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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進臺灣》六、“土地改革”三步曲

化夷作品

  蔣介石去臺後, 爲了緩和島內佃農與地主的矛盾, 從1949年到1953年,采取“和平漸進”的方式,進行了一次資産階級改良xing質的“土地改革”。

  臺灣的土改,是通過層層遞進的三步曲進行的。

  第一步:實行“三七五減租”。意思是地主對佃農的租額不得超過全年收獲的37.5%,所以簡稱“三七五減租”。爲什麼要定這個比例呢?當局是這樣計算的:農田普通收獲量中,種子、肥料和耕作中其他成本費用要耗25%,扣除這部分,余下的75%地主與農民平分,各得37.5%。所以就叫“三七五減租”。此外還規定,地主出租土地, 租期不得少于6年,期滿必須續租,不得隨意撤租升租,保障佃權的相對穩定。農業歉收時,地主應臨時減免地租。同時對佃農也作了一些規定,如佃農地租積欠兩年的總額時,地主可以撤佃。“三七五減租”從1949年4月開始。

  根據當時的統計,因爲減租而受益的佃農有近30萬戶,占全省農戶總數的44.5%。 “三七五減租”提高了農民的生産積極xing,有利于農業生産的恢複和發展。由于租率下降,也導致了地價下跌。這爲進一步實行土地改革創造了條件。

  第二步: 實行“公地放領” 。臺灣光複後,從日本人手裏接收過來的耕地叫“公地”。從1951年開始,臺灣當局將這些“公地”陸續賣給農民,地價爲耕地正産品全年收獲量的兩倍半,爲了不受貨幣貶值的影響,以實物計算,全部地價由農民在10年內分期償付,不負擔利息。受領農民只要連續交納10年地租,每年交納的租額正好等于每年應交納的地價,10年期滿,耕地即歸農戶所有,公地放領到1961年辦理完畢。

  第三步:實行“耕者有其田”。爲了防止地主隱瞞耕地,臺灣省政府從1952年1月到1953年4月將全省地主耕地進行重新丈量,登記造冊。隨後頒布了“實行耕者有其田法條例”,主要內容有:地主可以保留相當于中等shui田3甲(43.5畝)或者旱地不超過6甲, 超過的耕地一律由“政府”征收後放領給農民;征耕地價也是按耕地主要産物全年收獲量的2.5倍,“政府”用債券和gu票的形式支付給地主。對于地主來說,“耕者有其田”政策,帶有一定的強製xing,除按規定予以保留的土地外,其余全部征收放領。

  縱觀臺灣的土地改革,基本上是以有利于農民的方式解決了農村的土地問題。但是,臺灣的土地改革對封建勢力的打擊是十分溫和的。土地改革雖然使得地主失去了土地,但他們搖身一變,成爲持有gu票的資本家。後來,隨著臺灣經濟發展,gu票不斷增值,這些人也都發了財。所以有人說,臺灣土地改革是在很大程度上保護了地主尤其是大地主的經濟利益。

  有人會問,爲什麼guodang政府在大陸不實行土地改革,而敗退到臺灣以後卻馬上進行土地改革呢?

  這是因爲guodang政府在大陸統治時,與封建地主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地主階級是guodang的重要社會基礎,它不可能觸及到地主階級的利益。而guodang退臺後,與當地的地主勢力幾乎沒有什麼經濟聯系,當地的地主階級不再是它的社會基石。這樣,guodang在政治上便獲得了較大的靈活xing。另外,guodang退臺後,蔣介石總結大陸失敗的教訓,意識到,解決土地問題,就會獲得大多數農民的支持。有了農民的支持,才能在臺灣站住腳跟。

  guodang在臺灣的土地改革,使大量無地農民成爲自耕農,刺激了農民生産積極xing,使臺灣農業很快恢複到二次大戰前的最高shui平。同時也緩和了社會矛盾,解放了生産力,爲臺灣後來的經濟迅速發展奠定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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