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書第一編中論述的各項原理,在某些方面,和我們現在要開始考察的有很大的區別。財富生産的法則和條件具有自然真理(physical truth)的質。它們是不以人的意志爲轉移的。不論人類生産什麼,都必須按照外界物品構成和人類身心結構固有
質所決定的方式和條件來生産。不論他們是否喜歡,他們的生産都要受以前的積累量的限製。如果積累量是一定的,生産就與他們的精力、技能、機器的完善程度以及他們利用協作勞動的優點是否得當成比例。不論他們是否喜歡,在同一塊土地上,除非在耕作過程中作了某些改良,否則,投入的勞動量增加一倍不會使糧食産量增加一倍。不論他們是否喜歡,個人的非生産
開支只會使社會相應地趨于貧困,而只有他們的生産
開支才會使其富裕起來。對這些不同事物可能具有的看法或希望,都決定不了事物本身。實際上,我們無法預測,今後由于對自然法則具有更多的了解,可以提出我們目前毫無所知的新的生産工藝,會使生産方式發生多大變化,勞動生産力有多大的提高。但是,無論我們在物品構成所決定的範圍內可以得到多少活動余地,我們知道這一定會有限度。我們無法改變物質或精神的根本
質,只能或多或少成功地應用這些
質,使我們感興趣的事件能夠出現。
財富的分配不是如此。這是一件只和人類製度有關的事情。一旦物品生産出來,人類就可以個別地或集地隨意
理。他們可按任何條件將這些物品交給自己中意的任何人支配。此外,當人類在社會中生活,而不是過絕對的獨居生活時,人們不論采用什麼
置辦法,都要取得社會或代表社會積極力量的那部分人的同意。即令是某人靠自己辛勤勞動、沒有別人幫忙生産出來的物品,若非得到社會的許可,他也無法保持。不但社會能把産品從他手裏奪走,而且如果社會默認,或社會既不進行集
幹涉,也不雇人來保護他的所有權,私人也可以把産品從他手裏奪走。因此,財富的分配要取決于社會的法律和習慣。決定這種分配的規則是依照社會統治階級的意見和感情而形成的。這在不同的年代和
家內是很不相同的。並且,如果人們願意,差別還可以更大一些。
毫無疑問,人類的意見和感情不是偶然産生的。它們是人類本的各種基本法則同當時的知識、經驗、社會製度、智力和道德修養狀況相結合的産物。但是,關于人類意見如何産生的法則不是我們現在要談論的。它們是人類進步一般理論的一部分。對這方面的探索比政治經濟學要廣泛和困難得多。我們在這裏要考察的,不是財富可據以分配的法則産生的原因,而是這種法則所造成的結果。至少,這些結果並不是可以任意指定的,而是象有關生産的各種法則一樣,富于自然法則的
質。人們可以控製自己的行爲,但控製不了其行爲給他們本人或別人帶來的後果。社會可以使財富的分配按它認爲最好的規則進行,但是必須通過觀察和推理,象尋求自然界或精神上的其他一切真理那樣,明了這些法則的作用會産生什麼實際結果。
然後,我們進而考察分配土地和勞動産品的各種方式,這些方式或者是已在實踐中采用,或者是在理論上可以設想的。在這些方式中間,我們首先需要注意的是主要的和基本的製度,除某些特殊情況外,這一製度一直是社會采取各種經濟措施的依據,雖然它的各種次要特曾有變化,以後也會有變化。當然,我指的是私有財産製度。
私有財産,作爲一種製度,並非來源于對其有用的任何考慮。這種考慮是私有製建立以後人們爲其辯護所持的理由。從研究曆史和觀察我們時代類似的社會狀況獲得的有關野蠻時代的知識充分表明,起初設立裁判所(它總是先于法律而存在)不是爲了確定權利,而是爲了製壓暴虐和排除糾紛。由于主要考慮這一目的,他們自然會對最初占有賦予法律上的效力,而把行使暴力來奪取或企圖奪取別人所有物的人當作侵害者看待。政府原先的目的——維持社會秩序就這樣實現了。同時,對已經占有物品的人,即令這種物品不是個人努力的成果,也確認其占有,這附帶地給與了他們和其他的人一種保證,即,凡屬自己努力成果的物品,可以得到保護。
在將所有製作爲社會哲學的一個問題來考察時,我們必須將它在歐洲任何現存家中的真正起源排除在考慮之外。我們可以假定一個不受原先占有牽製的社會。一群殖民者最初占據了一個無人居住的地區,他們除了共有的物品以外沒有攜帶任何物品,可以任意采用他們認爲最合適的製度和政
;因此,他們要就按私有製原則,還是依靠某種公有製和集
力量來進行生産作出抉擇。
如果采用私有製,我們必須假定並未伴有妨礙古代社會的私有製原則産生有益作用的原始的不平等和不公正。我們必須假定,每個成年男子或婦女都能自由使用和發揮其力和腦力;生産手段——土地和工具在他們之間公平地分配,這樣,就外界條件而言,任何人都
于同一起跑線上。也可以設想,在原先分配時就對自然的損害給予了補償,並讓身
虛弱的社會成員在分配上占些便宜,以取得平衡。但是,這種分配一經實施,就再也不受幹預;各人要靠自己的努力和一般機緣來利用其所分配到的物品。反之,如果排斥私有製,則所應采取的方案是,把土地和所有生産手段均作爲社會的共同財産,並按共同核算[原則]進行産業的經營。社會勞動的指揮由一位或幾位行政官擔任,可以設想,這些官員是由社會投票選出的,又必須假定,社會成員自願地服從他們。産品的分配也同樣是公共的行爲。分配原則可以是完全平均,也可以按照各人的需要或功過來分配,無論采用什麼辦法都要符合社會中流行的公平觀念或政策。
這種社團的實例,規模較小的,有摩拉維亞教派的信徒、拉普(rapp)徒等等。根據他們提出的從財富極不平等狀態的苦難和邪惡中解
出來的願望,在對社會首要原則進行積極思索的所有時期,都重新提出了大規模地應用這種思想的各種方案並進行傳播。在目前這樣的年代裏,當全面地重新考慮全部首要原則被認爲是不可避免的時候;當受難階級的發言權比曆史上的任何時期都大的時候,這種思想不可能不得到更廣泛的傳播。歐洲最近的一些革命已誘發大量具有這種
質的思索,因此這種思想的各式各樣形態引起了異常的注意;這種注意看來不會減少,而相反會愈來愈多。
抨擊私有製原則的人……
政治經濟學原理第1章 論所有製未完,請進入下一小節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