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三、産權與交易費用(7篇)上一小節]作爲競爭衡量准則的。
讓我再說一次,唯一沒有經濟費的競爭准則是市場價值。這種准則只有在私有産權下才可以有效運用。私有産權製度就是資本主義的骨幹。假若取消私有産權,或在私産界定不健全的情形下,其他種種形式的競爭衡量准則會紛紛出現。適者生存,不適者淘汰的原則是沒有改變,但換了衡量的准則,便會引起各種
費現象。
中經濟學者孫冶方先生,在文革時因爲說過“千規律,萬規律,價值規律第一條”這一句話,被禁監坐牢七年。平反後于1978年10月間在《光明日報》用這句話爲題目,爲文分析價值的重要
。但孫先生對價值的概念與近代經濟學出入頗大。倘若孫先生能清楚明白市場價值只能在私有産權下産生,而現代經濟學對其他價值的種種問題的分析早已遠超馬克思的時代,他的論調當有不同。
在外從事各種研究的中
人,和一般華僑一樣,熱愛祖
。信報的主辦人要我用中文寫一篇文章,我就藉這個機會向中
經濟學者交換知識,更希望能夠引起有建設
的辯論,故此大膽地借用孫冶方先生的好題目,只改了三個字——“千規律,萬規律,經濟規律僅一條”。
1983年12月20日
民主與市場
在97問題的喧鬧聲中,香港人提倡民主的聲調漸趨明顯。這個現象是不難了解的。有些人一向認爲香港政府不夠民主,現在可以借題發揮;另一方面,亦有人認爲著中于1997年後收回主權及治權,及早推行民主政製,會爲自由增加一點保障。我希望能以近代經濟學的角度來分析民主問題。這個須寫數十萬言的題目,只用數千字來代替,簡陋是在所不免的。
在一般人心目中,“民主”一詞實在太神聖了——幾乎不可侵犯。但近代深入研究這個問題的學者,均認爲“民主”難有明確定義。可能就是因爲定義模糊不清,執政者可輕易地以“民主”來爲自己的行爲辯護。
普遍爲人接受的民主定義,就是政策或行爲決定——不單是政府的行爲——是基于投票方式。一般學者都同意這方式並不一定帶來自由或較理想的社會。但投票有兩個功能。①在某些情況下,少數服從多數可避免以武力解決問題的損失;②投票是反映民意的一種方法。但投票的政製出現了三種問題——一、決定誰有投票權;二、甚麼行爲或政策應以投票方式決定;三、投票是否能正確地表達民意。
決定誰應有投票權往往可用情理的辦法,例如小孩或某種罪犯不應有權投票。但在很多情況下,一個壓力團可以以票數多而否決小部分人的利益,而這小部分人的損失可能比該團
所得的好
大。另一方面,爲利益計,大團
可以以投票的方式令小部分不能分享利益的人支付費用。例如香港要加重租務管製法例,應否全民投票並不是一件容易決定的事:雖然以外
的經驗而言,租管多是由全民投票來決定的。
決定投票權的基本困難是很明顯的。從來沒有一種政策能使每個市民所得的利害均等。多數人所得的利益,並不一定能抵消少數人所蒙受的損失。而受益或受害較大的團,可以用廣告或其他方法來影響民意。濫造資料或欺騙的行爲是屢見不鮮的。
撇開壓力團的各種手段不談,一個可以肯定的結論是,任何投票都會導致市民財富的分配有所轉變。這轉變並不一定帶來較平均或較理想的分配效果。財富分配是主觀的事,見仁見智,好壞不能以理論分析。主要的問題是,假若財富分配常受投票影響,經濟發展就會有一定的不良效果,這是因爲市民可以期待的收入少了保障,對前景信心減少。換言之,投票采用越多,民權的保障可能就越少,這與以“民主”作爲保障民權的概念是有矛盾的。
第二個問題——甚麼政策或行爲應以多數取決——更重要。最顯明的例子,是市場的決定往往跟所謂民主投票背道而馳,而市場對社會民生的貢獻是無可置疑的。
假如某人到市場去買手表,他選好了,議了價,付錢結賬。他是以鈔票投票取勝——雖然這並不是一人一票的“民主”方式。他的口味可能與多數人不同,但製造手表者爲了要賺他的錢,他的怪口味也能得到滿足。若手表的品質及款式是由一人一票的投票取舍,他的口味會被忽略,而手表的生産者亦漸須靠政府津貼,在生産過程上會有多種費。
在社會裏,每一個人都有很多喜好屬于“少數派”的。若每樣行爲、政策或生産都要以多數取決,那麼産品種類必然是少之又少。這是以投票定民主最壞的可能。
不要以爲我是反對民主,或是否定投票的一切功能。事實上,很多政策的取舍,有不少人認爲是應以民主投票方式作決定的,跟手表的例子在概念上是沒有分別的。香港計程車的多少,收費的高低,設備的全缺,應否以投票方式決定?香港教育費用由誰負擔,學校考試方式甚至學生可否不學英語,是否應以一人一票的方式決定?或以學生家長肯出鈔票多少作決定呢?當然,有不少人以爲教育跟手表在概念上有所不同,但不同在那裏呢?而手表跟房子在概念上又有甚麼不同?爲甚麼房子的租值會有很多人贊成應由民主投票決定?是推行民主,保障民權?抑或是自私自利,希望能從投票的結果中自己得益?
中堅持他們的
製是民主;是不無道理的。幾年前中
入口管製有一規定,凡是大多數中
人沒有機會得到的物品,不能進口。這是以多數取決的決定。免卻投票的手續往往是無可厚非。很明顯,有不少貨品大多數中
人在目前的經濟環境中是無法獲得的。只要投票的問題設計得恰當,實行投票會得到同樣的入口管製結果。
若民主對社會一定是要有貢獻的話,那麼基于投票的定義就不適當。這是一個可以肯定的結論。但若不基于投票,則其他現有的民主定義多是空泛之詞。
就是我們能滿意地解決了誰人有權投票及甚麼行爲應以投票取舍的問題,投票本身能否正確地表達民意,也是一個有趣的疑問。在這後者的問題上,阿羅(k.arrow)的“難能定律”(impossibility theorem)所演變出來的各種含義,至今仍有紛爭。這個有名的“難能定律”通常要用公式解釋,但用簡化的解說,一般讀者是應能知其大意的。
假若社會有甲、乙二人,每人都能以優劣排列a、b、c三個選擇。甲的選擇排列是a、b、c;乙的排列是b、c、a。推論如下——
一、甲以爲a勝b,而乙卻以爲b勝a,那麼社會應是難分a與b的優劣。
二、甲以爲b勝c,而乙亦以爲b勝c,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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