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書庫>哲學/宗教>洛克>政府論>第2章 論自然狀態

《政府論》第2章 論自然狀態

洛克作品

  4.爲了正確地了解政治權力,並追溯它的起源,我們必須考究人類原來自然地chu在什麼狀態。那是一種完備無缺的自由狀態,他們在自然法的範圍內,按照他們認爲合適的辦法,決定他們的行動和chu理他們的財産和人身,而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許可或聽命于任何人的意志。

  這也是一種平等的狀態,在這種狀態中,一切權力和管轄權都是相互的,沒有一個人享有多于別人的權力。極爲明顯,同種和同等的人們既毫無差別地生來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樣的有利條件,能夠運用相同的身心能力,就應該人人平等,不存在從屬或受製關系,除非他們全ti的主宰以某種方式昭示他的意志,將一人置于另一人之上,並以明確的委任賦予他以不容懷疑的統轄權和主權。

  5.明智的胡克爾認爲人類基于自然的平等是既明顯又不容置疑,因而把它作爲人類互愛義務的基礎,並在這個基礎之上建立人們相互之間應有的種種義務,從而引伸出正義和仁愛的重要准則。他的原話是:

  “相同的自然動機使人們知道有愛人和愛己的同樣的責任;因爲,既然看到相等的事物必須使用同一的尺度,如果我想得到好chu,甚至想從每個人手中得到任何人所希望得到的那麼多,則除非我設法滿足無疑地也爲本xing相同的他人所有的同樣的要求,我如何能希望我的任何部分的要求得到滿足呢?如果給人們以與此種要求相反的東西,一定會在各方面使他們不快,如同我在這情況下也會不快一般。所以如果我爲害他人,我只有期待懲罰,因爲並無理由要別人對我比我對他們表現更多的愛心。因此,如果我要求本xing與我相同的人們盡量愛我,我便負有一種自然的義務對他們充分地具有相同的愛心。從我們和與我們相同的他們之間的平等關系上,自然理xing引伸出了若幹人所共知的、指導生活的規則和教義。”(《宗教政治》,第一卷)

  6.雖然這是自由的狀態,卻不是放任的狀態。在這狀態中,雖然人具有chu理他的人身或財産的無限自由,但是他並沒有毀滅自身或他所占有的任何生物的自由,除非有一種比單純地保存它來得更高貴的用chu要求將它毀滅。自然狀態有一種爲人人所應遵守的自然法對它起著支配作用;而理xing,也就是自然法,教導著有意遵從理xing的全人類:人們既然都是平等和獨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財産。因爲既然人們都是全能和無限智慧的創世主的創造物,既然都是唯一的最高主宰的仆人,奉他的命令來到這個世界,從事于他的事務,他們就是他的財産,是他的創造物,他要他們存在多久就存在多久,而不由他們彼此之間作主;我們既賦有同樣的能力,在同一自然社會內共享一切,就不能設想我們之間有任何從屬關系,可使我們有權彼此毀滅,好像我們生來是爲彼此利用的,如同低等動物生來是供我們利用一樣。正因爲每一個人必須保存自己,不能擅自改變他的地位,所以基于同樣理由,當他保存自身不成問題時,他就應該盡其所能保存其余的人類,而除非爲了懲罰一個罪犯,不應該奪去或損害另一個人的生命以及一切有助于保存另一個人的生命、自由、健康、肢ti或物品的事物。

  7.爲了約束所有的人不侵犯他人的權利、不互相傷害,使大家都遵守旨在維護和平和保衛全人類的自然法,自然法便在那種狀態下交給每一個人去執行,使每人都有權懲罰違反自然法的人,以製止違反自然法爲度。自然法和世界上有關人類的一切其他法律一樣,如果在自然狀態中沒有人擁有執行自然法的權力,以保護無辜和約束罪犯,那麼自然法就毫無用chu了。而如果有人在自然狀態中可以懲罰他人所犯的任何罪惡,那麼人人就都可以這樣做。因爲,在那種完全平等的狀態中,根據自然,沒有人享有高于別人的地位或對于別人享有管轄權,所以任何人在執行自然法的時候所能做的事情,人人都必須有權去做。

  8.因此,在自然狀態中,一個人就是這樣地得到支配另一個人的權力的。但當他抓住一個罪犯時,卻沒有絕對或任意的權力,按照感情沖動或放縱不羁的意志來加以chu置,而只能根據冷靜的理xing和良心的指示,比照他所犯的罪行,對他施以懲chu,盡量起到糾正和禁止的作用。因爲糾正和禁止是一個人可以合法地傷害另一個人、即我們稱之爲懲罰的唯一理由。罪犯在觸犯自然法時,已是表明自己按照理xing和公道之外的規則生活,而理xing和公道的規則正是上帝爲人類的相互安全所設置的人類行爲的尺度,所以誰玩忽和破壞了保障人類不受損害和暴力的約束,誰就對于人類是危險的。這既是對全人類的侵犯,對自然法所規定的全人類和平和安全的侵犯,因此,人人基于他所享有的保障一般人類的權利,就有權製止或在必要時毀滅所有對他們有害的東西,就可以給與觸犯自然法的人以那種能促使其悔改的不幸遭遇,從而使他並通過他的榜樣使其他人不敢再犯同樣的毛病。在這種情況下並在這個根據上,人人都享有懲罰罪犯和充當自然法的執行人的權利。

  9.我並不懷疑這對于某些人似乎是一種很怪的學說。但是我要求他們在非難這一學說之前,先爲我解釋:基于什麼權利,任何君主或guo家對一個外guo人在他們的guo家中犯了任何罪行可以chu以死刑或加以懲罰。可以肯定,他們的通過立法機關所公布的決定才獲得效力的法律,並不及于一個外guo人:它們不是針對他而訂的,而即使是針對他的,他也沒有受約束的義務。對該guo臣民産生約束力的立法權,對他卻是無效的。那些在英guo、法guo、荷蘭享有製定法律的最高權力的人們,對一個印第安人來說,僅和世界上其余的人一樣是沒有權威的人們。由此可見,如果基于自然法,每一個人並不享有對于觸犯自然法的行爲加以懲罰的權力,盡管根據他的清醒的判斷認爲有此必要,我就不能理解任何社會的官長怎樣能chu罰屬于另一guo家的外guo人,因爲,就他而言,他們所享有的權力並不多于每一個人基于自然對于另一個人可以享有的權力。

  10.構成罪行的,是違法和不符合正當理xing規則的行爲,一個人因此墮落,並宣布自己抛棄人xing的原則而成爲有害的人,除此以外,通常還有對某一個人所施的侵害,以及另一個人由于他的犯罪而受到損害。在這種情況下,受到任何損害的人,除與別人共同享有的chu罰權之外,還享有要犯罪人賠償損失的特殊權利。認爲這樣做是公道的其他任何人,也可以會同受害人,協助他向犯罪人取得相應的損害賠償。

  11.從這兩種不同的權利——一種是人人……

政府論第2章 論自然狀態未完,請進入下一小節繼續閱讀..

▷ 閱讀第2章 論自然狀態第2小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