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的”和“人爲的”
現行的科學和哲學用語受亞裏士多德傳統影響甚深,因此,現有的二分法和比對詞,通常不但不能正確表達爲第一章討論的問題提供了基礎的那些過程,實際上它們還妨礙了對這些問題和難點本身的理解。在這一部分,我將對這種劃分上的一些困難加以評論,希望多少熟悉了這些理解的障礙之後,會在事實上促進理解。
我們可以從“natural”(自然的)一詞入手,它是許多爭論和許多誤解的起源。“natural”這個詞的拉丁語詞根和它在希臘語中的同義詞“physical”的詞根,其原義都是來自描述各種成長現象的動詞(分別是nascor和physo;見科菲爾德,1981:111-150),因此,可以合理地把任何自發成長的、不是由某個頭腦特意設計的東西一概稱爲“自然的”。從這個意義上說,我們傳統的、自發演化而來的道德規範,完全是自然的而非人爲的,因此把這些傳統規則稱爲“自然法則”(natural law)也許沒有什麼不妥。
但是,慣用法並非隨時都會有助于對我剛才提到自然法則的理解。相反,它傾向于把“自然的”一詞的所指局限于(如我們在第一章中所見)內在的習或本能,它們與演化而來的行爲規則相沖突。如果只把這些內在反應稱爲“自然的”,如果——更糟糕的是——只有那些維持現狀所必需的東西,尤其是那些小群
或相互有直接接觸的共同
的秩序,才被說成是“好的”,那麼對于在服從規則以適應環境變化上邁出的第一步,即走向文明的第一步,我們便只能稱之爲“非自然的”,甚至是“壞的”。
假如“自然的”只能被用來指內在的或本能的,而“人爲的”只能用來指設計的産物,那麼文化進化的結果(如傳統規則)顯然既不是前者也不是後者——因此它不但是“在本能和理
”之間,而且還
在“自然的”(即“本能的”)和“人爲的”(即理
設計的産物)之間。對“自然的”和“人爲的”這種非此即彼的兩分法,以及與此相關的對“感情”和“理
”的類似劃分,使人大大忽略和誤解了文化進化中關鍵
的外展過程(exosomatic process),正是這個過程産生了決定著文明成長的傳統。這些二分法實際上是把這個領域以及這些過程打入了烏有之鄉。
但是,如果我們超越這些二分法,我們就會看到,真正和感情相對的不是理,而是傳統的道德規範。行爲規則傳統的進化——它
在本能的進化過程和理
的進化過程之間——是一種獨特的過程,把它視爲理
的産物是十分錯誤的。這些傳統規則顯然是在進化過程中自然地生長起來的。
生長並不是生物有機獨有的屬
。從人盡皆知的滾雪球到風暴的蓄積或晶
的形成——或流沙、或山脈的隆起和複雜分子的形成——自然界充滿了尺寸或結構增長的事例。只要想一下有機
之間相互關系結構的出現,我們即可發現,用“生長”一詞來形容它們,不管從詞源學還是從邏輯的角度說,都是完全正確的;這也就是我給予這個詞的含義,即它指出現在一個自我維持的結構中的過程。
由此可見,繼續把文化進化和自然進化相對立,會陷入前面提到的陷阱——對自覺設計下的“人爲”發展和以表現著不變的本能特點爲由而被認爲是“自然”的現象之間做出的非此即彼的二分法。這種對“自然現象”的解釋,易于使人走上建構論理主義的方向。雖然建構論的解釋毫無疑問優于有機論的解釋(如今已被作爲空無一物的廢話而普遍遭到拒絕),因爲它僅僅是用一個未得到解釋的過程來取代另一個這樣的過程。但是我們應當認識到,存在著兩種截然不同的進化過程——它們都是完全自然的過程。文化進化雖然是一種獨特的過程,但是它在許多重要方面仍然更像是遺傳和生物進化,而不像受理
或對決定的後果之預先可知
支配的發展。
人類交往秩序和生物有機秩序之間的相似
,當然是一種常被注意到的現象。不過,只要我們無法解釋自然的有序結構是如何形成的,只要我們仍缺少對進化選擇的說明,我們有所意識的相似
就不會對我們有多大幫助。由于有了進化選擇的認識,我們現在便掌握了普遍理解在生命、智力和人類交往關系中秩序形成的關鍵。
其中有些秩序,就像智力中的秩序一樣,有時也能夠形成一些低平的秩序,但是它們本身卻不是更高層次上的秩序的産物。這促使我們認識到,在解釋或說明在秩序等級中
在較低
平的秩序時,我們的能力是有限的,正像我們沒有能力解釋或設計更高層次的秩序一樣。
在對涉及這些傳統術語的明確用法的一般問題做了闡述之後,我們可以拿大衛·休谟爲例簡單地指出,甚至我們的傳統中最重要的思想家之一,也一直被這些錯誤的二分法所造成的誤解所迷惑。休谟是個特別好的例子,因爲他不幸爲我更願意稱爲“自然現象”的道德傳統選擇了“人爲的”這個術語[大概是從習慣法作者的“人爲原因”(artificial reason)這種說法中借來的]。令人啼笑皆非的是,這居然使他被當成了功利主義的奠基人,盡管他曾強調“雖然公正原則是人爲的,它們卻不是任意的”,因而“把它們叫做自然法則也沒有什麼不妥”(1739/1886:ⅱ,258)。他竭力維護自己避免受到建構主義的誤解,解釋說,他“只是假定那些想法是一下子形成的,而事實上它們是在不知不覺中逐漸産生的”(1739/1886:ⅱ,274)。(休谟在這裏利用了蘇格蘭道德哲學家稱爲“推測的曆史”這一構想,見斯圖爾特,1829:ⅶ,90;梅迪克,1973:134-176。這種構想後來常常被稱爲“合理的重構”——所采取的方式有可能造成誤導,但是比它年輕的同代人亞當·弗格森卻學會了系統地加以避免。)如這些語句所示,休谟已很接進于進化論的解釋,他甚至意識到了“任何形態,除非它具備必要的生存能力和器官,它是不可能持久存在的:必須不間斷地嘗試一些新的秩序和經營;直到最終某種能夠支持和維護它自身的秩序誕生”;人也不能“自以爲是一切動物中的例外,(因爲)在所有生物間不息的戰爭”肯定會繼續下去(1779/1886:ⅱ,429,436)。有個人說得好,他實際上認識到了“在自然和人爲之間還有第三種範疇,它兼有兩者的某些特征”(哈康森,1981:24)。
試圖揭示……
致命的自負——社會主義的謬誤補論未完,請進入下一小節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