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中國大曆史名士成爲軍閥上一小節]支持叛軍。在更爲特殊情形之下,鄉村間之財富更可以促成變亂。
中農村在曆史之發展上系以小自耕農爲主
,可是因之也構成組織上的弱點。小自耕農各自經營,每家每戶也是小本的生意人。如果在這關頭又出現了一批大生意人,必因當中的不平衡而産生緊張局面,外表看來向妥協和諧,實際已是小大之間的競爭。其演變所及,無法避免富強者得勢、貧弱者受逼。政府既無從以累進稅率油稅,通常的情形便是稅收短绌,再則又要對貧弱無靠的人民周濟,也連帶受牽累。另外一個值得注意的因素是,中
自秦漢以來的統一,可謂政治上之初期早熟,很多地方上的習慣,在其他
家可能造成法製之基礎者,在中
則缺乏發育成長的機會。農戶耕地既小.也無從雇請律師,覓取技術上解決爭端之原則。凡是有關借債、押當、失去取贖權(fore-closure)和強迫接收(dispossession)各種糾紛,很少能在中
通過法庭有秩序的解決。一般情形之下乃是當地富紳本人不出面,由地方上之流棍執行。而猶不止此,如果某一問題村民不能和平的解決,地方官更是無法合理的解決。儒家教養使他們不能不顧及窮人的困難,可是在維持秩序的原則之下,他們又不能將富家的利益置之腦後。他們的出路只有兩條,要不是勾結幕後有權勢之人物以自保,便是反抗他們以博得不畏豪強的聲名。下級官僚既因司法上缺乏確切的規律而躊躇,其上級之
境也大概類是。以上簡單所述,因著螺旋式發展,成爲中
農村史內紛見沓至的老題目。只有一個辦法可以拯救法律的失當之
:也就是所有的官僚與平民都確實遵守紀律。
後漢因“中興”而起,也就不容易對付這類問題。其契機已成,在維持現狀和不事更革的狀態之下,又加以當日半似宗教的信仰,只在此生此世取得滿足,那麼整個朝廷也無從廓然更張向某一方向邁進了。有了它的放任政策,漢帝
因爲王莽篡位所引起的波動,經過一段休養生息才得以複元。可是財富繼續集中于私人的手中,且除了放債收租之外,缺乏其他的出
,至此只有打擾鄉村間的安甯。地方政府原來長于意識形態方面的言辭,而短于經理上的能力,如此一來更不知如何措手了。
兩漢的提倡儒術固然使官僚組織間思想一致,但也産生一種不良的影響——讀書人除了做官之外別無他業可從。以知識爲本身爲目的,從未爲政府提倡。公元2世紀張衡提出一種高妙的想法,稱天爲卵,地似卵黃。他在132年監製的地震儀,據說圓徑8尺,今日則只有後人挑出的一紙圖解作爲見證。與他大致同時代的王充不斷的指出,自然現象和人事沒有直接的關系。這兩位思想家都缺乏後起者繼承他們的學說,其著書也不傳。反之,公元175年政府在太學之前樹立石碑,上镌六經文句,據說每日來臨摹經文的學者聚車千輛。
以儒學爲做官的階梯,始自武帝。其所謂“察舉”和“征辟”乃是一種強迫的推薦製度。起先所舉者謂之“賢良方正之士”。公元前134年又令每一郡舉“孝廉”一人。在後漢這製度推行穩定之時,大概每20萬人口舉孝廉一人。這樣的“選舉”,無從全部公正無私。被舉者又非如代議政治下的議員那樣參與議事,卻各授官職。其影響所及只有使被舉而得官者終生與舉者、辟者保持恩澤的關系,而將公事視爲次要。在這關頭,儒家習慣上重人身關系,而不嚴格的尊重法治,更能産生不正規的影響。城裏多數的太學生造成輿論的標准,只是他們專注于個人道德,經常感情用事,只能使以客觀標准解決問題的機緣更無從展開。
以上種種因素終于在朝代的末期造成無可挽救的局面。經常每項爭端總是起源于鄉間,而終至驚動都。當地方官有心懲
當地惡棍之際,經常發現他們後面有本地富紳作主,後者又與朝官勾連,有時尚倚恃宮中宦官作後臺。郡守縣令不得不強製執行。他們以道德的名義審訊,倉促的執法.即判人死罪,對方也予以報複。這一來兩方都走極端,有名分的官僚和他們家屬受害的程度與家強之被懲同樣深刻。自公元153年至184年,很多事件在其他各
原本只能于現代社會發生,但在當日的中
卻已發生。成千上萬的學生遊街示威,向洛陽的政府請願。大規模的拘捕被執行;黑名單也編成。數以百計的政治犯死于監獄,其中不少人的詳情從未公開交代。
在最後的一段沖突中,所謂锢之禍,一方面有宦官的幹預.另一方面則有爲太學生所支持的名士,一般人的印象乃是好人與惡勢力之鬥爭。雖說以短視界看來,這種說法不算不正確,在長久的局面裏則這樣的結論卻使背景混淆不清。無疑的,漢朝覆亡之前夕,最大的問題乃是地方政府之權力日漸淩夷。當日之邊疆完整無缺,及至局勢不可收拾時,朝中無政策上之爭執。都城內之分裂是由于宦官受到鄉村中新興地主的支持,而爲舊有士紳排斥,其實兩方與官僚皆穿通一氣。公元135年的诏令,讓宦官之義子繼承他們的頭銜與家産,因此牽涉到各郡縣之地産,只有使問題更爲複雜。指責宦官上下其手,不是沒有根據的。可是要說倘非如此原來已有合理合法的安排則與事實不符。如果當初確有有效
理辦法,則違法之
必已
理要當,可以防患于未然,而不致日後驚動朝廷。事實上,號稱公正嚴明之名士,也置已獲赦免令的人犯于死刑;有些則懲罰對方,殺害其
屬與賓客。在這樣無視于法律的情況下,終于造成整個政
之瓦解。
公元189年兩方之決戰,宦官張讓質問大將軍問進:“卿言省內穢濁,公卿以下忠清者爲誰?”當時何進與反宦官的名士站在一起。
張讓之玩世不恭的態度我們不說,可是他這一句話卻提出一段真理,仍不爲當時人所洞悉。法律與紀律不同,它是社會上之強製力。要是下層對之已然漠視,上端也不會更爲認真。如果希望法律生效,立法必須以一般現行生活狀態爲藍本。倘使反其道而行,其執行必極端的困難。
漢代末年情形有如上述,其覆亡已不足爲奇。這朝代創始時循秦製而采取一種三分政權的製。丞相總攬百官,禦史大夫管監察,大司馬主軍政。以後名號間雖常更變(如禦史大夫爲大司空,大司馬爲大將軍大司馬),其基本組織則不變。可是公元2世紀末期,原來設官分職的觀念已與事實上發生了很大的距離。監察的職責已由一個次層的官僚稱爲“司隸校尉”者擔承。此人具有現代
家內“反對
首領”之形象。隨著西漢之傳統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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