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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經濟學原理》第2章 續論所有製

第5小節
經濟類作品

  [續政治經濟學原理第2章 續論所有製上一小節]不能以犧牲社會一部分人的利益來使社會全ti得益。如果某項財産是他們特別喜愛的,補償應高于地價。在這種附帶條件約束下,guo家有權根據社會普遍利益的要求來chu理土地所有權。建築鐵路或新公路的法案通過時所局部實行的(譯者按:指征發土地),如有必要,也可推及全guo。在土地的恰當耕作和決定土地占有的附帶條件上,如果被稱爲地主的這種人已表明他們不能勝任,則社會將這些事情交給他們隨意chu理,是十分危險的。立法機關如果認爲合適,可以使全ti地主轉變爲公債持有人或領年金者,可以強行以愛爾蘭地主的平均收入作爲固定地租,而將承租人提升爲業主。如果地主願意接受這種條件,可以按土地的全價償付他們。

  後面還會討論各種土地所有權和租佃的方式以及每種方式的優缺點。在本章中我們只談權利本身,爲其辯護的理由和(作爲這些的推論)這種權利應受到的限製條件。照我看來,對土地所有權應作精確的解釋,在存在疑問的一切情況下,天平不應傾向所有者,這幾乎是不言而喻的公理。對動産和勞動生産物的各種所有權來說,則情況與此相反。所有者對這類財産的使用權和獨占權,如果對別人沒有實際損害,都應當是絕對的;至于土地,則除非獨占權顯然可以帶來實際利益,不能給與任何人。讓一部分人對共同繼承的東西有獨占權,另一些人則無份。已經是一種特權。一個人靠自己的勞動獲得的動産不論多少,都不妨礙別人用同樣的辦法來獲得類似的東西;土地則不然,任何人擁有土地,就能使別人不再能享用它。特權或獨占權只在作爲一種不可避免的邪惡時才可以認爲是有理的;當它發展到不再能得到補償的好chu那種程度時就會變成不公平的行爲。

  例如,爲了耕作而規定的土地獨占權並不包含有禁止進入土地的意義。除非出于保護産品不受損壞和所有者的獨chu不受幹擾的需要,不應承認禁止進入土地的獨占權。英guo有兩位公爵自作主張把一部分蘇格蘭高地封閉起來,禁止他人進入好幾平方英裏的山區,以防止擾亂野獸的安甯生活,是一種權利的濫用;這已超越土地所有權的正當界限。如果地主不打算將其土地用于耕作,一般說來,他根本沒有理由把它當作私産。如果某人說這塊土地是他的財産,他應該知道,自己占有它是出于社會的寬容,而且,因爲這樣做不可能給社會帶來任何好chu,至少他的占有不得剝奪人們在土地未被占有以前他們可以取得的權利,這是他占有這塊土地的條件。即令是耕地,雖然法律允許一個人(他只是幾百萬人中間的一個)占有幾千英畝,他也沒有資格認爲這些土地都可以由他使用或濫用,而不許別人介入。他可以隨意chu置他能從這些土地取得的地租或利潤,但是,對于這些土地,他所做的或不做的每一件事都在道義上受到約束,在可能的範圍內,法律還要迫使他的利益和意向符合公益的要求。一般地說,人類仍然保有對他所居住的星球上的土地的原有權利,他們放棄的部分權利不得用于幹與他們深有的權利相抵觸的事情。

  

第七節 所有權的濫用

  除去對勞動産品的所有權和對土地的所有權以外,還有一些可以作爲、或者曾經是所有權的對象,卻都沒有被認爲是所有權。不過,它們在文明世界幾已絕迹,所以毋須在這裏闡述。首先,就是人身所有權。幾乎用不著說,這種製度在任何社會、特別是在自稱建立在正義和人類協作基礎上的社會中,不應當存在。但是,既然guo家在法律上加以認可,而且多少世代以來在這種認可下人類一直被當作物品買賣,當作財産繼承,則在廢除這種所有權時如果不給予充分的補償,也是不適當的。1833年實行的一大正義措施製止了這種不適當的做法。這是一個guo家集ti所曾做過的一件最正直的、實際上也最有益的事。其他不應視爲所有權的實例有公職所有權,例如法guo舊製度下的法官職務,以及在沒有完全擺tuo封建製度的一些guo家內同土地一起繼承的司法權。英guo的恰當例子有,將校任命權和牧師推薦權。有時將向公衆收稅權也看成所有權,還有獨占權或其他專有的特權。這種所有權的濫用在半開化的guo家中固屬常見,但在最文明的guo家內也不乏這方面的例子。在法guo有幾個重要的行業和職業,包括公證人、訴訟代理人、經紀人、估價人、出版商和(最近以前)面包師傅及屠戶,這些人的數目是受法律限製的。因此,這種人的特權在市場上具有很高的價格。情況既已如此,如果在廢除這種特權的時候不予補償,也許有失公道、還有一些更爲含混的事例。問題轉到,在這些特殊情況下,形成這種特權的時效是否充分;以及對于人們濫用特權所給予的法律承認是否足以使其製度化,或只是偶然的許可。稅率顯然是年年變動的,因而要求對這種變動所造成的損失給予補償,是不合理的;要求對都铎王朝的暴君所授與的獨占權給予補償也是不合理的,因爲這種特權本來就是隨時可以收回的。

  關于私有財産製度的說明到此爲止。從政治經濟學的目的來說,這個問題是必須討論的,這種討論如果只限于經濟範圍,是無益的。我們現在要研究一下,在這一製度在社會不同成員間造成的各種關系之下,土地和勞動産品的分配受什麼原則影響及其結果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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