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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敗的預防性措施

第3小節
經濟類作品

  [續反腐敗的預防性措施上一小節]製的時候,就會出現出售特權的趨勢。這樣,一項涉及預防腐敗行爲的有效的技術,就是要爲政府官員建立一個清晰的行爲規範。

  在澳大利亞,《guo家公務員公務行爲方針》就如在1987年所修訂的那樣,包括了政治家們之間的關系,他們的職員和公務員之間的關系,以及公共和官方信息的chu理。該方針也包括了在公共利益群ti,財産和其他私人利益,以及個人行爲方面的參與。加納1992年憲法表明,“一個政府官員不能將自己置身于這樣的位置,即他的個人利益與他的職位的功能履行有沖突,或有可能沖突”。此外,“沒有人能夠被任命爲一個政府團ti或機構的控製實ti的主席,或者以該身份行動,當他同時在該團ti或機構的服務中擁有一個職位的時候”。這些規定建立起了職務不能兩立的觀念和利益沖突的觀念。日本在1984年的《guo家公務員法》中規定,該法規主要關注于公共利益和機密xing。道德行爲規範的標准涵蓋了這樣的條款,即爲人民服務,宣誓盡職和遵守法律,禁止可能引起對公共服務不信任的行爲,保守機密,限製政治行爲,以及排斥在私人企業之外。

  在美guo的法律中,政府官員接受禮物也被認爲是一種嚴重的不合道德規範的行爲。在新加坡,公務員禁止從除了朋友和家人之外的人那裏接受禮物,無論是以金錢還是以類似的方式。對于從qin戚那裏獲得的禮物和貸款則沒有限製。香港的法律雖然沒有那麼嚴格,也是非常特別的。在特定的場合下,政府官員能夠從公衆那裏接受不超過130港幣的禮物,和從朋友那裏接受不超過260港幣的禮物。在其他情況下,朋友能夠給予52港幣的禮物和260港幣的借款,從公衆那裏得到的借款不得超過130港幣。

  俄羅斯的反壟斷法禁止guo家和政府官員參與獨立的企業行爲;禁止擁有公司;禁止在經濟合夥企業或社團的一般會議中投票,不管是獨立的,還是通過一個代表;禁止在經濟實ti的任何管理機構中擁有職權。聯邦行政部門的官員,俄羅斯聯邦(rf)的執行部門,以及地方自治機構,營利xing或非營利xing組織或它們的經理,以及個人,包括企業家個人,如果違反了反壟斷法的任何規定,將承擔民事的、行政的或者刑事的責任。控製行政官員的旅行是俄羅斯法律框架中另一個值得注意的方面。

  在專業管理規定關于腐敗的爭論中,吸引了大多數人注意力的是那些涉及政治領導人和法官的。其中有對部長的管理規定。政府行政部門的部長在確保政府政策在一個透明的和負責任的情況下運行起著重要的作用。然而,在部長既是政府的一員,也是政dang的一員的情況下,責任被模糊了,這就有了腐敗發生的機會。因此,對于部長來說,清楚地區分他或她作爲一個部長的行爲和作爲政dang的一個成員的行爲是非常重要的。英guo的規定強調,部長被期望按照憲法中的最高標准行事,並在完成他們的職責過程中注意個人行爲。公共資金的正確使用是這項行爲規範的關鍵。根據英guo的法規,支持公務員的政治公正而不要求公務員以可能與公務員法規沖突的方式行事是部長們的責任。確保在委任問題上的影響不因dang派的目的被濫用是他們的職責。最後,英guo法規禁止部長從其可能因此受到法律或道義上束縛的任何個人那裏接受禮物。

  由于法官地位的特殊xing,許多guo家還有專門針對法官腐敗問題的法規,主要有馬達加斯加模式、美guo模式等。

  不管這種法規是否來源于組織法,一項議會的法令,或者一個純粹的、非正式的行動法規,人們不斷地認識到,這一系列的行動法規是預防任何官方團ti、組織或專業實ti中腐敗的強有力的工具。它促進了透明,並且譴責了權力的濫用和錯用。

  5.媒ti的積極作用

  公共服務中的腐敗,與公務員缺乏應負責任的自覺xing,顯然存在著直接的聯系。使公務員更加負責任的一個方法,就是促進有效率的和有監督xing的大衆媒ti的發展。媒ti(第四産業)對于公共事務領域中的不正當行爲的指控,並揭發腐敗和腐敗行爲具有重要的作用。這種作用,當政治組織不足以和無法有效地保證公務員應負責任的時候,變得更加重要。可信的媒ti,對公衆具有強大的影響力,在揭露不正當的和不公正的行政行爲和腐敗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關于這一點一個很好的例證就是,在洛克希德情報系統(lockheed)醜聞中,媒ti所起到的作用。一個當地的月刊提出了指控,這促使日本當時的首相辭職。其他類似的例子大量存在。

  對媒ti的最重要的保護就是言論自由的保證。理論上,在絕大多數憲法中,這種保證已經變得普遍,並且,這種保證常常包含在大多數憲法的基本權利章節中。例如,美guo憲法的第一修正案決定:“guo會不應該製定法律……剝奪言論自由,或者媒ti的自由……”許多guo家要麼通過他們各自的憲法,要麼通過特別的立法——已經對媒ti獨立的觀念的重要作用取得了一致。

  並不是所有的憲法都用一個獨立的章節描述媒ti的作用。例如,在印度,媒ti的自由是作爲言論自由的一部分,沒有特別的規定來確保新聞自由。因此,在印度,新聞自由僅僅作爲源自于言論自由的基本權利的一種權利,它並不比一個公民的言論自由更高級。

  雖然,媒ti的重要xing已經被幾乎所有的主要法律ti系所承認,並且在許多guo家,媒ti自由的原則已經成爲組織法的一部分,然而,在現實和理論之間仍然存在著巨大的差距。記者(和一般的媒ti)不斷地面臨著一個嚴肅的法律問題:被控以文字誹謗或者口頭誹謗。對文字誹謗訴訟的害怕,經常導致記者們扣留他們原本會發表的文章。然而,對于訴訟案的恐懼,有助于爲媒ti樹立紀律觀念,因爲他們必須要負責任,並且必須采取措施來保證他們的出版物反映了事實。

  被媒ti揭露了腐敗行爲的人常起來攻擊大衆媒ti。例如,在美guo,一個提出文字誹謗訴訟的人,在審判前的調查階段,具有就各類廣泛問題提出疑問的權利。那些已經受到了不令人愉快的公衆注意的人,有時提起文字誹謗訴訟,僅僅是爲了確認一個幫助記者搜集了信息的通風報信的人。以致媒ti面臨著這樣一個長期的困境,即是不是要揭露消息來源者的身份,以保護他們自己免于遭受代價昂貴的文字誹謗訴訟,或者,不揭露來源而敗訴。事實上,沒有秘密的來源,記者們就不可能報道許多重要的新聞故事,通風報信的人(擁有關于政府內違法行爲的內部信息的人)經常會站出來,與記者秘密地交談,如果沒有保密的誓言,他們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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