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書庫>金融經濟>經濟類>方圓廣告戰>附錄四《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小節

《方圓廣告戰》附錄四《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2小節
經濟類作品

  [續方圓廣告戰附錄四《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上一小節]第十四條 根據《條例》第十一條第(八)項的規定,申請刊播下列內容的廣告,應當提交有關證明:

  (一)食品廣告,應當提交所在地(市)級以上食品衛生監督機構批准的《食品廣告審批表》。

  (二)各類展銷會、訂貨會、交易會等廣告,應當提交主辦單位主管部門批准的證明。

  (三)有獎儲蓄廣告,應當提交上一級人民銀行的證明。

  (四)個人啓事、聲明等廣告,應當提交所在單位、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chu出具的證明。

  第十五條 廣告客戶申請刊播、設置、張貼廣告,應當提交各類證明原件或經原出證部門簽章、公證機關公證的複製件。

  第十六條 根據《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承辦guo內廣告業務的代理費,爲廣告費的10%;承辦外商來華廣告付給外商的代理費,爲廣告費的15%。

  第十七條 外guo企業(組織),外籍人員承攬和發布廣告,應當委托具有經營外商廣告權的廣告經營者辦理。

  第十八條 根據《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代理和發布廣告,代理者和發布者均應負責審查廣告內容,查驗有關證明,並有權要求廣告客戶提交其它必要的證明文件。對于無合法證明、證明不全或內容不實的廣告,不得代理、發布。

  廣告經營者必須建立廣告的承接登記、複審和業務檔案製度。廣告業務檔案保存的時間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九條 廣告客戶違反《條例》第三條、第八條第(五)項規定,利用廣告弄虛作假欺騙用戶和消費者的,責令其在相應的範圍內發布更正廣告,並視其情節chu廣告費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給用戶和消費者造成損害的,承擔賠償責任。

  廣告經營者幫助廣告客戶弄虛作假的,視其情節予以通報批評、沒收非法所得,chu廣告費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屢犯不改的,責令其停業整頓,吊銷其營業執照或廣告經營許可證;給用戶和消費者造成損害的,負連帶賠償責任。

  發布更正廣告的費用分別由廣告客戶和廣告經營者承擔。

  第二十條 違反《條例》第四條、第八條第(六)項規定的,視其情節予以通報批評、沒收非法所得,chu5000元以下罰款或責令停業整頓。

  第二十一條 廣告經營者違反《條例》第六條規定,無證照或超越經營範圍經營廣告業務的,取締其非法經營活動、沒收非法所得,chu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廣告客戶違反《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視其情節予以通報批評,chu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條例》第八條第(一)(二)(三)

  (四)項規定的,對廣告經營者予以通報批評、沒收非法所得,chu1萬元以下罰款;對廣告客戶視其情節予以通報批評、chu廣告費2倍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新聞單位違反《條例》第九條規定的,視其情節予以通報批評、沒收非法所得,chu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廣告經營者違反《條例》第十條規定的,視其情節予以通報批評、沒收非法所得,chu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廣告客戶違反《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僞造、塗改、盜用或者非法複製廣告證明的,予以通報批評,chu5000元以下罰款。

  廣告經營者違反《條例》第十一條第(二)(三)項規定的,chu1000元以下罰款。爲廣告客戶出具非法或虛假證明的,予以通報批評,chu5  元以下罰款,並負連帶責任。

  第二十七條 廣告經營者違反《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視其情節予以通報批評、沒收非法所得,chu3000元以下罰款;

  由此造成虛假廣告的,必須負責發布更正廣告,給用戶和消費者造成損害的,負連帶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條例》第十三條規定,非法設置、張貼廣告的,沒收非法所得,chu5000元以下罰款,並限期拆除。

  逾期不拆除的,強製拆除,其費用由設置、張貼者承擔。

  第二十九條 違反《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視其情節予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chu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外guo企業、外guo企業常駐機構違反《條例》規定的,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參照本細則的條款提出chu理意見,報guo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由guo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1月9日

……

《方圓廣告戰》附錄四《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在線閱讀結束,下一章“附錄五:《葯品、醫療器械、農葯、獸葯廣告審查標准與辦法的規定》”更精彩的內容等著您..

▷ 繼續在線閱讀《方圓廣告戰》附錄五:《葯品、醫療器械、農葯、獸葯廣告審查標准與辦法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