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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哲學史》第十四章 洛克的政治哲學

第2小節
羅素作品

  [續西方哲學史第十四章 洛克的政治哲學上一小節]以後,英guo教會的勢力就不可動搖了。然而,它的反對派也存留下來。尤其是,非guo教派信徒們是一些銳氣勃勃的人,而且在勢力正不斷增長的富商與銀行家中間爲數很多。

  guo王的神學立場有些獨特,因爲他不但是英guoguo教會的首領,也是蘇格蘭教會的首領。在英格蘭,他得信賴主教,排斥加爾文派教義;在蘇格蘭,他得排斥主教,信仰加爾文派教義。斯圖亞特朝的guo王們有純正堅定的宗教信仰,因此他們便不可能抱這種yin陽兩面的態度,讓他們在蘇格蘭比在英格蘭更傷腦筋。但是從1688年以後,爲了政治上的便宜,guo王們默許同時奉兩種宗教。這有礙宗教熱忱,也使人難以把他們看成神化的人物了。反正,無論天主教徒或非guo教派信徒,都不能默認代表君主政治的任何宗教主張。

  guo王、貴族和富裕中産階級三方面,在不同時代結成不同的聯盟。在愛德華四世和路易十一世治下,guo王與中産階級聯合反對貴族;在路易十四時代,guo王聯貴族對抗中産階級;在1688年的英guo,貴族跟中産階級合起來反guo王。guo王若有另外兩派之一和他一起,他勢力強大;如果兩派聯合起來反對他,他就勢孤力薄了。

  特別因爲以上種種緣故,洛克要摧毀費爾默的議論毫無困難。

  在說理方面,洛克當然是輕而易舉的。他指出,即便要講的是qin權,那麼母qin的權力也應當和父qin的相等。他力言長子繼承法的不公道,可是假使要拿世襲作君主製的基礎,那是避免不了的。所謂現存的君主們從某種實際意義上講是亞當的後代繼承人,洛克嘲弄這種說法的無知可笑。亞當只能有一個後代繼承人,可是誰也不曉得是哪一個。他問道,費爾默是不是要主張,假若能發現那個真繼承人,現有的全ti君主都該把王冠奉置在他的足前?倘若承認了費爾默講的君主製基礎,所有guo王,至多除一個而外,全成了篡位者,完全無資格要求現實治下的臣民服從。他說,何況父權也是一時的權力,而且不及于生命和財産。

  照洛克講,其余的基本根據且不談,即其以上這種理由,就不能承認世襲製爲合法政治權力的基礎。因而在第二篇政治論中,他要尋求比較守得住的基礎。

  世襲主義在政治裏差不多已成泡影。在我一生當中,巴西、中guo、俄guo、德guo和奧地利的皇帝絕蹤了,換上一些不志在建立世襲朝代的獨裁者。貴族階級除在英guo而外,在歐洲各chu都喪失了特權,在英guo也無非一種曆史xing的形式罷了。

  在大多數guo家,這一切還是很近的事,而且和各種獨裁製的擡頭大有關系,因爲傳統的權力ti製已被一掃而光,爲成功地實行民主所必需的習xing還未暇成長起來。倒有一個大組織從來不帶一點世襲因素,就是天主教會。各種獨裁製假若存留下去,可以逆料要逐漸發展一種政治形式,和教會的類似。

  就美guo的大公司說已經發生了這種情況,那些大公司擁有和政府的權力幾乎相埒的權力,或者說在珍珠港事變以前一直是擁有的。

  奇怪的是,民主guo家政治上摒棄世襲主義,這在經濟範圍內幾乎沒有起絲毫影響。(在極權主義guo家,經濟權力已並入政治權力中。)我們仍舊認爲理所當然,人應該把財産遺留給兒女;換句話說,雖然關于政治權力我們摒棄世襲主義,在經濟權力方面卻承認世襲主義。政治朝代消滅了,但是經濟朝代活下去。現下我既不是發議論贊成、也不是發議論反對這樣地不同對待這兩種權力;我僅僅是指出存在著這事情,而且大多數人都沒有察覺。讀者試想一想,由大宗財富産生的對他人生命的支配權要世襲,這在我們覺得多麼自然,你就更能了解,像羅伯特·費爾默爵士那種人在guo王權力問題上如何會采取同樣的看法,而和洛克抱一致思想的人們所代表的革新又是如何之重大了。

  要想了解費爾默的理論如何會得到人的相信,洛克的反對理論如何會顯得有革命xing,我們只消細想一下當時對王guo的看法和現在對地産的看法是一樣的。土地所有主持有種種重要的法權,主要的是選定誰待在該土地上的權力。所有權可以通過繼承來傳讓,我們覺得繼承到了地産的人,便對法律因而容許給他的一切特權有了正當要求資格。然而究其實這人的地位同羅伯特·費爾默爵士爲其要求而辯護的那些君主們的地位一樣。如今在加利福尼亞州有許多龐大地産,其所有權是西班牙王所實際賜予,或僞托是他所賜予。他所以有資格作出那樣的賜予,無非是(一)因爲西班牙信奉和費爾默的見解類似的見解,(二)因爲西班牙人在交戰中能夠打敗印地安人。然而我們還是認爲受到他的賜予的那些人的後代繼承人有正當的所有權。恐怕到將來,這事情會跟費爾默在今天顯得一樣荒誕吧。

第二節 自然狀態與自然法

  在第二篇《政治論》一開始,洛克說他既然說明了從父qin的威權追尋政治威權的由來行不通,現在要提出他所認爲的統治權的真根源。

  他假定在人間的一切政治之先,有一個他所謂的“自然狀態”,由此說起。在這個狀態中有一種“自然法”,但是自然法系由一些神命組成,並不是人間的哪個立法者加給人的。

  至于在洛克看來,自然狀態到底有幾分只是一個說明xing的假說,究竟他有幾分設想它曾經在曆史上存在過,不得而知;但是我覺得好像他每每把這狀態認成是實際出現過的一個時代。有個社會契約設立了民政政治,人類借助于該契約tuo出了自然狀態。這事情他也看成或多或少是曆史事實。但是目下我們要說的是自然狀態。

  關于自然狀態及自然法,洛克要講的話大多並不新穎,不過是中世紀經院派學說的舊調重彈。聖托馬斯·阿奎那這樣講:

  “人製定的每一宗法律,有幾成出于自然法,便恰帶有幾成法律xing質。但是它若在哪一點上與自然法抵觸,它立即不成其爲法律;那純粹是對法律的歪曲。”

  在整個中世紀,大家認爲自然法譴責“高利貸”,即有息放款。當時教會的産業差不多全在于土地,土地所有主向來總是借債的人,不是放債的人。但是等新教一興起,新教所得的支援——特別是加爾文派得到的支援——主要來自富裕中産階級,這班人卻是放債的,不是借債的。因此,首先加爾文,然後旁的新教宗派,最後天主教會,都認可了“高利貸”。這一來,對自然法也有了另一種理解,但是誰也不懷疑存在這種東西。

  自然法的信仰消滅後仍存在的許多學說,是從這個信仰發源的;例如,自由放任主義和人權說。這兩個學說彼此有關系,二者都起源于清教徒主義。有陶奈所引證的兩段話可以說明這點。16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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