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個人犯了破壞比例法則的罪,使一個太小的去負擔一個太大的積——船太小而機太大,身
太小而食太多,心靈太小而權力太大——其結果一定是全部破壞。
——柏拉圖
4.1變法效果遞減律
封建統治者也意識到無組織力量對自身的危害。他們曾一次一次地振作起來和無組織力量作鬥爭,這就是曆代的變法。變法是封建大改變控製辦法,實行某些改革,以期對政治、經濟、意識形態結構內無組織力量進行遏製。在政治上主要是抑製特權,精簡機構,整肅吏治,反對腐化;在經濟上是抑兼並,穩定小農經濟;在意識形態結構中則是整頓綱紀,恢複王朝威信。
但是,和無組織力量增長作鬥爭的效果又如何呢?
如果我們把一個王朝中曆次改革變法,按時間順序排列起來,就會發現一個有意義的結果:其效果隨著社會內部無組織力量的增大而遞減。一般說來,王朝初期的一些變法改良往往有較明顯的社會效益,中期變法尚能夠取得一定的成果,而末期則是越變越糟。唐代這一曆史現象相當典型。
唐初,唐太宗周圍集合著一批有爲的文臣武將,官僚機器的運轉也比較有效率,一系列政策能付諸實踐。土地法令製定後,凡丁男以及殘疾寡妻都可依有關規定獲得土地。賦役都寫明數額,“書于縣門、村坊,與衆知之”。政府規定凡地方官能做到增殖戶口,“勸課農桑,禾谷豐登,施政清平”者就加以升獎。官吏有貪贓者,則“隨其所犯,置以重法”。史載貞觀一代地方官很重視農田利,招納流亡,勸課農桑。當時“官吏多自清謹,製馭王公妃主之家,大姓豪猾之伍,皆畏威屏迹,無敢侵欺細人商旅”。這說明官僚機構尚未腐化時,盡管社會上也存在著王公妃主、大姓豪猾這些無組織力量,但他們都受到了製馭抑製。這樣,出現了中
曆史上著名的貞觀之治,唐太宗也成爲最有作爲的皇帝,爲後世所贊揚。
唐朝中期,社會情況就較前不一樣了。土地兼並嚴重,官僚機構臃腫失靈。唐玄宗即位後,立即在自己周圍形成了一個改革核心,先後任命姚崇、宋璟、張嘉貞、張九齡、韓休、杜暹等人爲宰相。改革以整肅吏治、清除武則天以來外戚集團幹政所造成的種種弊病爲發端。公元714年(開元h年),將武周時代的著名酷束十三人“放歸草澤,終身勿齒”。開元十年,又將洛陽縣一個刻削百姓無度、民憤極大的主簿在朝堂集衆決殺。並嚴格考試製度,裁減大批冗官。開元四年,唐玄宗自出試題考核縣令,其中四十五個不合格者,當即淘汰,“放歸學問”。唐玄宗還實行京官與外官的互調製度,恢複了貞觀時的史官出席中央最高級會議的舊製,做到“有失則匡正,美惡必記之”。對經濟結構中的無組織力量,也進行了打擊。開元九年,開展了全
的檢田括戶運動,公布法令,禁止買賣永業田。
家增戶八十余萬。同時放免鎮兵二十萬,縮減軍事開支。當時佛教勢力很大,對一
化是嚴重的幹擾。唐玄宗下令僧尼還俗,一次還俗者就達一萬二千余人。中外聞名的盛唐繁榮局面,就是指的開元、天寶年間的情況。
但是,開元之治已不同于貞觀之治。改革在推行中遭到無組織力量這樣那樣的抵抗,有不少達官貴人,貪官商,無視中央政府的土地法令,繼續兼並土地。如
相李林甫的“京城邸第,田園
磑,利盡上腴”。唐玄宗的改革不過是對無組織力量作了某些限製而已。而這種限製,往往又被立法者帶頭破壞。如當時規定皇
封戶爲千戶,皇女減半。但玄宗在鹹宜公主出嫁時卻賜封一千戶。特別是玄宗本人後期已成了腐化的魁首。勇于進谏的張九齡也被罷相。全
軍費由初唐時的二百萬貫增至一千二百萬貫。政治、經濟、意識形態結構中的無組織力量在稍受限製之後,又很快地反攻倒算,惡
發展。開元之治只保持了二十年左右的繁榮局面,安史之亂爆發後,唐朝很快就陷于衰落境地了。
我們再來看看唐代後期的一次變法改革——永貞改革。當時,一批有抱負的臣僚王叔文、柳宗元、劉禹錫、王伾等,團結在唐順宗周圍,把改革的矛頭指向猖獗的無組織力量,打擊腐朽的宦官和藩鎮勢力,停發內侍郭志政等十九人的薪俸,爲受廹害排擠的官員陸贽、陽城等人平反。經濟上推行德宗時製定的兩稅法,抑兼並,止苟征,免除百姓曆年積欠的課稅。這些政策深得人心,“市裏歡呼”。但是永貞改革之際畢竟不是貞觀、開元的時候了,無組織力量已合流成一不可控製的勢力。當時,朝中大官僚、大士族高郢、鄭珣瑜、賈耽等以退職不幹來威脅新政。宮中大宦官俱文珍、劉光琦抓住禁軍權力,割斷了王叔文派與皇帝的聯系,擁立太子李純爲帝。王叔文斌全部被貶或被殺。永貞改革徹底失敗了。王叔文曾借杜甫之名詩,澆心中之塊壘,悲壯地吟誦“出師未捷身先死,長使英雄淚滿襟”,慨歎改革的失敗。
如果我們孤立地看永貞改革,而不把它放到唐王朝自身的曆史演變的背景中,那就很可能會象王叔文那樣把這次改革的失敗歸于一些偶然的原外。
縱觀中曆史,曆代王朝前期和中期的變法改革往往是成功的或有成效的,而後期變法不論改革者多麼有作爲,都注定要失敗。
唐代的貞觀之治,開元之治,以及永貞改革,極爲典型地反映出變法效果和成功的概率隨著無組織力量增長和社會結構的老化而遞減的現象。中曆代封建王朝的變法均符合這一規律。因此,我們可以把這一規律
現象,稱爲變法效果遞減律。
4.2王朝中後期變法對社會危機的加劇
爲什麼會出現變法效果遞減律這種奇特的曆史現象呢?關鍵在于封建大只能用一
化調節力量來控製調節社會,只能用官僚機構來進行改革。除此,它不可能擁有別的調節力量。社會結構中無組織力量越大,一
化調節能力越弱,變法成功的可能
就越小。特別當一個王朝中後期,利用腐敗的官僚機構去整頓官僚機構,用土地兼並者去反兼並,用貪官去整頓吏治,就猶如以油滅火,越滅越烈。公元78o年,唐德宗任用楊炎推行兩稅法,針對土地兼並日益嚴重的情況,提出征稅“唯以資産爲宗,不以身丁爲本”。土地以公元779年政府掌握的墾田數爲定額進行征稅,其余一切“租庸雜徭悉省”。這種稅收製度的重大改革,對于均田製破壞後失去土地的農民,對于封建
家,都比較有利,而不利于兼並戶。但它在實際推行過程中,加重了農民負擔。按資産占田數征稅,要求封建政府及時而准確地掌握實際的……
興盛與危機第四章:變法與動亂未完,請進入下一小節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