抑以實物計算這一問題,是饒有趣味的。但是,現在我們可以置之不論,而討論“英guo的”租製和美guo所謂“分成製”與歐洲所謂“分益農製“之間的根本區別。

  在歐洲大部分拉丁民族的guo家裏,土地被分成好多塊租田,佃戶用自己和家人的勞動未耕種他的佃地,有時(雖然很少)也雇用少數雇工協助。而地主即供給房屋、耕牛、有時甚至供給農具。在美guo,則各種租佃製都很少見,但這僅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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