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擁有爲其公民的健康、道德和福利製定法律的廣泛的警察權力。但是,州政府行爲像家政府那樣是受憲法限製的,這些限製不是起因于特定的憲法保證,就是由于憲法規定的聯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間的權力分配。本章的內容是闡述“我聯邦製”中的各種因素。
有些憲法權力是完全屬于家質的,它們不允許聯邦政府和州政府共同行使。例如,戰爭權力和外交事務權力均授予家政府,基本上排除州對這些方面的控製。見“托爾訴莫雷諾案”(1982年)〔歸化管理權力〕。其他權力,諸如通過征稅籌措預算權和開支權力則是共同權力。
一 權力的質
在“吉本斯訴奧格登案”(1824年)中,最高法院審議了貿易權力究竟是專有還是共有的問題。雖然約翰·馬歇爾找到權力專有的“強有力”的論據,但這未必能最終解決問題,因爲州法律與會法案相矛盾。根據憲法第六條聯邦法律高于州法條款,州的法律服從于聯邦製定的法律。馬歇爾在闡明貿易權力的質時,討論了允許各州製定檢查法律的根據,雖然這些法律看來構成了對州際貿易實行管理。他的結論是,這種州管理是行使警察權力,而不是對州際貿易行使家權力。這一區分照顧到各州的需要,以便各州把管理州際貿易作爲它們致力于維護其公民的健康、道德和福利的部分工作。然而,這一區分實際上避開了各州行使其權力到什麼程度就會損害州際貿易這一基本問題。對州的管理究竟是稱作警察權力,還是叫行使貿易權力,這一要害問題仍要視州的法律與家貿易權力取得一致的情況而定。
二 被管理的問題:“庫利案”原則
“庫利訴費城港管理委員會案”(1851年)維護了賓夕法尼亞州的一項法令,該法令規定進出費城港的船只要用當地領航員。柯蒂斯大法官首先提出該前提,即:法律確實構成了一種對州際貿易的管理,但管理州際商業是一種共同權力。
的確,“庫利案”的理可以說是闡明了一種“有選擇的專屬”——未實施的貿易條款,即會未曾立法的條款,本身是否排除州的管理,這將在有選擇的基礎上視所管理的問題而定。
最高法院提出了一項原則,現在稱爲庫利原則:“該〔貿易〕權內的任何問題,只要其質是全的,或只容許一種統一製度,或管理計劃,均可說成是具有一種需要只由會立法的質。”審理“庫利案”的最高法院在將此標准運用到實際中時,確定領航管理最好由適合于當地需要的多樣的條例來規定。
但是,如果庫利原則意味著最高法院只該關注州實施管理的標的物,而不關注管理的質,那麼,這一原則作爲未實施貿易條款否定含義之檢驗標准的充分就成了問題。如果會沒有行使貿易權力——如果它是未實施的權力——那就仍有一個關鍵的問題:州的法律對州際貿易的影響是什麼?
這個問題不能光靠州法的標的物來回答。理由之一是,這一做法會最後成爲標簽法學。
三 現代方法:利益的平衡
理貿易權訴訟的現代方法承認,“未實施的”貿易條款確實有“負面含義”,限製了州的管理權。而確定這一權力則取決于州的管理質,所采用的標准如下:
凡法令進行公正的管理以實現合法的當地公衆利益,而它對州際貿易的影響僅屬附帶的,對此應予以維護,除非強加給這種貿易的限製與一般認定的當地利益相比是明顯地過了頭。如果裁定當地目的合法,那麼,問題就成爲一個程度大小的事了。當然,可以容忍的限製的程度將取決于所涉及的當地利益的質,以及能否既促進當地利益而對州際活動的影響又較小。——見“派克訴布魯期丘奇公司案”(1970年)。
這一公開宣布的平衡方法取代了早先的唯名論觀點的檢驗,按那種觀點檢驗,一個州法的有效取決于對州際貿易的影響被認定爲是“間接的”還是“直接的”。相反,權衡方法迫使法院進行實情調查,以便確定:(1)州法是遵循一種州的合法目標而進行一種公平管理,還是對州際貿易利益有所歧視;(2)如果法律是非歧視的,那麼,在進行管理中州的利益是否不顧及對州際貿易的不利影響。首要的問題是,權衡利益的作法對法院是否適合,以及法院有沒有能力來權衡斟酌諸如經濟資料數據和經濟考慮等非法律因素。
(一)區別對待:目的、手段、效果
現代未實施貿易條款原則認定,應由法院最初確定一個州是不是擁有實施管理的合法的警察權益。如果州的唯一目標是針對州外利益,偏袒當地利益,那麼,這種歧視的立法幾乎肯定無疑地違反了貿易條款。貿易條款的有重要曆史意義的目的在于,防止不可避免地會引起他州報複的有狹隘地方觀念的州立法。此外,據說因這種歧視而蒙受損害的外州利益也無法依靠普通的立法手段來糾正這類不公平的現象——因爲它們在實行歧視的州的立法機構中沒有代表權(政治理由)。因此,專門實行保護主義的管理實際上從其本身而言就是不允許的。
在“鮑德溫訴西利格公司案”(1935年)中,最高法院取消了一項紐約州禁止以低于本州牛售價的價格出售從他州買進的牛的法律。法院的理由是,“凡公開宣布的阻撓目的以及其必然趨勢是壓製或削弱各州之間競爭影響者,均屬違反貿易條款之列。最終的原則是“一個州與另一個州打交道中不得使自己于經濟上孤立的地位”。即使涉及州的至關緊要的社會福利目的,它也不能對州際競爭的自由流通設置障礙,因爲這種競爭是符合構成貿易條款依據的共同市場原理的:“憲法是在政治哲學範圍內而不是在狹隘的地區觀念的範圍內製定的。它的製定是基于這種理論,即若幹個州的人民必須生死與共,休戚相關;而繁榮與得救最終來自團結一致而不是分裂。”
即使一個州的法律是爲了服務于一項合法的警察權力目標,那也不意味著它就不具有歧視。正如“費城市訴新澤西州案”(1978年)中所說,“保護主義的禍根既能存在于立法目的之中,也能存在于立法手段之中。”在“費城案”中,最高法院裁定,新澤西州禁止他州的固態或液態廢物進入該州的法律是違憲的。直言不諱地講,新澤西州能不能拒絕作爲費城的一個垃圾站,最高法院的回答是否定的。新澤西州可能在其邊界範圍內不允許傾瀉任何更多的固態或液態廢物,但不能設置專門對付外州廢料的障礙。“不論新澤西州的最終目的……
美國憲法概論第三章 聯邦製中州的權力未完,請進入下一小節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