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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經濟學原理》第2章 續論所有製

經濟類作品

  

第一節 私有製意味著可按契約自由取得財産

  下面要講的是,私有財産的觀念的含義如何,以及在私有財産原則的應用上有什麼限製。

  私有財産製度,就其根本要素而言,是指承認每個人有權任意chu置他靠自身努力生産出來的物品,或不靠暴力和欺詐從生産者那裏作爲贈品或按公平的協議取得的東西。整個製度的根本是生産者對自己生産的物品具有極益。因此,對于現行的製度可能提出如下的異議,即,它承認人們對不是自己生産的物品具有所有權。例如(有人也許會說),一家工場的工人靠他們的勞動和技能創造出全部産品;但是,這些産品並不歸他們所有,依照法律他們只能得到規定的工資。這些産品都要歸僅僅提供資金的人所有,這個人也許對工作本身沒有做過任何貢獻,甚至連監督指揮都談不上。對這一點的答複是,工業勞動只是生産商品所必須具備的條件之一。沒有原料和機器,沒有事先准備好的、在生産時用來向勞動者提供生活必需品的資金,勞動就無法進行。所有這些都是原先勞動的成果。如果勞動者們擁有這些,他們就毋須把産品分給任何人;而只要他們沒有這些,他們就必須對持有這些的人給予代價。這種代價包括兩部分,一是對于原先勞動的代價,二是對于節慾(勞動産品不用于享樂,而用于上述用途)的報償。資本也許不是、在大多數情況下肯定不是由于目前擁有資本的人從事勞動和節慾而産生的;但是,它是某個前人從事勞動和節慾的結果,也許實際上這個人被非法地剝奪了資本的所有權,而在目前的年代裏,更加可能的是通過饋贈或自願的契約把它轉移到現在的資本家手中。因此,到現在的所有者爲止,過去的各個所有者至少都曾經節慾。也許有人說,這些繼承別人儲蓄的人與其前人沒有留給他們任何東西的那些勤勉的人相比,具有其不應享有的優惠,這種說法是對的。我不但同意,而且堅決主張,當富人們以其儲蓄留給子孫時,這種不勞而獲的利得應當削減到與公平原則相符的程度。但要是說勞動者與其祖先留有儲蓄的那些人相比chu于不利地位,也可以說勞動者的境況與其祖先毫無儲蓄的那些不勞動者相比要好得多。他們和這些繼承人共享這種利益,雖然程度有所不同。現在的勞動與過去勞動和儲蓄的成果二者合作的條件是要通過當事者的協商來決定的。雙方的關系是焦不離孟,孟不離焦。資本家離了工人什麼也幹不成,而勞動者沒有資本也不行。勞動者爲就業而競爭,資本家也在一guo全部流動資本的限度內爲招到勞動者而競爭。人們往往認爲競爭肯定是勞動階級困苦和地位下降的根源,似乎看不到高工資恰好同低工資一樣也是競爭的産物。美guo的高工資和愛爾蘭的低工資都是競爭法則起作用的結果,同英guo的情況相比尤其是這樣。

  所有權包括按契約取得財産的自由。每個人對自己産品的權利,包含著這樣的意思,即,人們在經別人同意而取得別人生産的物品時,對這種物品也具有權利;因爲這種物品是出于生産者的好意饋贈或以他們認爲是等價的物品換得的,而妨礙他們這樣做就是侵犯他們對自己的勞動産品的所有權。

  

第二節 規定的合法xing

  在考察私有製原則所未包含的事項前,我們必須對一包含在這一原則之內的事項加以說明,這就是,過一定時期以後,應按規定賦予所有權。固然,按照所有權的基本思想,對于靠暴力或欺詐取得的物品,或因不了解情況而占有別人已先取得所有權的物品,都不應承認其爲占有者的財産。但是,過一段時間之後,如果證人全部死亡或失蹤,而交易的真實情況已查不清,則不以他們的非法取得爲不法,是保障合法占有者所必需的。所以,任何guo家的法規都承認,若幹年內從未在法律上提出疑義的所有權,是完全的所有權。即令這種占有是不合法的,過一個世代以後,由也許是真正的所有者取回這種物品,重新行使其久未行使的權利,這樣做通常會比將原先的不公置之不問,帶來更大的不公正,而且經常會帶來更大的公私禍害。原屬正當的權利僅僅過了一段時間就宣告無效,似乎有些嚴酷;但是,有時過了一段時間(即今只注意個別情況,不考慮對所有者安全感的普遍影響),苦樂的天平會向另一邊傾斜。人們的不公正行爲同天災一樣,隨著時間的推移,會愈來愈難糾正。人類的交易,即令是最簡單明瞭的,也不能按以下方式對待,即,某事在60年前是適當的,因此在今天也是適當的。幾乎沒有必要指出,不去改變以往不公正行爲的這種理由,不能用于對待不公正的製度或規定;因爲有害的法律或習俗並不是遙遠過去的一種有害行爲,只要這種法律或習俗還存在,有害的行爲就會反複發生。

  這就是私有製的本質。現在要考慮的是,在不同社會形態下曾經存在過或仍然存在的各種形式的私有製與私有製原則相符到什麼程度,或從爲私有製提供依據的理論來看是否可取。

  

第三節 私有製還包含遺贈權,但不包含繼承權;繼承問題的考察

  所有權只包含以下各種權利,即每個人對自身才能、對利用自身才能所能生産的物品、對用它們在公平交易中換得的物品所享有的權利,以及他自願將這些物品給予他人和他人接受並享用它們的權利。

  因此,遺贈或死後贈與的權利成爲私有製觀念的一部分,但與遺贈有別的繼承權卻不是如此。把人們生前未作出安排的財産首先傳給他們的子女,他們如無子女則傳給他們最近的qin屬,這種作法也許正確也許不正確,但都不是私有製原則所造成的後果。雖然解決這樣的問題,不但需要作政治經濟學的考察,而且要從許多方面進行思考,但在此敘述一下作者認爲最可取的思想家們的觀點,並非與本書無關。

  沒有理由可以認爲在這一主題上各種現行觀念是古已有之的。在古代,把死者的財産傳給其子女和最近的qin屬,這種措置是十分自然和明白的,不可能有其他的措置來取代它。首先,這些人通常就在現場;他們先行占有這種財産,他們即使沒有別的權利,也具有這種先占的權利,這在社會早期狀態下是很重要的。其次,他們在所有者生前已經是這種財産的共有者。如果這種財産是土地,則guo家通常是將它授與一個家族而不是授與個人;如果這種財産是由家畜或動産構成的,則它也許是靠家族中已達到可以勞動或可以戰鬥年齡的所有成員共同努力取得的,而且肯定是靠大家來保護的。近代意義的獨占的私有財産,在那個時代的觀念中幾乎不存在;因此,當一個家族的族長死亡時,他留下的實際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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