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地租是一大類中的一種。此刻我們假定土地由其所有者耕種。重申以前的討論。
如第五篇所述,地租不是獨有的事實,而是各類經濟現象中主要的一類;地租理論不是孤立的經濟理論,只不過是一般供求理論中的特定系的一種主要應用而已;它分爲若幹級,從人所占有的自然恩賜品的真正地租起,經過土地的永久改良所得的收入,至農場、工廠建築物、蒸汽機和較不耐久品所提供的收入止。在本章和下章裏,我們專門研究土地的純收入。這種研究分爲二部。一部分關于土地純收入或生産者剩余的總額;另一部分關于該收入分配給與土地有利害關系的那些人的方式。不論土地占有形式如何,第一種收入總是一般的收入,我們的討論將從這種收入開始,並假定土地的耕種由土地所有者自己擔任。
我們不應當忘記,土地所“固有的”收入是熱、陽光、空氣和雨量,它們都不是人力所能大加影響的;至于位置上的利益,其中有許多亦非人所能駕馭,而只有少數是土地所有者個人投資本與勞力于土地的直接結果。這些就是土地的主要屬,它的供給不以人的努力爲轉移,從而,並不因該勞作的報酬增加而增加;對它所課的稅,純由所有者負擔。
另方面,土壤肥度所主要憑恃的那些化學質和物理
質,可以由人力增進,而在極端的場合,可以由人力完全改變。但是,對土地改良(雖說可以普遍推廣,但改良是慢慢地進行,而又慢慢地耗竭的)的收入所課的稅,在短時間內,不會影響改良的供給,因此,也不會影響由于改良的農産品的供給。從而它主要由所有者負擔。租地人,在短時間內,也可以看成是所有者。不過,在長期內,稅會減少改良的供給,提高農産品的正常供給價格,從而,由消費者負擔。
第二節 續前。
現在讓我們重申第四篇中我們對于農業上報酬遞減趨勢的研究;仍假定土地所有者自己耕種土地,因此,我們的推理可以是一般的推理,而不受土地占有的特殊形式的影響。
我們曾知道,在資本和勞動的連續投資中,雖然最初幾次投資的報酬,可以增加,但當土地耕作得已經完善時,它們的報酬將開始減少。耕種者繼續追加資本與勞動,直到一點爲止,在該點,報酬僅僅夠償付他的開支,和補償他自己的勞作。不論投于優等土地或劣等土地,那將是耕種邊際上的一次投資;需要有和該投資的報酬相等的一個數量,且足以補償他以前的各次投資,而總産量超過這個數量的余額,就是他的生産者的剩余。
他是盡量向遠看的,但是,他很少有可能看得太遠。在任何既定的時間,他把得自永久改良的土地豐度視爲當然,而得自永久改良的收入(或准租)和由于土地的原始質的收入乃是他的生産者剩余或地租。此後,只有新投資的收入,才表現爲所得和利潤;他將新投資一直進行到有利的邊際爲止;
他的生産者的剩余或地租,是改良土地的總收入超過報酬他每年所投資本與勞動所需要的數額的余額。
這種剩余,首先取決于土地的豐度,其次取決于他必須買進和賣出的那些東西的相對價值。如我們所知,土地的肥沃度或豐度是不能絕對計量的,因爲它隨著所種作物的質和耕作的方法與強度的變化而改變;設有兩塊土地,由同一個人耕種,並用相等的資本和勞動,其結果,如能收獲等量的大麥,即未必能收獲等量的小麥。當采用原始耕作方法時,如能收獲等量的小麥,而一旦采用集約經營或現代方法後,則所收獲之數很可能不相等。此外,農場所需要的東西的價格及其産品所能出售的價格,都取決于工業環境,工業環境的改變不斷地改變著各種作物的相對價值,從而,改變著位置不同的土地的相對價值。
最後,我們假定耕種者具有正常的能力,所謂正常是相對于他所擔任的工作,和他所的時間與地方的情況說的。如果他的能力低于正常能力,則他的實際總産品將少于土地的正常總産量,它所給他提供的部分將少于它的真正生産者的剩余。反之,如果他的能力高于正常能力,則他除獲得土地上的生産者的剩余外,還獲得稀有能力上的生産者的剩余。
第三節 農産品實際價值的提高一般地提高剩余的産品價值,而使其實際價值提高提更多。農産品的勞動價值和它的一般購買力的區別。
我們曾相當詳細地研究過,農産品價值的上漲,使各種土地特別是報酬遞減趨勢作用較弱的那些土地的生産者的剩余(用産品計算)得到增加的情況。我們也知道,一般說來,和優等土地比較起來,它更能提高劣等土地的價值。換言之,如有人預計農産品的價值上漲,則他用一定的貨幣額按當前的價格投于劣等土地所能預期的未來收入大于優等土地。
其次,生産者的剩余的實際價值,即其用一般購買力計算的價值,將相對于它的産品價值,和用相同方法計算的産品價值按同一比例增加。這就是說,産品價值的增加使生産者的剩余的價值也隨之而增加。
産品的“實際價值”一詞,意義含混。從曆史上來看,它往往指的是對于消費者的實際價值。這種用法頗爲危險。因爲有些場合從生産者的觀點來考慮實際價值是比較相宜的。
但注意到這點時,我們可以用“勞動價值”一詞來表示該産品行將購買的某種勞動的數量;而“實際價值”則指的是一定數量的産品行將購買的生活必需品、安逸品和奢侈品的數量。農産品的勞動價值增加,可以意味著人口對于生活資料的壓力日益增加,而這種原因所造成的生産者的剩余(來自土地)的增加,和人民生活條件的惡化相伴而行,同時也是它的一種尺度。不過另方面,如果農産品的實際價值的增加,是由于農業以外的生産技術的進步,則其結果可能會提高工資的購買力。
第四節 改良對地租的影響。
上述一切所闡明的是,得自土地的生産者的剩余,並非由于自然界恩賜的巨大,如重農學派和亞當·斯密(以修正的形式)所主張的,而是由于自然界的吝啬。但是,決不應當忘記,就市場的銷路來說,所的位置不相等,和絕對生産力不相等一樣,是造成生産者的剩余不相等的重要原因。
這個真理及其主要結果,其中有許多現在看起來是如此明顯,最初是由李嘉圖闡明的。他樂于論證如果自然恩賜無限供給,俯拾皆是,則占有它們並不會産生剩余,特別是,如果土地的肥沃度相等,位置相等,而又取之不盡,用之不竭,則土地決不會提供剩余。他進一步發展了自己的論點,並證明,同樣適用于一切土地的耕作技術的改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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