卻說袁總統密圖帝製,專從內政上著手,日事變更,亦無暇顧及外交,就中蒙、藏風雲迄未解決,前藏達賴喇嘛,屢生異圖,辦事長官鍾穎,亦連電乞援。袁總統饬令滇、蜀各軍,相繼進征,不防英兵亦陸續入藏,駐華英使,且向袁政府抗議,謂中若增兵藏境,英政府非但不承認民
,且將派兵助藏,令他獨立。全是強權。袁總統無法對待,只好停止滇、蜀各軍,一面與達賴電商,撤還駐藏兵隊,全藏應承認中
的宗主權。達賴總算照允。嗣是川、藏邊境,暫息兵戈。尹昌衡亦奉召入京,撤去兵權。旋因尹擅納蠻女,滋擾川邊,竟加他罪名,拘禁起來,結果是褫職了案。總是一個刻薄手段。還有俄蒙協約,前經外交總長陸征祥,與俄使辯論數次,只爭得一個領土權,另訂中俄協約六條,並將俄蒙協約中所稱附約十七條,作爲中俄協約的附件,字句略加修改,所有外蒙古政府字樣,均改爲外蒙古地方官字樣,算是保存
權的要點。當時政府曾提出
會,征求同意,衆議院多進步
,贊助政府,權予通融;參議院多
民
,排斥政府,竟致否決。旋因贛、甯變起,不遑顧及此事。至民
失敗,
會已成殘局,俄使庫朋斯齊,且提出協約四條,較原訂六條,尤爲嚴酷。庫匪又連番南下,時來尋釁,防邊各兵,屢與戰爭,互有勝負。會外交總長已改任孫寶琦,不得已與俄使交涉,另訂協約五款,可巧
會停止,得由袁政府獨斷獨行,款約如下:
(一)俄承認中
在外蒙古之主權。
(二)中承認外蒙古之自治權。
(三)中承認外蒙古人享有自行辦理自治外蒙古之內政,並整理本境一切工商事宜之專權。中
允許不幹涉以上各節,是以不將兵隊派駐外蒙古,及安置文武官員,且不辦殖民之舉。惟中
可任命大員,偕同應用屬員,暨護衛隊,駐紮庫倫,此外中
政府,亦可酌派專員,駐紮外蒙古地方,保護中
人民利益,但地點應按照本文件第五款商訂。俄
一方面,擔任除各領事署擁衛隊外,不于外蒙古駐紮兵隊,不幹涉此境內之各項內政,並不在該境有殖民之舉動。
(四)中聲明承受俄
調
,按照以上各款大綱,以及一九一二年十月二十一日俄蒙商務專條,明定中
與外蒙古之關系。
(五)凡關于俄及中
在外蒙古之利益,暨各該
因現勢發生之各問題,均應另行商訂。
此外又由外交總長孫寶琦,照會俄使,另加聲明道:照得簽定關于外蒙古問題之聲明文件,本總長奉有本委任,以政府名義,向貴公使聲明各款如下:
(一)俄承認外蒙古土地爲中
領土之一部分。
(二)凡關于外蒙古政治土地交涉事宜,中政府,允與俄
政府協商,外蒙古亦得參與其事。
(三)正文第五款所載隨後商訂事宜,當由三方面酌定地點,派委代表接洽。
(四)外蒙古自治區域,應以前清駐紮庫倫辦事大臣,烏裏雅蘇臺將軍,及科布多參贊大臣,所管轄之境爲限。惟現在因無蒙古詳細地圖,而各行政區域,又未劃清界限,是以確定外蒙古疆域,及科布多、阿爾泰劃界之
,應按照聲明文件第五款所載,日後商定。
以上四款,相應照會貴公使查照,須至照會者。
照會去後,俄使也不複答複,是否承認,無從懸揣。不過外蒙古一部分,已不啻告朔饩羊,名存實亡了。回結前第十七回。老袁也沒甚顧惜,但教皇帝做得成功,就是割去若幹土地,亦所甘心,所以俄約告成,他尚喜慰,以爲朔漠一帶,免多顧慮,從此好一心一意的,改革內政,求吾大慾。當下令政治會議諸公,于立法機關以外,特設一造法機關,法可自造,何用機關。爲增修約法,及各種法案的基礎。議長李經羲以下,希旨承顔,即議定一約法組織條例,呈經袁總統裁奪,申令公布。凡約法會議的議員,仍參用選舉方法,選舉區畫,取都會集中主義。選舉資格,取人才標准主義。所以選舉會只限都會。京師選舉會,只准選出四人,選舉監督,就是內務總長充任。各省選舉會,每省只准選出二人,由各省民政長,充選舉監督,蒙藏青海聯合選舉會,只准選出八人;由蒙藏事務局總裁,充選舉監督。全商會聯合會選舉會,只准選出四人,由農商總長,充選舉監督。選舉人及被選舉人,資格很嚴。選舉人分四等:(一)曾任或現任高等官吏,通達治術;(二)由舉人以上出身,夙著聞望;(三)在高等專門學校三年以上畢業,研精科學;(四)有萬元以上財産,熱心公益。被選舉人只分三等;(一)曾任或現任高等官吏,確有成績;(二)在中外專門學校,習過法律政治學,三年以上畢業;或曾由舉人以上出身,通曉法政,確有心得;(三)碩學通儒,著述宏富,確有實用。這三項人當選以後,還須經過中央審查會,查系合格,方得給予證書,實任約法會議議員,正副議長,由議員互選,各置一人。遇有議決事件,必咨請總統裁可,才得公布。政府且得派員出席,發表意見,惟以不得加入議決爲限。這等條例,明明是限製民意,集權政府,一時不便擅作威福,就借這非驢非馬的法子,掩飾過去。還是多事。
尋又修正法製局官製,訂定法律編查會規則,統是責成官長,不采公議。未幾,又取消地方自治製。曾記民三年二月三日,有一通令雲:
地方自治,所以輔佐官治,振興公益,東西各,市政愈昌明者,剛其地方亦愈蕃滋。吾
古來鄉遂州
之製,啬夫鄉老之稱,聿啓良規,允臻上理,要皆辨等位以進行,決非離官治而獨立,爲社會謀康甯,決非爲私人攘權利。乃近來疊據湖北、河南、直隸、甘肅、安徽、山東、山西等省民政長電呈,金以各屬自治會,良莠不齊,平時把持財政,抵抗稅捐,幹預詞訟,妨礙行政,請取消改組等語,業經先後照准在案。
茲又續據熱河都統姜桂題,電稱承德縣頭溝鄉議事會,私設法庭,非刑拷訊。湖南都督湯芗銘,電稱湘省各級自治機關,密布徒,暗中勾結,當亂
叛變,各會職員,跳蕩诪張,或汙僞命,自任中堅。且平時弁髦法令,魚肉鄉民,無所不至,請即行解散,以清亂源。山東民政長田文烈等,電稱棲霞縣鄉民,因上下兩級自治會,平日私受訴訟,濫用刑罰,集怨釀變,聚衆圍城,業已派隊彈壓。吉林民政長齊耀琳,呈稱長春縣議事會議決,不按法定人數,違反省行政官命令,把持稅務,非法苛捐,冒支兼薪,並對于外交重事,公然侮辱。貴州民政長戴戡,電稱黔省自治機關,由多數暴民專製,動稱民權,不知
法,非廓清更始,庶政終無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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