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麥克洛克訴馬裏蘭州案”(1819年)中,約翰·馬歇爾首席大法官說:“該政府被所有的人都看成是享有具列舉權力的政府。”根據這一原則,在美立憲製度中,固有立法權力說是不成立的,至少在內領域是如此。每當提出會立法的合憲問題時,必須找出該立法與憲法條文中具列舉權力的某種聯系。老實說,這種聯系有時是“硬找出來的”,理智一般的人可能看不出來。實際上,從最終結果看,無固有權力說和在形式上遵循列舉權力說並不像乍看上去那樣關系重大。
根據我憲法第十條修正案規定,未授予聯邦政府的權力均由各州和人民保留。這是權力分配,即“我聯邦製”的基本前提。但是授權範圍應當如何劃定仍是一件未確定的事。
在“麥克洛克訴馬裏蘭州案”(1819年)中,最高法院研究了憲法對會的授權是否包括建立家銀行的權力。馬歇爾首席大法官承認,憲法中沒有明示規定授予會這種權力,建立銀行通常是各州的特權。然而根據憲法第一條第八款,會有規定和征收稅金、借款、管理貿易、宣布和進行戰爭以及建立和維持武裝部隊等明示權力。這些兵權和財權不包括建立家銀行的權力嗎?毫無疑問,憲法中沒有任何規定禁止會製定這樣的立法。但是約翰.馬歇爾過去曾強調需要一種積極授權。
馬歇爾說:“我們闡述的是一部憲法。”從這一大前提出發,他提出了默示權力學說。一部憲法必須能作廣義解釋,爲政府提供行使這一基本文件中授予的權力所需要的各種手段,當然是在憲法所包含的限製範圍內。但是馬歇爾並沒有完全依賴這種關于憲法質的邏輯和實際論證(在《聯邦人文集》中可找到對這種論證的支持),而是在憲法中找到了關于默示權力的具授權。憲法第一條第八款第十八項中的“必要而適當條款”規定,會有權“製定爲執行上述各項權力和由本憲法授予合衆政府或官員的一切其他權力所必要而適當的各項法律”。
馬裏蘭州尋求對家銀行征稅,它的律師辯護說,對“必要而適當條款”應作狹義解釋,使之僅限于行使授予權力所必不可少的那些手段。但是約翰·馬歇爾認爲,“必要而適當”並不一定只意味著必要。我的憲法“旨在傳諸永世”。
加上“適當”這個詞,把它與“必要”這個詞放在一起;把“必要而適當”條款放在第一條第八款會權力之中而不是放在第一條第十款對會權力的限製中;以及這一條款本身的語言——這一切都導致這樣一種結論:憲法中規定的明示權力不應作狹義解釋,而應作廣義解釋,從而實現使這一新的聯邦政府正常運轉的目的。
馬歇爾本人在“麥克洛克案”中爲廣義解釋聯邦立法權提出了准則,這一准則至今仍在我法院中引用和使用:“如果目的是合法的,是在憲法範圍之內的,則一切適當的手段,凡是明顯合乎目的、未被禁止而又符合憲法的文字和精神,都是合乎憲法的。”根據這一原則,建立家銀行顯然是開展聯邦政府財政活動的“一個方便、有用而必要的手段”。
這位首席大法官確實也在他對會權力的廣義解釋中加入了一條限製。在後來稱之爲放任主義的解釋中,馬歇爾認爲,如果會“爲實現未委托給政府的目標”而製定立法,法院就有責任宣布該法律違憲,即使會的意圖是執行授予它的權力。雖然這一原則在20世紀初曾被用來推翻據稱侵犯了各州保留權力的立法,但它與憲法不同,沒有傳諸永世。
一 確立基礎
憲法第一條第八款中規定的全在內領域中享有的最重要的明示權力是貿易管理權:“會有權管理同外的、各州之間的和同各印第安部落的貿易。”對這一條款的最初解釋發生在重要案件“吉布森訴奧格登案”(1824年)的審理過程中。紐約州把獨家經營航運的執照發給了一方。會把在同一域經營航運的執照發給了另一方。在解決這一沖突的案件中,哪家權力占上風呢:是州的權力,還是聯邦權力?
鑒于憲法製定者表現出的對結束各州間貿易戰的關切,馬歇爾首席大法官毫不費力地把航運納入“貿易”範疇內。
“各州之間”這一短語帶來了較大問題。馬歇爾使用了費利克斯·弗蘭克福特的“有機貿易理論”,把這幾個字的意思解釋成“影響到一個以上的州的貿易”。根據這一解釋,只有完全屬于一個州內部而不涉及其他州的貿易,才被排除在貿易條款範圍之外。馬歇爾決意不把會要求擴大到州內貿易範圍內,只是因爲“這種權力不便行使,當然也是不必要的。”
如果馬歇爾對貿易條款的有機解釋得以流行,後來的貿易權力的大部分曆史就會變成另外一個樣子。例如,在新政時期對貿易條款施加限製使全經濟恢複受挫的做法就會變得困難得多。然而,最高法院逐漸采取了以地域觀點解釋貿易條款的方式,對貿易條款用于州際貿易,即用于跨過州界的貿易,施加限製。今天,通過明確地依靠貿易條款和默示權力學說,回到了馬歇爾主張的貿易權力的廣義概念。
最後,馬歇爾首席大法官闡述了“管理貿易”權力的含義。他又采用了對憲法授予的聯邦權力所作的廣義解釋:“這一權力,與授予會的其他一切權力一樣,本身是完全的,可以最大限度地行使,除了憲法規定的以外,它不承認任何限製。”簡言之,管理貿易的權力對權力的目標而言是“全面的”。對行使這種管理權的主要限製存在于會的智慧與斟酌之中;具有諷刺意味的是,憲法經過了如此錯綜複雜的曆史之後,今日的情況依然如此。憲法授予的立法權力不被濫用之保障是通過政治程序行使其權力的人民。
二 把貿易條款用于治安權目的
憲法的製定者曾研究了把警察權授予會的建議,但未予采納。然而這一問題依然存在:會是否可通過行使其被授予的權力進行管理以實現警察權目標。從傳統觀點看,警察權涉及衛生、道德和福利。隨著20世紀行使社會經濟管理職能的家的興起,這種立法常采取社會福利法律的形式。但是馬歇爾在“麥克洛克訴馬裏蘭州案”中提出的放任主義原則似乎是反對任何把聯邦立法權用于福利之目的的努力。這種對貿易權所持的較爲局限的觀點在“漢默訴達根哈特案”(1918年)中得到了現。在此案件中,一項禁止在州際貿易中裝運由童工生産的産品的聯邦法案被認爲侵犯了各州的保留權力,因而被裁定違憲。最高……
美國憲法概論第二章 聯邦立法權未完,請進入下一小節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