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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經濟學原理》第2章 續論所有製

第2小節
經濟類作品

  [續政治經濟學原理第2章 續論所有製上一小節]只是他在分配中得到的物品,它轉到了繼承他權威地位的家族成員手裏。如果不用這樣的方法來chu置財産,就會拆散這個由觀念、利益和習慣聯合起來的小小共同ti,並使他們在世界上漂泊流lang。這些想法,雖然多半是感xing的而不是理xing的,但對人類思想産生了很大的影響,即人們由此建立了子女對其祖先的財産具有先天的權利的觀念;這種權利是祖先本人也不能否認的。在早期社會中,遺贈很少得到認可。這件事明確地證明了(即使沒有其他證明)那時所有權的觀念是和現代的觀念完全不一樣的。

  但是家長製的最後曆史形式——封建家族已消亡很久了,社會的單位不再是由一個共同祖先的全部子孫組成的家族或氏族,而是個人,或最多是一對夫婦加上他們未自立的子女。現在財産是屬于個人的,而不是家族的。子女長大以後就與父母的職業或財産無關。倘若他們分得父母的金錢資産,這也是出于父qin或母qin的意願.而且並非由于對全部財産的所有和管理具有發言權,通常只是由于某一部分財産的享有具有獨占xing。至少在英guo父母qin有權取消他們子女的繼承權,並把他們的財産留給外人(從限定繼承權或財産授與權來看有障礙者,不在此列)。通常認爲較遠的qin屬是和家族完全tuo離的,和家族的利益毫無關聯。他們對于比自己富裕的qin戚所大抵具有的唯一權利,就是在其他條件相同時可以優先得到適當的職務,並在有實際需要的情況下取得某些幫助。

  社會結構如此重大的變化肯定會使財産繼承的依據産生很大的差異。對于沒有遺囑就死去的人的財産給予他的子女或近qin,現代著述家們所持的理由通常有如下兩點:一是法律認爲這種chu置辦法更接近于死者的心願;二是讓一直同父母一起過富裕生活的人一下子失去豐饒的享受而陷于貧困,會使他們感到痛苦。

  這兩種論據都有一些說服力。在死者未留下遺囑,無人能知道他打算如何chu理時,毫無疑問,法律應該按父母或保護人的責任來對待這些子女或撫養對象。然而,因爲法律不能就個人的各種權利要求作出決定,它必須按一般規則行事。下面考察一下這些規則的內容。

  首先,我們可以這樣說,除非(對于特定的個人)有特殊的理由,任何人沒有義務以金錢供養旁系qin屬。除非偶爾沒有直系繼承人,現在沒有人會指望旁系qin屬繼承財産;即便沒有直系qin屬,如果在無遺囑的情況下法律未作出相應的規定,也不會有人指望旁系qin屬繼承財産。因此,我認爲旁系繼承權根本沒有理由成立。邊沁先生早就建議(別的權威人士也同意他的看法),如果在直系晚輩或直系長輩兩方面都沒有繼承人,在死者沒有遺囑的情況下,財産應收歸guo有。對于較遠的旁系qin屬,大概對這一點不會有多少爭論。很少人會堅決認爲如下的事情(它時常發生)是十分合理的,即,某些無子女守財奴的積蓄在其死後(這事時常發生)應給予一位遠qin,而這位遠qin從未見過他,也許在得到遺産前從不知道他們之間的關系,未必比純粹的陌生人具有更多的道義上的權利。這一理由對于一切旁系qin屬、甚至最近的旁系qin屬也是適用的。旁系qin屬都沒有真正的請求權;他們和非qinchu于同等地位,在這兩種情況下,若有正當的權利要求,以采用遺贈的方法chu理爲宜。

  子女的權利要求具有另一種xing質。這種權利要求是真正的,不能取消的。但即令這樣,我還是認爲通常采用的辦法是錯誤的。哪些應歸于子女,在某些方面會被低估,在另外一些方面在我看來是被誇大了。在所有的義務中最重要的乃是,除非其子女在童年時期能夠舒適地生活,在成年時能夠自行謀生,父母都不應使他們踏入社會;但在實踐中它被人們忽視了,在理論上也受到輕視,在某種意義上說,這是對人類理智的一種玷汙。從另一方面來說,當父母擁有財産時,要說子女對這些財産具有請求權,在我看來這種說法也是不對的。不論父母可能繼承了多少財産,或除此以外可能得到了多少財産,我都不同意他僅僅因爲某些人是他的子女,就把這些財産傳給他們,讓他們毋須努力就富起來。即使其子女獲得這種財産確實可以給他們帶來幸福,我也不能同意。這是最靠不住的。它取決于個人xing格。極端的事例姑置不論,可以肯定,在大多數情況大,遺贈給子女適度的而不是大量的財産,不論對社會或是對個人來說都更好一些。這些話是古今道德家的老生常談。很多有識的父母也相信這樣做是正確的。如果他們能不顧別人的說三道四,而更多地爲子女的真正利益著想,他們會更經常地這樣去做。

  父母對子女的義務是和賦予人類生存權利分不開的。父母有義務使子女成爲社會良好和有用的成員,有義務盡力使子女受到教育,盡力爲他們創造條件使他們能靠自己的努力在社會上獲得成功。每個子女都有提出這種要求的權利;但我不能同意他們有更多的要求權。人們可以從如下一種情況正確理解這種義務,而不致被表面情況蒙蔽或攪混,這就是非婚生子女的情況。一般以爲做父母的應當給予非婚生子女相當的生活費,使其一生得以過大ti過得去的生活。我認爲,任何子女所得到的遺産均不應多于私生子所可得到的;如果並未忽視上述義務,而父母將剩余財産捐贈于公益事業或贈送給其他人,子女是不應對此有怨言的。

  爲了使子女能過上他們有權過的稱心如意生活,通常不應使他們從童年期就養成他成長後無法繼續的那種奢侈習慣。這種義務常常被不大會有財産遺留下來的人們公然違背。富人的子女過慣了父母所過的那種日子,父母通常有義務給他們多留一些財産(比在艱苦環境成長起來的孩子要多)。我說通常有義務,是因爲即令在這種情況下,問題也還有另一面。可以斷定,養成戰勝困境的堅強意志,早點懂得生活的酸甜苦辣和在錢財上取得一些經驗,對塑造xing格和人生幸福都有好chu。從小過奢侈生活的孩子日後多半不能再過這樣的生活,他們爲此感到不平,這是有充分理由的,因此,他們對遺産的權利要求應當同他們成長的方式有某種關系;這也是一種特別容易過分強調的權利要求。貴族和鄉紳的長子以下的孩子們的情況尤其如此,因爲貴族和鄉紳的大部分財産是傳給長子的。別的兒子通常人數衆多,也是生長在和未來的繼承人相同的奢侈環境中,但是,他們所分到的財産根據上述理由通常足以按他們的生活習慣來供養他們自身,卻不足以撫養妻室兒女。他要成家立業就得靠自己努力,對此實際上沒有人會抱怨。

  因此,我以爲,無論從公正還是從個人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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