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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演義》第49回

第2小節
蔡東藩作品

  [續民國演義第49回上一小節]時,如何不贊成呢?當即推元春領名,托平時相識的文士,著成一篇請願書,也投入參政院去了。花花sese,無不完備。

  參政院收集請願書,又是數十件,重複開會,集衆議事。黎院長告假不到,由副院長汪大燮主席。開議後,意見不一,有說的應提前召集guo民會議,有說的應另籌征求民意妥善辦法。兩下裏議論紛歧,當由汪大燮決定,將兩說統行存錄,咨送政府,請總統自擇。大衆倒也贊成,汪大燮即提出兩種議案,備好咨文,赍遞政府。越日得總統咨複,當提交guo民會議,征求正確民意。這複文既到參政院,當有一個參政員顧鳌,出來反對道:“我是主張另籌辦法,不主張guo民會議的,試思guo民會議,是民guo約法機關,不應解決guoti。且guo民會議,人數無多,也不得謂爲多數真正民意,無論對內對外,均是不相宜的。”言畢趨出,即往訪沈雲霈,申述成見。雲霈道:“我原說過guo民會議是不甚妥當的,燕孫主張此說,我亦只好依議。”如雲霈言,足見財神勢力。顧鳌道:“我們同去見他,何如?”雲霈應允,遂與偕行。既至梁士诒寓所,投刺入見。士诒迎入客廳,顧鳌即自述來意,士诒哈哈大笑道:“我豈不知guo民會議,是不能解決guoti問題的?但總統既有命令,組織guo民會議辦法,應該將此層題目,先行做過,方不致自相矛盾。巨六兄,巨六即顧鳌字。你是個法律大家,謂guo民會議,不宜解決guoti,他人沒有你的學問,總道是guoti問題,當然屬諸guo民會議,否則設此何用。”一個乖過一個。子霈道:“今總統已有咨複,說是要提交guo民會議,你想guo民會議的議員,尚需複選,輾轉需時,恐今年尚不能到京開會呢。”梁士诒道:“我有一個極妙的方法,現且不必發表,但教沈君就請願聯合會名義,要求參政院中,另訂征求民意機關,且批駁guo民會議爲不合法,那時參政院總要續行開會,我好在會席間宣布意見。照我辦法,今年內定可請極feng登位呢。”還想賣點秘訣,財神慣使機巧。沈雲霈笑道:“我卻依你,看你有法無法。”梁士诒道:“你且瞧著,決不欺你。”沈、顧二人,因即告別。

  沈雲霈即屬文牍員,撰成最後請願文,要求參政院另議辦法,並說guo民會議,未便解決guoti。這篇文字,赍達參政院,院中又要開會議決,黎院長仍然告假,免不得耽延一天。哪知請願書陸續遞入,都主張另訂辦法,副院長汪大燮,本是個通變達權的智士,明知老袁意思,迫不及待,遂不俟黎院長銷假,就召集諸人開會。梁士诒首先到院,沈雲霈、顧鳌、楊度、孫毓筠等依次到來,當由汪大燮報告,說明接收請願書件數,並言請願書中,一致贊成另訂征求民意辦法。梁士诒起座道:“最好是開guo民大會,就把guo民會議議員初選當選人,選出guo民代表,決定guoti,一則範圍較廣,二則手續不煩,豈非是一舉兩得麼?”原來是這個秘計。楊度忙搶著道:“梁參政所言甚是,不過由初選當選議員,選出guo民代表,來京開議,仍需時日,這還該想一變通辦法。”梁士诒道:“何妨由各省當選人,在本籍自由投票,似此征求民意,既普及guo民全ti,且免得遠道濡遲,這是最好沒有的了。”確是妙法。大衆齊拍掌道:“好極,好極。”顧鳌道:“這也應擬定一個組織法,由本院咨請施行。”法律家所言,chuchu不離一法字。梁士诒道:“這個自然。”主席汪大燮亦cha入道:“這須先推起草委員,擬定guo民代表組織法,方可咨送政府。”梁士诒道:“這會名叫guo民代表大會,會裏的章程,就叫做guo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可好麼?”大衆又拍手贊成。當下由主席推定起草委員,共計八人,便是梁士诒、汪有齡、施愚、陳guo祥、江瀚、王劭廉、王樹枬、劉若曾八大參政。八人認定起草,便即散會。不到三天,梁士诒等即到參政院,遞交guo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的稿子,共十七條,由主席宣讀後,又經諸人審查,略行參改,把十七條減爲十六條,條文列下:

