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政治經濟學原理第2章 續論所有製上一小節]取得的生産力區別開,則聽憑個人獨占自然的賜予,不但是不必要的,而且是極不公正的。在以土地用于農業時,這種使用必然是“排他的”;必須承認收獲的人就是犁地和播種的人。但是,土地可以象古代日耳曼人那樣只占用一季,可以隨人口增加而定期重新分配,也可以使家成爲總地主,土地由耕種者按租約或隨意租用。
但是,雖然土地不是勞動的産物,其大部分寶貴的品質卻得自勞動。勞動不僅是使用工具的必要條件,而且也是製作工具的必要條件。在開墾土地、使之適于耕作時常常要用大量勞動。在很多情況下,即令土地已經開墾,也完全要靠勞動和技藝才能使其有出産。貝德福平地在靠人工排以前幾乎或完全沒有出産。愛爾蘭的沼澤地在抽幹以前只長柴草。世界上最貧瘠的土地之一,由古德溫沙構成的佛蘭德的paysdewaes,已經靠勞動變得極其肥沃,成爲歐洲生産力最高的地方之一。耕作還需要房屋和柵欄,這些也完全是勞動的産品。這種勤勞的成果不是在短期內可以收獲的。勞動和費用是即時的,而由此産生的收益則是持續多年的,甚至是永久的。如果土地所有者本人得不到利益,而由外人獲利,他是不肯付出勞動和承擔開支的。如果他要進行改良,他必須等很長的時間才能從這種改良得到利益;而當他沒有永久使用權時,他是無法肯定會有足夠時間的。
以上所述以經濟觀點爲土地所有權辯護的理由,看來只在土地所有者就是土地改良者時,才是站得住的。一般說來,在任何家內,只要土地所有者不再是土地改良者,政治經濟學對所確立的土地所有製就無從辯護了。沒有一種合理的私有製學說曾經認爲土地所有者應該僅僅是坐食者。
在大不列顛,土地所有者同時是土地改良者的屢見不鮮。但不能說總是這樣。在大多數情況下,他以禁止別人進行改良爲條件將土地讓給別人耕種。在本島的南部,因爲通常沒有租約,除依靠地主的資本外幾乎不能進行永久的改良。因此,在農業改良方面,南部比英格蘭的北部和蘇格蘭低地要落後得多。真相是,地主對土地所作的範圍很廣的改良很難符合長子繼承權的法律或習俗。當土地全部歸于繼承人時,這位繼承人通常得不到其他資財,這些資財要用來撫養長子以下的孩子,土地本身也會因此而擔負重擔。因爲沒有資金,繼承人也就無法改良土地。因此,地主除靠借錢、即增加土地抵押債務(在他們繼承土地的時候,這種土地大多已負有抵押債務)來改良土地以外,沒有資力可以進行耗資巨大的土地改良。但是,負有巨額抵押債務的地主的地位是很不穩固的。對于表面上的財産大大超過實際資力的人,節約是很不容易的,而對于除其財産所産生的純收入以外、幾乎別無所有的人,即使僅僅使其純收入有所減少的地租和價格的各種變動都是很可怕的;所以,地主很少爲了將來的利益而作出眼前的犧牲,就不足爲奇了。假如地主真想改良土地,則那些認真學習過科學務農原理的地主,單靠自己的力量也能做到這一點,但大地主卻很少會認真地進行學習。照說他們至少可勸誘租地農場主來做他們自己不肯做或不能做的事。但是,即使在訂立租約的時候,英
的大地主也以根據古舊而已廢棄的農業習慣訂立的契約來束縛租地人(這種做法已引起人們普遍抱怨);大多數大地主根本不同意訂立租約,只准租地農場主租種一熟,使得這些土地較之我們未開化的祖先時代更不適于改良。
在那個祖先時代,
一望無際的無主土地
到都是野生果實和谷物
請不要耕種超過一年
英格蘭的地産製度從經濟合理來說是很不符合條件的。但是如果說在英格蘭這種條件沒有完全實現,那麼,在愛爾蘭可以說它完全被忽視了。除去個別例外(有些人是非常令人尊敬的)。愛爾蘭的地主們對其土地所做的,只是搜刮土地生産物。在關于“特別負擔”的討論中有人曾經挖苦地說過,“土地上最大的負擔”就是地主,這句話用在愛爾蘭地主身上是一點也沒有錯。地主們消費掉土地的全部産品,沒有作過任何回報,只給居民留下一點僅能使他們不致餓死的馬鈴薯;當地主們想對土地有所改良時,第一步通常是把老百姓趕走,連這樣一點微薄的收入都不留給他們,而任憑他們去行乞甚至餓死。如果土地所有權建立在這樣的基礎上,就再也沒有什麼可以爲它辯解了。現在是這種情況應當有所改變的時候了。
當談到“所有權的神聖”時,應該經常記住,土地所有權並非在同樣程度上具有這種神聖
。任何人都未曾創造土地。土地是全人類世代相傳的。對土地的占用完全出于人類的一般利益。如果土地私有不再有利,它就是不正當的。把任何人排除于別人産品的分配之外並非冷酷無情。農民沒有義務爲地主生産其所使用的物品。而地主除不能分到本不應屬于他的東西以外,什麼也沒有損失。但是,如果在有人出生時,大自然的全部贈品都已被別人先行占有,再也沒有什麼留給新來者,則對這個人來說,這是很冷酷的。所以,在人們一旦認識到他們應該有做人的道義權利之後,爲使大家在這件事上取得一致,就必須使他們相信,土地的私有會給全人類(包括他們自己)帶來幸福。但是,如果地主和農民的關系到
都同愛爾蘭一樣,沒有一個心智健全的人會被說服。
即令是最堅持土地私有製的人,也會認爲它不同于其他私有權。在社會的大多數人不能參加土地的分配,土地成了極少數人的藜脔的情況下,人們通常都試圖通過如下的解釋,即土地私有與一些義務相關聯,具有法律或道義上的職責,以使土地私有與他們的公正觀念相一致(至少在理論上)。但若家有權象對待公職人員那樣對待土地所有者,它只要把他們解雇就是了。地主對土地的權利要求完全取決于
家的一般政策。私有財産原則給予他們的.不過是在
家的政策可能使他們喪失若幹利益時有取得補償的權利。這種權利是不能廢除的。如果要征發地主或
家所承認的其他財産所有者的財産,則
家必須一次支付這種財産的代價,或者每年支付相當于這種財産所能提供的收入。從私有財産的一般原則來說,這是當然的。如果土地是地主本人或其祖先以勞動産品或節慾所得買下的,則地主自應因此而得到補償;即令不是這樣,他們按照慣例仍有要求給予補償的權利。即令爲實現某一目標所必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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