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財貨這個名詞的專門用法。物質的財貨。個人的財貨。外在的財貨和內在的財貨。可轉讓的財貨和不可轉讓的財貨。自由的財貨。可交換的財貨。
一切財富是由人們要得到的東西構成的;那就是能直接或間接滿足人類慾望的東西。但並不是一切人們要得到的東西都可算作財富。例如,友人的情感是幸福的一個重要因素,但除了在詩中的特殊用法外,它是不算作財富的。因此,讓我們先對人們要得到的東西加以分類,然後考慮其中哪些應當算作構成財富的因素。
因爲缺少一個簡短的通用名詞來代表一切人們要得到的東西,即滿足人類慾望的東西,我們姑且用財貨這個名詞來代表它。
人們要得到的東西或者說財貨,有物質的財貨,或個人的和非物質的財貨。物質的財貨包括有用的有形東西,以及保有或使用這些東西、或從它們獲得利益、或到將來再獲得它們的一切權利。這樣,它們就包括自然的物質贈與,如土地和、空氣和氣候;農産物、礦産品、漁産品和工業品;建築物、機械和工具;抵押品和其他債券;公營和私營公司的
票、各種壟斷權,專利權和版權;以及交通權和其他使用權。最後,旅行的機會,參觀優美風景和博物院的機會等等,都是客觀存在的物質便利的
現,雖然欣賞風景和藝術品的能力屬于內在的和個人的財貨。
人的非物質的財貨分爲兩類。一類是由他自己的特和活動及享樂的才能構成的,例如人的經營能力、專門技能,或從閱覽或音樂中得到享受的能力,都屬于這一類。這一切都在人身之內的,所以稱爲內在的財貨。第二類稱爲外在的財貨,因爲這類財貨是由有利于他與別人的關系構成的。例如,過去的統治階級經常向農奴和其他下屬索取的各種勞役和義務,就是屬于這一類。但是,這些現在已經消滅了,現在這種有利于所有者的關系的主要例子,就是商人和自由職業者的信譽和營業關系。
其次,財貨可分爲可轉讓的和不可轉讓的。屬于後一類的財貨,是一個人的特和活動及享樂的能力(就是他的內在的財貨),還有他的營業關系中依靠他的個人信用而不能轉讓的部分,也就是他的有價值的信譽的一部分,也屬于這一類;又如氣候、陽光、空氣的利益,以及他的公民權利和使用公共財産的權利和機會,都屬于這一類。
凡不作私人之用和由自然供給而不需要人類努力的財貨,稱爲自由的財貨。土地在原來的狀態上是自然的贈與。但在固定的地方,從個人觀點來看它就不是自由的財貨了。在巴西的有些森林裏,木材仍然是自由的財貨。海裏的魚通常是自由的財貨:但有些海上漁場被嚴密保護,專供某一家的人民之用,這些漁場可列入
家財産一類。人工培養的牡蛎繁殖場在任何意義上都不是自由的財貨;而自然生長的牡蛎繁殖場,如果沒有撥作私人之用,絕對是自由的財貨;
即使是私有財産,從家觀點來看,仍然是自由的財貨。但是,
家既已准許將它們的所有權歸于私人,從私人觀點來看,它們就不是自由的財貨了;在河裏捕魚的私人權利也是如此。但是,在自由的土地上所種的小麥,和從自由的漁場裏捕來的魚,都不是自由的財貨,因爲它們是經過勞動而得到的。
第二節 一個人的財富是由他的外在的財貨中那些能用貨幣衡量的部分構成的。
現在我們可以說到一個人的財貨中哪些種類可算作他的財富的一部分的問題了。對于這個問題的意見是不一致的,但是,比較各家的學說,以下的答案似乎顯然是適當的:
當我們光說到一個人的財富,而在上下文中沒有任何解釋語句時,就是指他所有的兩種財貨。
第一種財貨是他具有私有財産權(根據法律或風俗)的那些物質財貨,因爲它們是可以轉讓和交換的。我們還可記得,這些財貨不但包括像土地和房屋、家具和機器,以及其他可以單獨私有的有形東西,而且包括公營公司的票、債券、抵押品,以及其他他可持有的向別人索取貨幣或貨物的契約在內。另一方面,他欠別人的債務可被看作是負財富;
必須從他的財産總數中扣除,然後才能知道他的真正的淨財富。
服務及其他隨生隨滅的財貨,後然不屬于財富數量的一部分。
第二種財貨是屬于他所有的、在他之外存在的、而且直接作爲使他能夠獲得物質財貨的手段的那些非物質的財貨。
這樣,這種財貨就不包括一切他自己的個人特和才能,即使是使他能謀生的才能也不包括在內,因爲它們都是內在的財貨。這種財貨也不包括他的個人友誼在內,但以這種友誼沒有直接的營業價值爲限。但是,它包括他的營業和職業的聯系,他的企業組織,以及——如果這種事情還存在的話——
他的奴隸所有權、勞役所有權,等等。
財富這個名詞這樣用法,是符合于日常生活的用法的;同時,它包括那些——而且只是那些——顯然屬于經濟學範圍(如第一篇中所說明的範圍)以內的財貨;所以這種財貨可以稱爲經濟財貨。因爲,它包括一切客觀存在的東西,這些東西(i)屬于某一個人所有,而不是同樣地屬于他的鄰人所有,因而顯然是他的東西;(ii)是直接能用貨幣衡量的東西——
這種衡量一方面代表生産這些東西的努力和犧牲,另一方面代表它們所滿足的慾望。
第三節 但是,有時廣泛地使用財富這個名詞以包括一切個人的財富在內較爲妥當。
爲了某些目的,我們對于財富誠然可以采取一種較爲廣泛的看法;不過,我們必須求助于特殊的解釋語句,以免發生混淆。例如,木工的技能是使他能滿足別人的物質慾望,因而能間接地滿足他自己的慾望的一種直接手段,正如他工具籃中的工具一樣;如有一個名詞可以包括這種技能在內作爲較爲廣義的財富的一部分,也許是便利的。依照亞當·斯密所說的、以及大多數歐陸經濟學家所遵循的方針②,我們可以說,個人的財富包括一切直接有助于使人們獲得産業效率的精力、才能和習慣在內;我們前已算作狹義的財富的一部分的各種營業聯系和聯合,也可列入個人的財富一類。産業的才能被看作是經濟的另一理由,因爲這種才能的價值通常能夠加以某種間接的衡量。
稱這種才能爲財富是否值得的問題,不過是一個便利與否的問題,雖然對于這個問題有過很多討論,好像它是一個原則的問題。
我們如要把一個人的産業才能包括在內而單獨使用“財富”這個名詞,當然會引起混淆。光是“財富”一個字應當總是只指外在的財富而言。但是,有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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