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反腐敗的預防性措施上一小節]爲政府官員沒有被他們的公共職責所製約,他們就很可能不遵守社會的法律。在這樣的情況下,反複地闡明法律規則的優勢,並且更加直接地表明在最高層與腐敗作鬥爭的必要就非常重要了,因爲腐敗是使法律規則動搖的根本
原因之一。
一些家已經試圖在他們最關鍵的法律文件中,清楚地闡明他們與腐敗作鬥爭的意願。例如,加納第四共和
(1992)的憲法,公開地宣稱“本政府將采取措施根除腐敗行爲和權力的濫用”。根除腐敗,成了寫入憲法中的公民義務。爲此目的,尼泊爾的憲法特別提出,建立一個委員會來調查權力的濫用。烏幹達的1995年憲法還收錄了一篇關于應盡義務的文章。它強調指出,所有的政府官員是基于人民的信任才被選舉出來的,所有被置于領導和責任崗位的人在他們的工作中都要對人民負責;並且最終,所有的法律手段都要被用來揭發、鬥爭並根除那些占據著政治和其他公共權力的人所進行的腐敗行爲和權力的濫用或誤用。大多數發達
家的憲法並不具有相似的規定,對腐敗行爲的控製留在立法框架中頒布其他法律來解決。
發達家在他們與腐敗的鬥爭中,已經相對地成功了,盡管他們沒有特別的、系統的法律規定。而發展中
家已經有了這樣的規定,這些規定試圖闡明他們與腐敗作鬥爭的解決方法,然而,迄今爲止,這些並沒有産生明顯的效果。的確,在那些腐敗成爲普遍現象並且一般化了,以及與腐敗作鬥爭的組織仍然
于萌芽狀態——或者根本不存在——的
家,通過重要的法律文件的頒布,例如憲法,主張
家誠實、
家清廉和
家約束的規範對于根除腐敗起到了有價值的貢獻。至少它說明了,該政權是如何認識這個與道德和與發展相關的問題的。
2.領導法規
在預防腐敗或與腐敗作鬥爭的努力中,家政治領袖的作用和行爲是至關重要的。最高領導者應該爲政府的
系設定一個基調,這個
系應該是透明的,並且願意遵守這個基調。采用這種方法是由政府的政策來保障的,在一些
家也與憲法的或法律的手段相結合。領導法規最初起源于非洲
家,它通常包括一系列的規定(寫人了系統的或普通的法律或非正式的沒有法律強製力的規範),這些規定被認爲對于一個
家的反腐敗是非常有用的。
爲了使政治領導人(或高級官員)任意置權的空間最小化,以及致力于解決利益沖突問題,一些非洲
家,例如坦桑尼亞和烏幹達,已經采取了要求那裏的領導人和官員報告在他們行使職權的過程中潛在的利益沖突的立法。加納第四共和
憲法(1992)更進一步明確說明了政府官員的行爲標准,並且表明政府在預防腐敗行爲中堅定的立場。
有些家,由于各種各樣的社會政治原因,它們無法建立一個令人滿意的法律框架,並且在那裏,政府和社會高層腐敗十分猖獗。在那樣的
家和環境裏,控製腐敗傾向的一種方法就是系統地減小公衆領導和官員參與腐敗行爲的動機和機會。在許多
家,涉及到高官、政治領袖的醜聞和
謀,已經動搖了公衆對于多年來政府行事方式的信心。向腐敗的控製中加入領導尺度的行爲規範,也許有助于普遍地重建對政府的信心。
3.財産申報
用來預防腐敗的另一項技術就是揭露一個官員已經從腐敗中獲得的收益(特別是財産上的收益),並且對其來源的合法進行質詢。對于政府(或者在某些情況下的普通的公衆)來說,能夠對比高級政府官員在任職前後的實際財産價值是非常重要的。財産的申報使得發現這種腐敗變得更加容易。
幾個家已經試圖通過利用憲法或其他法律手段來構築這種財産申報
系,以預防腐敗的發生。例如加納,要求保留公職的人,在取得職務前每四年向審計長提交一份申報,講明他直接和間接所擁有的資産,所欠的債務。
1978年,美在政府法規中引入了道德規範,該法規要求聯邦政府中所有三個分支機構的高級政府官員公開財産,並建立了一個政府辦公室來監督對這項法律的遵守情況。政府法規中的道德規範條款建立了一種機製,它任命了一個獨立的法律顧問來調查和起訴政府高級官員的罪行。
來自很多家的證據表明,與財産申報相關的法律已經在書面上出現了,但是很少被嚴肅地對待。例如,1998年3月,莫桑比克政府簽署了一項名爲反腐敗高級機構的法規草案,但是,
會毫不猶豫地否決了這項草案。1996年,印度根據印度預防腐敗法規(1988)的權限,排除了選舉産生的代表。這表明在遏製腐敗的政治願望與相關的執行方法之間存在著巨大的差距。現實的教訓趨向于指向這樣一種情形,即:財産被申報了,但是適當的機製並沒有就位來強製執行。
雖然政府官員應該申報他們財産的要求對它自身的利益有幫助,但在實踐中,並沒有極大地遏製一個家中腐敗的發生率。只有很少的
家已經建立起了檢查提供出來的信息的准確
的機製。在很多
家,
屬關系和家族關系使得確保信息的准確
非常困難。腐敗分子總是能夠找到某些方式來隱藏他們的非法收入,在保持對收入的實際控製的同時,將收入轉移給朋友或
屬。全世界的經驗表明,財産申報要求的執行決不是很容易的。我們所知的高級政府官員因爲作出了錯誤的財産申報(甚至在謠言盛行的情況下)而被帶到法庭的例子,是不太常見的。沒有多少高級政府官員曾因爲他們無法解釋在申報中表明的財産而被迫離開職務。
盡管有這些缺點,但是應該著重強調,財産披露系能夠以它自己的權力而成爲一個強有力的障礙。財産申報能夠有助于——盡管是有限的——
家減少和預防腐敗發生的努力。
4.行爲規範
行爲規範是良好行爲的標准,它被不斷地描述爲涉及個人組成的群、組織或專業團
。雖然行爲規範也有以法律形式建立的,包括利用民法和刑法進行懲罰,然而,更經常的,行爲規範是以非正式的但是具有約束力的行爲規則爲特征的,這些規則部分地依賴于同等的壓力,部分地依賴于其他形式的
內職業
紀律和自律機製。雖然這些行爲規範主要不是作爲反對腐敗的措施,但它們有利于提高透明度和應負的責任,並有利于——盡管是間接的——對社會中腐敗的控製。
在許多家,行爲規範已經被描述爲讓公務員和被選舉出來的官員控製他們的職業行爲,以及與其他政
的交往。管理選舉出來的代表和政府任命者行爲的許多行爲法規,都是這些人自己說明的。當貨幣補償受到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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