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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社會及其敵人》第5章 自然與約定

卡爾·波普爾作品

  柏拉圖並不是第一個以科學研究的精神探究社會現象的人。社會科學的發動至少可追溯至普羅塔哥拉一代,他是第一位把他們自己稱爲“智者派”的偉大的思想家。它是以認識到需要在人類環境方面的兩個不同要素——自然環境與社會環境二者之間做出區分爲標志。這是難于做出和把握的一種區分,即使是現在,我們的頭腦中也不能夠清楚地確立這種區分,由此就能夠推知這一點。自從普羅塔哥拉的時代以來,人們就一直追問這個問題。似乎是我們絕大多數人都有一種強烈的傾向,即把我們社會環境的特殊屬xing當作它們是“自然的”來加以接受。

  一個原始部落或“封閉”社會的神秘態度的特征之一是,它存在于一種擁有恒久不變的禁忌,擁有被當作如日東升或季節循環,或類似于自然界的明顯規律一樣不可避免的律法和習俗的巫術圈子之中。而只有在這種神秘的“封閉社會”已確實瓦解之後,才能發展起來一種關于“自然”與“社會”二者之間差異的理論xing認識。

  我相信,對這種發展的分析要求明確把握一種重要的區分。它是在以下二者之間的區分:(a)自然法則,或自然的規律,諸如描述日、月、行星的運動,季節的更替等等的規律,或萬有引力定律,或者例如熱力學定律;和另一方面,(b)規範xing法則,或規範,或禁令和戒律,也就是諸如禁止或要求特定的行爲模式這樣的規則;例子有十誡或是規定了議會成員選舉程序的法定規則,或是構成了雅典憲章的法則。

  既然對這些問題的討論經常因使這種區分模糊不清而被搞得沒有說服力,就此可以多談幾句話。在(a)的意義上的法則——自然規律——描述了某種嚴格的、不會變更的規律xing,它或者在自然狀態下實際上是有效的(在這種情況下,這種法則就是一種正確的陳述),或者不成立(在這種情況下,它就是錯誤的)。假如我們不知道某一種自然法則是正還是誤,而且如果我們願意注意到我們對此並不確定,我們就常稱它爲“假說”。自然規律是不能被更改的;對它來說不存在例外。因爲假如我們確信已經發生了某件與之相矛盾的事情,那麼我們不說存在一個例外,或對這條規律有了某種改變,而是說我們的假設已經被反駁了,因爲已證明了這條假設的嚴格的規律xing並不成立,或者換言之,這條假設的自然法則並不是一條真正的自然規律,而是一個錯誤的陳述。既然自然規律是不可變更的,所以它們既不能被打破,也不能被強製施行。它們超越了人類的控製之外,盡管它們可能會被我們爲技術目的而加以運用,並且盡管我們可能因不了解它們或忽視了它們而陷入困境之中。

  假如我們轉到類型(b)的法則即規範xing的法則,所有這一切就是非常不同的了。規範xing的法則,無論它是一項依法製定的法律,或者是某項道德戒律,都能夠由人來強製執行。還有,它是能夠改變的。它或許會被描述爲是好的或壞的,正確的或錯誤的,可接受的或不可接受的;但是只有在某種比喻的意義上,才能稱之爲“正確的”或“錯誤的”,因爲它並不描述某種事實,而是規定了我們行爲的方向。假如它有某種道理或意義,那麼它就能夠被違背;而且假如它不能被違背,那麼它就是多余的和沒有意義的。“量入爲出(不要花費超出你所擁有的更多的錢財)”是一條有意義的規範xing法則;作爲一條道德的或法定的規則,它可以是意義重大的,而且是有必要實行的規則,因爲它是如此經常地被違背。“不要從你的錢袋裏取出比其中所有的更多的錢財”從其講話的方式上也可以被說成是一條規範xing的法則;但是沒有人會認真地把這樣一條規則當作某個道德或法律ti系的一個有意義的組成部分,因爲它不可能被違反。假如某一項有意義的規範xing法則得到人們的遵守,那麼這總可以歸因于人類控製——人類的行爲和決定。通常它應歸因于引入約束因素的決定——懲罰或製止那些違反這條法則的人。

  同許許多多思想家而巨特別是同許多社會科學家一樣,我認爲,在意義(a)上的法則,即描述自然規律xing的陳述,與意義(b)上的法則,即諸如禁令或戒律之類的規範,這二者之間的區分是一種根本xing的區分,而且這兩種法則的共同之chu幾乎僅僅是具有同一個名稱而已。但是這種觀點決不是被人們普遍接受的;相反,許多思想家相信,存在著這樣的規範——禁令或戒律——在它們是按照意義(a)上的自然法則而被製定出來的這種意義上,它們是“自然的”。例如,他們說某些法律規範是符合人xing的,並且因此符合意義(a)上的心理學的自然法則,而其他的法律規範則可能與人xing相反;並且他們補充說,那些能夠被證明和人xing相符的規範與意義(a)上的自然法則實際上並非十分不同。其他人說意義(a)上的自然法則實際上非常近似于規範xing法則,因爲它們是按照宇宙的造物主的意志或決定製定的——毫無疑問,這一種觀點也隱藏在對于(a)種類的規律使用原本具有規範含義的“法則”一詞這種做法的背後。所有這些觀點可能都值得加以討論。但是爲了討論它們,首先必須在(a)的意義上的法則和(b)的意義上的法則這二者之間做出區分,而不是因不當的術語而把問題弄混淆。因此,我們將僅僅對類型(a)的法則保留使用術語“自然規律”,而且我們拒絕把這一術語用于在某種意義或其他意義上被稱爲是“自然的”任何規範。這種混淆是極不必要的,因爲假如我們希望強調類型(b)的法則的“自然”特征,很容易說成“自然的權利和義務”或是“自然的規範”。

  我認爲,爲了理解柏拉圖的社會學,有必要考察在自然法則與規範xing法則二者之間的區分是怎樣發展起來的。我想首先討論這個發展的出發點和最後步驟是什麼,接下來討論三個中間步驟,它們全都構成了柏拉圖的理論的組成部分。出發點可以描述爲樸素的一元論。可把它說成是“封閉社會”的特征。最後一個步驟,我把它描述爲批判的二元論(或批判的約定主義),這是“開放社會”的特征。仍然存在許多人力圖避免邁出這一步驟的事實,可以視爲我們仍置身于從封閉社會向開放社會的過渡之中的一個迹象。(關于這一問題,可參照第1o章。)

  我稱之爲“樸素一元論”的出發點是自然規律與規範xing法則尚未做出區分的階段。讓人不愉快的經驗是人類據以學習調整自身以適應其環境的途徑。當觸犯某種規範xing的禁忌時,由其他人強加的懲罰,和在自然環境中遭受的不愉快經驗,二者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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