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製既已認定爲一事實,下一步我們就要列舉它所造成的各個階級;這些階級的協力,或至少取得它們的同意,對生産是必要的。因此它們能按規定取得一份産品。我們要研究在有關生産者的利害關系的自發作用下,産品是根據什麼法則在這些階級之間分配的;然後進一步探討法律、製度和政府的措施在取代或更改這些自發分配方面起著或可能起什麼作用。
前已多次說過,勞動、資本和土地是生産的三要素。這裏所說的資本是指過去勞動積累的成果的工具和器械,而土地是指大自然供給的原料和手段,它們或包含于地球內部,或構成其表面。因爲這些生産要素可以被分別占用,所以我們認爲,産業社會可以分爲地主、資本家和生産勞動者。這些階級各自得到一份産品。如果不由它們讓與産品,其他人或其他階級就什麼也得不到。事實上,社會上其余的人是向這些階級提供或許具有相等價值的非生産
服務,而以它們的花費維持生活。因此,在政治經濟學上可以認爲,整個社會是由這三個階級組成的。
雖然有時這三個階級分別存在,並在它們之間分配産品,但不一定或並不總是如此。事實常常不是這樣;只在一兩個社會中,這些階級的完全分離是作爲一般規則存在的。世界上幾乎只有英格蘭、蘇格蘭,以及比利時和荷蘭的部分地區,其農業所用的土地、資本和勞動一般屬于不同的所有者。通常的情況是,同一個人擁有兩種要素或所有這三種要素。
同一個人擁有所有三種要素的事例,就勞動階級的獨立和尊嚴而言,包含現社會的兩種極端情況。其一爲,勞動者本人是生産要素的所有者。這種情況在美利堅合衆北部各州,在法
、瑞士、三個斯堪的納維亞王
和德
部分地區,都是最常見的;在意大利部分地區和比利時也屢見不鮮。毫無疑問,在這些
家中也有大地産。而且更多的地産,雖然土地面積不很大,但地主們也需要雇用短工或長工。然而,很多地産太小了,因而除農民一家以外再也不需要別的勞動力,甚至農民一家的勞動也已太多。所使用的資本並非總是自耕農的,很多這種小産業是抵押出去以取得耕種資金的。但是投資的風險是農民承擔的。雖然他爲此支付利息,但不因此而受任何人的幹涉,除非在付不出利息時土地的所有權可能被剝奪。
土地、勞動和資本屬于同一個人的另一種情況是奴隸家的事例。在這種情況下,勞動者本人也屬于地主所有。奴隸解放前的英
西印度殖民地和尚未采取類似的正義行動的各
産糖殖民地利用工農業勞動(糖和朗姆酒的生産是兩種勞動的聯合)的大企業,就是這方面的例子。在這些企業中,土地、工廠(如果可以這樣稱呼的話)、機器和淪落的勞動者都是資本家的財産。在這種情況下,同與其極端對立的自耕農的情況一樣,産品不進行分割。
當三個要素並非均由一個人擁有時,常常會發生兩個要素屬于同一個人的情況。有時同一個人擁有資本和土地,但不擁有勞動。地主直接和勞動者訂立契約,並供應耕種所需的全部或部分資金。這種製度在大陸歐洲勞動者既非農奴、也非地主的那些地區是常見的。它在大革命以前的法是非常普遍的;現今在這個
家的某些地區,當土地不是耕種者的財産時,仍在采用。在意大利的平原地帶,除去諸如托斯卡納的瑪麗麻和羅馬平原這些以畜牧爲主的地方以外,通常也盛行這種製度。在這種製度下,産品是在兩個階級——地主和勞動者之間分配。
在另一些情況下,勞動者並不擁有土地,但擁有所使用的少量資金,按習俗地主並不供應資金。這種製度通常流行于愛爾蘭。在印度幾乎普遍實行,在大多數東方家也是如此;不論是由政府保持土地所有權(通常是這樣),還是允許個人絕對地或者在一定的意義上擁有部分土地。然而,印度的情況比愛爾蘭要好得多,在印度,如果農民因缺乏資金而無法耕作,地主照例要給他們墊款。對于這些墊款,土著的地主通常要求支付很高的利息;但是主要的土地所有者——政府卻發放無息貸款,而在收獲以後將預付款連同地租一起收回。在這裏,同上述情況一樣,産品也是在兩個階級——地主和勞動者之間分配。
這些是農業勞動産品分配對象的主要類別。在工業中,産品的分配決不會超出工人和資本家兩個階級。在一切家中,最初的手工業工人不是奴隸,就是家族中的婦女。在古代的製造業中,不論其規模大小,勞動者通常屬于資本家所有。總的說來,如果有什麼
力勞動可以認爲適合于自由民的身份,那只有農業勞動。與此相反的製度,即資本屬于工人所有的製度,是和自由勞動同時出現的,在這種製度下,製造業實現了第一次偉大進步。工人擁有其所使用的織機或少量工具,自負盈虧地工作,或至少是最後如此,雖然在他成爲師傅以前,他通常要先當學徒,再當滿師職工,爲別人幹若幹年。但是,永久當滿師職工,即一生的地位不出于雇傭勞動者,這在中世紀的行會中是找不到的。在農村中,木匠或鐵匠雖能靠他們營業的收入過活,但不能養活雇傭勞動者,即令現在還得靠自己幹;與此相似,有些店主也自兼店員。但是,在任何地方,只要市場的規模足夠大,在資本家或勞動的雇用者和工人階級之間會有極大的差別。通常資本家除了指揮和監督的勞動以外不從事別的勞動。
《政治經濟學原理》第3章 論獲得産品分配的各階級在線閱讀結束,下一章“第4章 論競爭和習慣”更精彩的內容等著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