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際反腐敗法規研究①
①每一個學科都使用它們自己的參數來定義腐敗。經濟學家傾向于從需求和供給,或從市場的角度定義腐敗;政治學家傾向于將它定義爲與權力的行使和外界對政府官員的影響相聯系;社會學家用對社會接受的任務和福利的標准的違反代表腐敗的社會關系。類似的,雖然一個政府行政官員可能更加關心官僚腐敗,而商業機構僅僅將腐敗看做是一個貿易和投資政策的問題。
帕達·艾瑪
根據牛津英語詞典,“腐敗”可能以多種方式發生,它可以以破壞或分解任何物的方式影響“物理屬
”,尤其是以分解或瓦解的方式,並伴隨著産生了不健康的和令人討厭的物質;它可以影響“道德”,通過“扭曲”或“破壞”政府職能履行中的誠實,以賄賂、偏袒的方式,或以腐敗行爲的使用和存在的方式,影響政府職能。“腐敗”從第二個含義上講,是在所有社會都能發現的一種現象,不管是發達
家還是發展中
家。它的有害的和腐蝕
的影響是無限的,但是在發展中
家,被認爲是腐敗的行爲比在發達
家具有更大的危害
。在許多這樣的社會中,腐敗要付出巨大的經濟代價,它扭曲了自由市場的運作,減緩了經濟發展,並且破壞了組織和政府機構提供社會所需要的公共服務的能力。腐敗還提高了貧困的發生率。人們認爲,在很多社會中,尤其是在發展中
家,腐敗是使新近産生的富裕階層發展的機製。腐敗對于發展中
家的經濟發展,以及對于發達
家的生活都有著巨大的影響,因此已經成爲許多學術著作和論文的主題,尤其是在近些年。
沒有一個家,無論是富裕的還是貧窮的,能夠宣稱自己是完全清廉的。在西歐,就像在日本和美
一樣,日報上的大量案件說明,每一個社會,不管它是多麼的發達,對于腐敗來說,其抵禦力卻是那麼的脆弱。就各個
家腐敗的主觀感受而言,富
和窮
惟一的區別只是一個程度問題(見表1)。
“腐敗”和“腐敗行爲”的定義在各個家都不同。①世界銀行和其他多邊組織把它定義爲‘爲了私人目的而濫用公共權力”。它涉及公務員違反公務職責的要求,作爲對執行或忽略某一行爲的報酬,尋求或索取一個承諾,或者收受禮物或其他任何好
。它也可能涉及到公務員對于應屬于或應付給公共財政的錢財進行勒索或貪汙。腐敗也可能在政治領域發生,政治獻金被送給政
或政治人物,以便當他們獲得權力的時候,爲了捐獻者的利益,能夠采取令其滿意的決定和行動。②最近,洗錢的罪行已經被加入到被認定爲腐敗行爲的不斷增加的行爲名單中。洗錢被包括進來,是因爲它涉及了被設計來遮掩那些用在經濟系統中的現金來源的行爲,這些基金的大部分來源于非法活動,它不僅僅涉及到販毒,還有腐敗和其他罪行。
①根據專家研究,有三種形式的腐敗:共謀的(涉及同給予者和接受者計劃好的合謀),勒索的(暗示一些機構從敏感的受害人那裏強迫索要賄賂或其他好),以及預先的(涉及預期到受歡迎的行動或決定時,支付賄賂或贈送禮物)。
②根據專家研究,有三種形式的腐敗:共謀的(涉及同給予者和接受者計劃好的合謀),勒索的(暗示一些機構從敏感的受害人那裏強迫索要賄賂或其他好),以及預先的(涉及預期到受歡迎的行動或決定時,支付賄賂或贈送禮物)。
關于腐敗的討論的基本因素是,腐敗所存在的法律和司法框架,以及該框架如何能夠導致腐敗的滅亡。世界上所有的法律系都包括了一些法律,有時還有一些機構,這些法律和機構的目標是阻止腐敗行爲的增加,這樣,分析或減少腐敗的任何努力都必須包括對一個
家法律和司法
系的明確理解。
從內的觀點看,存在著兩個分離的但又是相互補充的反腐敗的方面。第一個方面包括良好行爲的一系列積極的規則和標准(行爲准則、宣言、聲明),這有助于建立一個沒有腐敗的社會(預防措施)。第二個方面包括適當的反腐敗法律(一般的或特別的法律法令),它的目的是提供適當的補救措施,包括犯罪的製裁和懲罰、程序
規則以及所需要的組織機製,與已經發生的腐敗行爲作鬥爭(補救措施)。第一個方面在事前
理腐敗,第二個方面在事後
理腐敗。絕大多數
家綜合采用這兩種方法。
另外,從20世紀70年代以來,際社會已經開始擔心,腐敗對于
家發展規劃和世界經濟的消極影響。從那時起,一些約束
和非約束
協議已經被用來指導
家的行動,促進
際合作,並且爲反腐敗鬥爭提供支持。
在不同的家,與腐敗作鬥爭所需要的法律
系是不同的。一個
家應該選擇與他們的經濟、文化和社會政治環境最適合的法律
系。一些
家通過
現在該
憲法中的一般的規定和原則,甚至通過不具有法律強製力的非正式的行爲規範,間接地與腐敗作鬥爭。一些
家試圖更加直接地控製腐敗,他們使用實際的法律資源來規範人們行爲中易于産生腐敗的領域。因爲,腐敗行爲可以在各種情況下發生,並需要各種響應。絕大多數
家試圖通過使用所有這些方法的組合來抑製腐敗。最終,根據政治意圖,所認定的腐敗行爲的
質和特征,以及它們對社會影響的不同,各
的選擇是不同的。
預防措施的基本目的是打消腐敗行爲的念頭,並確保私人的和政府的行爲在一個沒有腐敗的環境中得到實施和開展。這種方法部分地依靠建立在習慣、傳統或軟法律基礎上的含蓄的或間接的技術,並且部分地依靠建立在實際的法律基礎上的明確的技術,包括采購、競選捐助和財政管理規則。
一、間接的技術
在此所討論的與腐敗作鬥爭的間接技術是那些分別附屬于家約束、領導法規、財産申報、行爲法規和媒
作用的技術。
1.家約束
一個家發展的程度不僅僅是健全的經濟政策的結果,也是政治領袖、政府官員和公民遵守法律、法規和製度的結果,除此以外,還是遵循行爲規範的結果。一個守法的公民更可能存在于這樣一個
家,在那裏,政府官員不僅稱職,而且公正無私,不具有掠奪
;在那裏,盛行公務透明,明確各自應負的責任。在官員腐敗的
家裏,遵紀守法很少是公民們的最佳策略,因爲行賄和非法行爲能産生更高的回報。猖獗的腐敗會削弱
家組織和政府的合法
基礎。當一個政府官員追求他自己的利益,而不考慮到與他的公共職責相關的利益時,政府實
之間的權力平衡和政府與社會之間的平衡會被極大地破壞。如果一般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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