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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發現的邏輯》第四章 可證僞性

第2小節
卡爾·波普爾作品

  [續科學發現的邏輯第四章 可證僞性上一小節]個事實我已經在第9、11節中指出過。因此,一個給定的系統本身應該被認爲是一個約定主義的系統還是一個經驗的系統問題是錯誤的。只有參照應用于理論系統的方法才可能問,我們chu理的是約定主義的還是經驗的理論。避免約定主義的惟一方法是采取一個決定:決定不應用它的方法。我們決定,假如我們的理論系統受到威脅,我們將不用任何種類的約定主義策略來挽救它。因此我們將防止利用那總是存在著的剛才提及的可能xing:“……使任何合意的……系統達到所謂它‘和實在相符’”。

  在poincare之前一百年,black表達了約定主義方法的得失的清楚理解。他寫道:“巧妙地適應條件,能使得幾乎任何假說和現象相符合。這個將滿足我們的想象,但是不能推進我們的知識。

  爲了表述防止采取約定主義策略的方法論規則,我們必須熟悉這些策略可能采取的各種形式,以便針對每種形式采取適當的反約定主義的對抗手段。而且,我們應該決定,每當我們發現一個系統爲約定主義策略所挽救時,我們就要重新檢驗它,假如情況需要,就擯棄它。

  在前一節的末尾,已經列舉了四種主要的約定主義策略。這個列舉並不完全,必須讓研究者,特別是在社會學和心理學領域裏的研究者(物理學家不大需要這樣的警告),經常保持警惕,不受使用新的約定主義策略的誘惑——例如,心理分析家常常屈從于這種誘惑。

  關于輔助假說,我們建議規定這樣的規則:只有那些引進以後並不減少,反而增加該系統的可證僞度或可檢驗度的輔助假說才是可接受的(如何計算可證僞度,將在第31-40節中說明)。如果可證僞度增加了,那麼引進假說真正加強了這理論:這系統比以前排除更多的東西,禁止更多的東西。我們也可以這樣說:輔助假說的引進總應被看作構建新系統的嘗試;然後這個新系統總是應該根據它被采用後,能否構成我們對世界的認識的一個真正的進展來判斷其優劣。一個在這個意義上能被接受的輔助假說的突出例子是,pauli的不相容原理(參看第38節)。一個不能令人滿意的輔助假說的例子是,fitzgeralid和lorentz的收縮假說,它沒有可證僞的推斷,只是爲了恢複理論和實驗——主要是michelson和morley的發現——的一致。在這裏進展只有靠相對論才獲得的,它預見了新推斷,新的物理效果,因而開辟了檢驗和證僞理論的新的可能xing,我們的方法論規則可以用下列的話來加以限製:我們不需要把每一個不能滿足上述標准的輔助假說都當做約定主義的而加以擯棄。特別是,有一些單稱陳述實際上根本不屬于理論系統。它們有時被稱作“輔助假說”,雖然它們被引進來幫助理論,它們是完全無害的。(一個例子是這樣的假定:一個不能重複的觀察或測量可能是由于錯誤所致。參看第8節注⑥,第27、68節)。

  在第17節裏,我提到過顯定義。憑著這種定義,我們用一個普遍xingshui平較低的系統來給出一個公理系統的概念的意義。假如有用,改變這些定義是可以允許的;不過他們必須被認爲是系統的修改,以後就必須重新審查這個系統,仿佛它是新的系統一樣。關于未定義的普遍名稱,必須區別兩種可能xing:(1)有某些未定義的概念只出現在普遍xingshui平最高的陳述中,它們的使用是基于這樣的事實:我們知道其他概念和它們chu于什麼樣的邏輯關系中。在演繹過程中,它們能被取消掉(一個例子是“能”)。(2)其他的未定義的概念也出現在普遍xingshui平較低的陳述中,它們的意義是由慣用法確定的(例如,“運動”、“質點”、“位置”)。與此相聯系,我們要禁止慣用法的偷偷改變,而在其他方面就如前面說的那樣按照我們的方法論決定來行事。

  關于我們列舉的其他兩點(涉及實驗家或理論家的能力),我們要采用類似的規則。可以接受或根據相反的實驗拒絕一個可主ti間相互檢驗的實驗。去訴諸要在未來被發現的邏輯指導可以不予考慮。

  21.對可證僞xing的邏輯考察

  只是在(如按照我們的經驗方法規則chu理它)可證僞的系統的情況下,才需要注意防止約定主義的策略。讓我們假定,我們已經用我們的規則成功地禁止了這些策略,現在可以要求說明這種可證僞的系統的邏輯特征了。我們將試圖以理論和基礎陳述類之間的邏輯關系來說明理論的可證僞xing的特征。

  我稱作“基礎陳述”的單稱陳述的xing質,還有它們是否也是可證僞的問題,將在下一章中作更充分的討論。這裏我們假定:存在可證他的基礎陳述。必須記住:當我講到“基礎陳述”時,我並不是指已接受的陳述系統。毋甯說我使用基礎陳述系統這一術語時,它包括具有一定邏輯形式的所有自相一致的單稱陳述——可以說是關于事實的所有可設想的單稱陳述。因此,由全部基礎陳述組成的系統包含著許多互不相容的陳述。

  作爲第一次嘗試,每當單稱陳述能從某一理論演繹出來時,人們也許會稱該理論爲“經驗的”。然而,這個嘗試失敗了,因爲,爲了從一個理論中演繹出單稱陳述來,我們總是需要其他的單稱陳述——初始條件,它告訴我們用什麼去替代理論中的變量。作爲第二次嘗試,假如依靠作爲初始條件的其他單稱陳述的幫助可以演繹出單稱陳述來,人們就稱這個理論是“經驗的”。但是這樣也不行,因爲,即使非經驗陳述,例如重言陳述,也允許我們從其他的單稱陳述中演繹出某些單稱陳述來(例如,按照邏輯規則,我們可以例如說:從“2×2=4”和“這裏有一只黑渡鴉”的合取中,除了別的以外,可以得出“這裏有一只渡鴉”)。即使要求從和一些初始條件在一起的理論中,我們應該能夠演繹出比我們僅僅從這些初始條件中能演繹出的更多的陳述,也是不夠的。這個要求的確排除重言的理論,但是它並不排除綜合的形而上學陳述(例如,從“每一事件都有原因”和“這裏發生一場災難”,我們能演繹出:“這個災難有原因”)。

  這樣就引導我們得出這樣的要求:大致說來,理論應該允許我們,演繹出比我們單單從初始條件中能演繹出更多的經驗的單稱陳述。這意味著:我們必須把我們的定義建築在特殊的單稱陳述類上;而這正是我們需要基礎陳述的目的。由于要詳細地說出一個複雜的理論系統是如何幫助演繹出單稱陳述或基礎陳述是不很容易的,因此我建議采用下面的定義。一個理論應被稱作“經驗的”或“可證僞的”,如果它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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