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政治經濟學原理第2章 續論所有製上一小節]會的真實利益著想,父母給與私生子在義務上應該給與的數額,如同給與長子以外的孩子一般認爲合理的數額,已經足夠,因而,家給與沒有留下遺囑而死亡者的子女在義務上應該給與的數額,有與上述相同的數額,即已足夠。如果還有多余,我認爲正確的做法是以之用于社會一般事業。然而,我並不是說父母給與孩子的數額不能超過孩子在道德上有權要求的程度。父母給與孩子的數額大大超過這一程度,在某些情況下是絕對必要的,在很多情況下是值得稱贊的,而在一切情況下是可以容許的。然而,這可以采用自由遺贈的方法。父母應該有權按照他們自己的偏愛或他們自己對合理
的判斷贈送他們的財富來表示慈愛,報答服務和犧牲。
遺贈權應否受到限製,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遺贈與無遺囑(ab intestato)繼承不同,它是所有權的屬之一。若在所有者生前或去世時不能隨意將物品贈送他人,則不能認爲這種所有權是完整的。擁護私有製的一切理由均認爲所有權的範圍應擴展到這一程度。但所有權只是實現某一目的的手段,不是目的本身。遺贈權會象其他一切財産權一樣和人類的永恒利益發生矛盾,甚至發生更大的矛盾。例如,立遺囑者可能不以將莊園遺贈給甲爲滿足,事先指定甲死後應傳給其長子,並如是世代相傳。毫無疑問,人們有時會爲建立永世的家業而更加發奮工作。但是這種永業權對社會造成的禍害超過其對工作積極
的激勵作用。人們在有機會掙到大量財産的情況下,沒有這種刺激也會有很高的積極
。當某人將財産遺贈于公益事業時,若試圖事先規定今後使用的細節(例如,當他遺囑建立一個教育機構時,他規定它永遠只能教些什麼),這也是遺贈權的濫用。任何一個人也不可能知道在他死了幾百年以後,什麼學問適宜于講授。除非某一適當的當局可以不斷(過一段時間以後)加以修訂,法律不應同意對財産作出這樣的
置。
上述這些都是明顯的限製條件。但即令是最簡單地行使遺贈權,如確定在立遺囑人死亡時財産應立即交給什麼人,也往往會被認爲可按權宜的觀念作出限製或變更的特權。到目前爲止,這些限製條件幾乎都只是對子女有利的。在英,在原則上這一權利不受限製。唯一的障礙是遺贈要得到原所有者的同意。在這種情況下,眼下的所有者事實上不能把他的産業遺贈別人(他並無東西可作遺贈),他只具有終身使用權。按照歐洲大陸民法的主要依據——羅馬法,原先根本不允許有遺贈。後來雖然許可遺贈,但規定有對每個孩子保留法定份額的義務。某些大陸
家的法律現在依然有這樣的規定。按照大革命以後的法
法律,父母應將其財産平均分配給他們的子女,他們能以遺言
置的部分不得超過一個孩子應得的家産。這種辦法可以稱爲限定繼承,是把每個人的大部分財産交給子女共同支配。按我看來,這種辦法與優待一子的限定繼承相同,在原則上是不大可以辯護的,雖然它沒有直接同正義觀念發生沖突。雖然我曾經提出,從道德上說,子女有權利要求他們的父母將財産留給他們,但是我不同意強製他們的父母這樣做。子女可能由于不成器或不孝順父母而失掉這些權利。他們也可能有別的財源或前景。做父母的只要以前已使他們受到教育和將他們養大成人,可說已全面盡到了道德上的責任;其他人可以取得比他們更多的權利。
法的法律對遺贈權的極其嚴格的限製,是作爲一種民主措施實行的,目的在于取消長子繼承權和抵製所繼承的財産大量集中的趨勢。我贊同這些目標是比較理想的想法,但不認爲采用的辦法是明智的。如果我能不考慮現存的意見和情緒而編製一套自以爲最好的法典,我首先將不是限製一個人可以遺贈的範圍,而是限製任何人可靠遺贈或繼承取得什麼東西。每個人應有權隨意
置他的全部財産,但不得大手大腳地濫給,使某個人得到的財富超過一定限度(這個限度可以定得很高,以保證接受者能舒適地獨立生活)。勤勞、儉樸、意志、才能以及某種程度的機遇上的差異所造成的財産不平等,是和私有製原則不可分割的。我們如果承認這個原則,就必須承受其一切後果;但我以爲,對任何人不以自己的能力而靠別人的恩惠獲得的財産規定一個限度,是無可反對的。他如果還想增加財産,就應該爲此從事勞動。我不認爲對遺贈權施加某種程度的限製會使立遺囑人感到是一種難以忍受的約束。這位立遺囑人如果知道他的大筆財産的實在價值,知道能以此取得多少享受和好
,他就可以知道擁有適當財産的人和財産5倍于前者的人在幸福和享受方面所差無幾。五分之四的收益是被別人花掉了。人們認爲,爲其所鍾愛的人所能做的最好的事情,就是給予他們大量沒有內在價值但要花很多錢才能買到的物品;只要實際上這種看法還在流行,即令能通過上述法律,也不會有多大用
。因爲有人如果有此傾向,總有辦法規避這種法律。除非得到公衆情緒的有力支持,法律也是沒有效力的。在社會和政府的某些狀況下(從法
輿論對強製分割法的堅決擁護可以斷定)非常可能這樣做,然而在目前的英
事實往往相反。如果實際上這種限製能夠有效地實行,則會有很多好
。不能再用于使少數人特別富有的財産,可以用于公益目的,或者分給許多人。除去炫耀或顯示不正當的權力以外,沒有人會需要巨大的財富用于個人目的。擁有巨大財富的人將大大減少,而生活舒適、悠閑,享受著除虛榮以外財富所能給予的一切樂趣的人則大爲增加。這些人即所謂有閑階級,由于他們的直接努力,或他們對公衆的情緒和嗜好所産生的影響,可以按照人們的期望爲
家作出比目前有益得多的貢獻。而且,或者由于對
家的直接遺贈,或者由于對某些社會事業機構的捐贈,大部分勤勞成果的積累可能用于公益事業。在美
(該
有關繼承問題的觀念和作法看來特別合理和有益)這種作法已很普遍。
要考察的下一個問題是,私有製所依據的各種理由,是否適用于目前其專屬的所有權得到承認的一切物品;如不適用,這種承認可以什麼理由來辯護。
所有製的根本原則是保證一切人能擁有靠他們的勞動生産的和靠他們的節慾積蓄的物品。這個原則不能適用于並非勞動産品的東西,如土地出産的原料。如果土地的生産力完全得自自然,而不是得自勞動,或如果有辦法將從各種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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