  第一條 關于全guoguo民之guoti請願事件,以guo民代表大會,代表guo民全ti之公意決定之。

  第二條 guo民代表,以記名單名投票法選舉之,以得票比較多數者爲當選。

  第三條 guo民代表大會,以左列當選人組織之:(一)各省各特別區域之代表人數,以其所轄現設縣治之數爲額;(二)內外蒙古三十二人;(三)西藏十二人;

  (四)青海四人;(五)回部四人;(六)滿、蒙、漢八旗二十四人;(七)全guo商會及華僑六十人;(八)有勳勞于guo家者三十人;(九)碩學通儒二人。

  第四條 各省及各特別行政區域之guo民代表,由guo民會議各縣選舉會初選當選之複選選舉人,及有複選被選資格者選舉之。

  第五條 蒙、藏、青海、回部之guo民代表,由guo民會議蒙、藏、青海聯合選舉會之單選選舉人選舉之。

  第六條 滿、蒙、漢八旗之guo民代表,由guo民會議中央特別選舉會,八旗王公世爵世職之單選選舉人選舉之。

  第七條 全guo商會及華僑之guo民代表,由guo民會議中央特別選舉會,有工商實業資本一萬元以上,或華僑在guo外,有商工實業資本三萬元以上者之單選選舉人選舉之。

  第八條 有勳勞于guo家者之guo民代表,由guo民會議中央特別選舉會,有勳勞于guo家者之單選選舉人選舉之。

  第九條 碩學通儒之guo民代表,由guo民會議中央特別選舉會,碩學通儒,或高等專門以上學校三年以上畢業,或與高等專門以上學校畢業有相當資格者,或在高等專門以上學校,充教員二年以上者之單選選舉人選舉之。(第五條至本條第一項之單選選舉人,以依法經由全guo選舉資格審查會審查合格者爲限。)

  第十條 guo民代表選舉監督,依左列之規定:(一)各省以各該最高級長官,會同監督;(二)各特別行政區域地方,以該最高級長官監督之;(三)第三條第二、三、四、五款,以蒙藏院總裁監督之;(四)第三條第六、七、八、九款,以內務總長監督之。

  第十一條 選舉guo民代表場所設于監督所在地,屆選舉日期,就報到之選舉人由監督召集之,舉行選舉。(各省各特別行政區域,遇有必要情形,該監督得以關于guo民代表選舉事項,委托各縣知事行之。)

  第十二條 選舉guo民代表日期,由各監督定之。

  第十三條 guo民代表決定本法第一條事件,以記名投票結果,由各該監督報告代行立法院,彙綜票數,比較其決定意見,定爲guo民代表大會之總意見。(前項之票紙,應于開票報告後,封送代行立法院備案。)(決定guoti投票日期,由各監督定之。)

  第十四條 決定guoti投票之標題,由代行立法院議決,咨行政府,轉知各監督于投票日,宣示guo民代表。

  第十五條 依本法所定,關于選舉投票之籌備事宜,由辦理guo民會議事務局辦理。

  第十六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這便是guo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全案,經全院通過,即添入一篇咨文,送交政事堂去了。這一咨有分教:

  假托民權更guoti,揭開面具見雄心。

  未知袁總統曾否照允,容至下回再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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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半回寫安靜生,下半回寫梁士诒,余人皆賓也。安靜生發起婦女請願團,謂能識時務,方爲俊傑,梁士诒則秘密設法,務使帝製之底成,是殆皆希寵求榮,投機營利者。夫禮時爲大,能乘時而奮發,未始非一智士;然一存私見,則雖有時可乘,亦無非爲揣摩迎合之流,不足爲豪傑士。況袁氏之潛圖帝製,固知其不可而爲之者耶?民guo成立,迄今未安,甚且日瀕危險,蓋由權利思想,中入人心,無論男婦,統挾一幹利之念以行事,而于是氣節掃地,廉恥道喪,guo事從此泯棼矣。可悲可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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