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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憲法概論》第六章 平等保護

傑羅姆·巴倫、托馬斯·迪恩斯作品

  第十四條修正案保證:“任何一州,都不得製定或實施拒絕給予其管轄下的任何人以平等法律保護的法律。”雖然沒有相應的條款適用于聯邦政府,但第五條修正案的正當程序條款對聯邦政府施加了同樣的限製。見“博林訴夏普案”(1954年)。雖然人們一直認爲,平等保護條款只是爲了要求平等實施法律,但現在的既定情況是,該條款成爲平等法律的一種保障,即可以對法律本身是否違反平等保護原則提出質疑。

  但這種平等保護權的xing質是什麼呢?該條款不能成爲一種防止法律分類的禁令,因爲對chu境不同的人和事進行不同的chu理對于製定法律是至爲必要的。法律規定,對于男人和女人,成人和兒童,外guo僑民和本guo公民,不必總是給予相同的待遇。但也很明確,不能任意給予這些類別的人以不同的待遇。法院的答案一向是,法律相對于法律目標而言,必須是“合理的分類,是一種將法律目的方面chu境相同的所有人都包括在內的分類。”見圖斯曼和坦布魯克著:《平等的法律保護》,《加利福尼亞法律評論》第37卷第341頁(1944年)。

  在對政府分類的合理xing提出這一總要求的過程中,最高法院采用了三種不同的審查標准。在沃倫法院時代,最高法院形成了一種雙重平等保護審查製度。在大多數社會經濟案件中,最高法院使用一種傳統的合理xing標准。如果分類與許可的政府目的關系合理,就達到了平等保護的要求。但是當一項法律故意利用一種“可疑的分類”或當一種分類嚴重幹擾一項“基本權利”的行使時,就實行嚴格審查標准。這就要求政府證明,這種分類是政府切身利益所必需的;必須證明找不到別的不那麼苛刻的替代辦法。在伯格法院年代,出現了第三種方法。這種“中級的”審查標准大多用于xing別和非婚生案件(准可疑的分類)中,它要求分類必須與一種重要的政府利益具有實質xing的聯系。

  實際上,倫奎斯特法院可能正在趨向于放棄一種刻板的三重平等保護審查方法。從根本上說,平等保護法律主要是製定出法律分類的司法審查的標准。有一個時期好象會出現一種更不確定的“合情合理xing”標准,根據這種標准,司法審查的程度將是不同的,取決于具ti階層(或分類特點的xing質,例如種族、xing別、年齡)、分類造成的負擔的沈重程度和支持分類的政府利益的xing質(例如guo家安全和外交事務將提高司法尊重的程度)。見“羅斯特克訴戈德伯格案”(1981年)〔確認只有男xing進行服兵役登記〕。各位最高法院法官——

  馬歇爾首席大法官、斯蒂文斯大法官、倫奎斯特首席大法官——不時提出,實際上只有一種審查標准,司法審查的程度應當隨歧視的xing質和對基本利益幹擾的嚴重xing而變化。這些後來的變更或對三重主題的背離是否將得到最高法院多數法官的同意不能肯定。目前,三重法仍是主導的方法。

第一節 傳統的平等保護

  傳統的平等保護審查法有兩個特點,一是司法部門極度的自我約束,二是在司法部門與立法機構的關系問題上,明顯地傾向于限製司法部門的作用。最高法院在製定傳統的平等保護標准時,偶爾是根據一種分類是否建立在某種同立法目標有著“相當大的實質xing關系”的差異的基礎上〔見“e·s·羅伊斯特鳥糞公司訴弗吉尼亞州案”(1920年)〕,但最經常使用的標准要求質疑方負責證明分類同“促進政府的正當利益沒有合理的聯系”。見“馬薩諸塞州退休委員會訴穆爾吉亞案”(1976年)〔根據合理基礎檢驗,要求警官50歲退休的州法被裁定符合憲法〕。ti現在這種檢驗中的司法尊重,幾乎無例外地導致社會經濟法律得到確認,從而使對平等保護的質疑失敗。

  政府進行分類必須具有正當的利益;法律的目標其本身不能夠違反憲法。但倘使法律的真正目標不被允許或分類同法律的真實目的沒有合理的聯系,又怎麼辦呢?法院一直持極爲尊重的態度,只要求法律爲某種可以設想的立法目的服務。只要分類合理地服務于立法機構可能有的正當目標,就將確認這種分類。見“美guo鐵路系統退休委員會訴弗裏茨案”(1980年)〔由于guo會製定法律時根據一種“似乎有理的理由”,“這種推理是否實際上構成立法決定的基礎在憲法上是無關緊要的”〕。這種尊重反映出對立法目的進行司法調查是否得當表示關切,即對確定和證明一個平行立法機構的實際目的這一問題表示關切。同時對立法機構將會只是簡單地重新製定法律而掩蓋其不允許的目標這一做法感到關切。

  分類必須同法律的目標具有合理的聯系。在對法律提出質疑時,訴訟當事人可能會說,分類包括的範圍過小或過大,或二者兼而有之。當一項法律不能使所有chu境類似的人受限製或受益,就産生包括範圍過小的問題。包括範圍過大的分類使法律的利益或限製不僅擴大到就法律目標而言chu境類似的那些人,而且擴大到其他的人(例如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由于存在著yin謀破壞的危險,對日裔美guo人進行一個不漏的搜查、拘留)。

  不過,如果用理xing標准進行審查,這種條件中沒有哪一項會使分類變得不合理;只有在法律純屬任意專斷時,它才通不過上述標准。製定法律中,分類達到完善無缺的程度實質上是不可能的。最高法院指出:“具有一定合理基礎的分類並不僅僅因爲它沒有完全達到象數學那樣精確,或者在實踐中導致某種程度的不平等而被認爲違反〔平等保護原則〕。”見“林斯利訴天然碳氣公司案”(1911年)。此外,審理“林斯利案”的最高法院指出:“如果可以合理地設想出支持分類的事實狀況,那就必須假定法律製定時這種事實狀況的存在。”更近一些時候,最高法院判定,在問題仍有爭議時,質疑方不能勝訴,從而堅持了這一原則。見“明尼蘇達州訴苜蓿葉ru品公司案”(1981年)。該州無須選擇最有效的手段達到它的目的,只要選擇一個合理手段即可。

  最高法院在“鐵路快運代理行訴紐約州案”(1949年)中的判決表現了理xing審查中的司法尊重。一項禁止在卡車上作廣告但在卡車上爲自産商品作廣告可以例外的城市法令被裁定不違反平等保護。道格拉斯大法官代表最高法院指出,該法律旨在促進公共安全的許可目標,地方當局“完全可以得出結論認爲”,爲自有産品作廣告的那些人,鑒于其所作廣告的xing質和程度,將不會造成同樣的交通問題。最高法院尊重立法機構“基于經驗作出實際考慮”的能力。該市沒有禁止甚至更爲生動的展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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