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政府論第6章 論父權上一小節]狀態、這種成年使一個人自由,同樣的情況也可以使他的兒子自由。
一個人是否受英法律的約束?什麼東西使他不受那個法律的支配?即在那個法律的許可範圍內享有依照他自己的意志來
置他的行動和財産的自由?這就是了解那個法律的能力;
按照那個法律的假定爲二十一歲,在某些情況下還要早些。如果這曾使父自由,它也該使兒子自由。在這以前,法律不容許兒子有意志,他要受替他使用理智的父
或監護人的意志的指導。假如父
死亡,而又沒有委托一個代表來接替,假如他未曾准備一個導師在他兒子未成年和缺乏悟
期間加以管教,法律將負責做這件事情。在一個人尚未達到自由的狀態,他的悟
還不適于駕馭他的意志之前,必須有人來管理他,作爲支配他的一種意志。但是過了這個階段,父
和兒子,正如導師和成年之後的徒弟一樣,都同等地自由了,他們同樣地受製于同一法律,不論他們只是
在自然狀態而受自然法的約束或受一個已成立的政府的明文法的約束,父
對他的兒子的生命、自由或財産,都不再享有任何統轄權。
60.但是,如果由于超出自然常規而可能發生某些缺陷,以致有人並未達到可被認爲能夠了解法律、從而能遵循它的規則而生活的那種理的程度,他就決不能成爲一個自由人,也決不能讓他依照他自己的意志行事(因爲他不知道他自己的意志應有限製,並不具有作爲它的正當指導的悟
),在他自己的悟
不能擔負此項責任時,仍須繼續受他人的監護和管理。所以精神病者和白癡從來不能
離他們父母的管束;胡克爾在《宗教政治》第一卷第七節中說:“尚未到達能正確運用理
來指導自己的年齡的兒童,由于自然缺陷而從來不會正確運用理
來指導自己的呆子,以及第三,目前還不能運用正確理
來指導自己的精神病者,只有以他們的導師用以指導期間行動的理
作爲他們的指導,來爲他們謀求他們的福利。”凡此種種,似乎不過是上帝和自然加諸人類以及其他生物的一種責任,以保護他們的後裔,直到他們有能力自立爲止;這很難被當做父母享有王權的一個例子或證據。
61.所以我們是生而自由的,也是生而具有理的;但這並不是說我們實際上就能運用此兩者:年齡帶來自由,同時也帶來理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自然的自由和服從父母是一致的,兩者都是基于同一原則的。一個兒童是依靠他父
的權利、依靠他父
的理智而自由的,他父
的理智將一直支配著他,直到他具有自己的理智時爲止。一個成年人的自由和一個尚未達到那個年齡的兒童對他的父母的服從,兩者沒有抵觸但又判然有別,以致以父權之說來主張君主製的最盲目的人們也不能無視這一區別;最頑固的人也不能不承認它們的一致
。假如他們的學說是完全正確的,假如亞當的合法嗣子現在已經確定,並基于這一權利被立爲君,享有羅伯特·菲爾麥爵士所說的一切絕對的無限權力;假如他在他的嗣子一出世的時候就死亡,這個嬰孩不論他怎樣自由、怎樣至高無上,在年齡和教育使他具有理
和能力來管理他自己和他人之前,難道就可以不服從他的母
和保姆、導師和監護人的支配嗎?他生活上的需要、身
的健康和心靈的培育都要他受他人的而不是他自己的意志的指導,然而是否有人會認爲,這種限製和服從是不符合于或剝奪了他有權享受的那種自由或主權,或把他的王
喪失給在他未成年期間對他管教的一些人呢?這種對他的管教,只是使他更好和更早地具備行使他的自由權或主權的條件。如果有人問我,什麼時候我的兒子可以達到自由的年齡,我將答複說,正就是當他的君主可以當政的年齡。明智的胡克爾在《宗教政治》第一卷第六節中說:“但是什麼時候一個人才可以說是已經達到這樣的運用理
的地步,以致足以使他能夠了解那些他必須用來指導他的行動的法律,這用感覺來辯認要比用技能和學問來決定容易得多。”
62.家本身就注意到並承認人們要到某一時期才開始像自由人那樣行動,所以直到那時爲止,不需要作出效忠或忠順的宣誓,或對他們
家的政府表示其他公開的承認或順從。
63.由此可見,人的自由和依照他自己的意志來行動的自由,是以他具有理爲基礎的,理
能教導他了解他用以支配自己行動的法律,並使他知道他對自己的自由意志聽從到什麼程度。在他具有理
來指導他的行動之前放任他享有無限製的自由,並不是讓他得到本
自由的特權,而是把他投入野獸之中,讓他
于和野獸一樣的不幸狀態,遠遠地低于人所
的狀態。這就是使父母有權管理未成年的兒女的根源。上帝要他們以管教兒女爲己任,並賦予他們以適當的慈愛和關切心情,來調節這一權力,而在兒女需要受這一權力的約束期間,按照他的智慧所籌劃的那樣,爲了兒女的好
來行使這一權力。
64.但是能有什麼理由把父母對兒女的這種管教責任引伸成爲父的一種絕對的、專橫的統轄權呢?他的權力至多只能采用他認爲最有效的管教方式,使他們的身
有這樣的
力和健康、他們的心靈這樣地奮發和純正,從而使他的兒女很好地具備條件,無論對己對人都成爲十分有用的人;而如果對這種情況有必要的話,也可以在他們有能力時使他們爲自己的生存而工作。但是,這項權力,母
也和父
一樣,是有她的份的。
65.不但如此,這個權力之屬于父,並非基于自然的任何特殊權利,而只是由于他是他的兒女的監護人,因此當他不再管教兒女時,他就失去了對他們的權力。這一權力是隨著對他們的撫養和教育而來的,是不可分割地互相關聯的,而且它屬于一個被遺棄的兒童的義父,如同屬于另一個兒童的生身父
一樣。如果一個男子只有單純的生育行爲,對兒女並無照管,如果他能享有父
的名義和權威是僅僅由于生育行爲,那麼他對自己的兒女是沒有什麼權力的。在世界上有些地區,一個婦女同時有幾個丈夫,或在美洲有些地區,時常發生夫婦分離的情況,兒女都留給母
,跟著母
,完全受母
的撫養扶持,在那些地區,父權又將發生什麼變化呢?
如果父在兒女幼年時死亡,難道他們在未成年時不是自然而然地到
要同樣地服從他們的母
,如同對他們的父
一樣,假如他活著的話?是否有人會說,母
對于她的兒女有一種立法權,她能製定有永久服從義務的條例,用來規定與他們財産有關的一切事情,並約束他們一輩子的自由呢?或者說,爲了執行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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